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实务问题探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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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实务问题探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年关将至,企业在盘点一年以来的经营情况的同时也在积极协调股东利益,安排经营利润的分配事宜。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实践中征纳双方经常会出现免税年度、免税限额等方面的争议问题。笔者通过相关案例并列举观点,供大家参考。 案例1免税所属年度的确认:A公司2012年12月20日作出决议,分配以前年度的利润200万元,投资方B公司2013年4月收到款项并计入投资收益。B公司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时被告知投资收益的免税所属年度为2012年

2、,并非B企业入账的2013年。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政策也一样是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在实践中,由于企业内部沟通问题,投资方财务人员常常不能及时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情况,甚至是在银行对账单出现富余款时才发现被投资企业已经作出分配,导致被投资企业分配与投资企业入账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若被投资企业作出分配和投资方入账均发生在同一年度,则会计和税务均不存在太大问题。相反,若存在案例中发生在不同年度的情况,为保证企业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以及A、B企

3、业分红年度的同一性,B企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后才能办理免税手续。 案例2不按投资比例分配:甲公司由A、B、C公司投资设立,分别占50、40、10股权。2013年3月甲公司作出分配决议,分配2012年度利润100万元,其中A公司55万元、B公司45万元,C公司放弃此次分配的权益。A、B公司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时,被告知免税额分别为50万元和40万元,超比例部分不属免税范围。 近年来,不按比例分配情况在不断增多,原因不一,可能是各投资人对分红的需求不一造成,也可能是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不同贡献造成。在税务处理方面,部分股东放弃权利,其他股东超比例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免

4、税的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处理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并不禁止不按比例分配的情况,税务法律法规也无禁止性规定,按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超比例的部分也属于免税范围。但是为证明不按比例分配的合法性,税务部门应该要求被投资企业提供所有股东签字确认的分配决议,甚至要求被投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分配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公司法不禁止,但是按照市场原则,股东不会无偿地放弃权利,应该会在其他方面获得补偿,若把多分部分也纳入免税范围,可能会助长幕后交易,将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而且放弃权利可以视同为对其他股东的赠与,受赠的股东超比例分得款项为受赠所得,而不再是股息红利,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案例2中,A

5、、B公司的免税额分别为50万元和40万元。 案例3分配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总额:A公司2012年度税前利润4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税后利润275万元。2013年3月作出决议,分配2012年度的税后所得375万元。投资方B公司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时不能分配超过年度税后利润,超过部分不属于免税范围。 公司法及会计政策以利润在衡量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法以所得来计算税额。两者类似却不尽相同。如上例,A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而会计利润仅有400万元。纳税人的观点很直接,既然按500万元征税,免税额也

6、应按500万元为基础计算,税后就是375万元,符合避免重复征税的立法原则。税务部门的观点也很合理,公司法规定税后利润才可以分配,而且超过税后利润分配的话,将在会计上形成负的未分配利润余额,相当于亏损,所以分配不能超过税后利润,免税范围也不应涵盖超过的部分。但是笔者认为公司法与税法是不同的法律范畴,税务部门解释公司法的税后利润定义的做法不专业、不明智、无权限。税务部门应该紧紧抓住居民企业间的税政策本身以及背后的立法原理作为立足点进行判断。笔者认为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免税的立法主旨在于鼓励投资,避免重复征税,那么投资方的免税额就应该与被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必然的联系,不能完全割裂,所以纳税人的

7、观点应该得到支持。 案例4分配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为核定征收企业,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年度总收入500万元,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计征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实际A公司账面盈利58万元,税后仍有45.5万元。2013年3月作出决议,分配2012年度的利润45.5万元,投资方B公司2013年4月收到款项并计入投资收益。B公司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时被告知投资收益的免税限额为税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超额部分不属于免税范围。 案例3与案例4是一个相同问题的不同表现,案例3是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案例4则是相反情况。案例4中的A公司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征

8、收,账载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税后的余额也相应的存在差异,这种现象在核定征收企业中非常常见。该案中,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余额50-12.537.5(万元),而按会计利润计算的余额58-12.545.5(万元),从而导致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免税限额的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核定征收是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企业的一种征收方式,因此可以推定企业账面利润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所以上例的税后利润45.5万元只是一个虚数,并非一个实数。同案例3的观点,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免税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投资、避免重复征税,抓住了立法主旨,案例问题可以迎刃而解,所以笔者认为只有税后分回的投资收益才属于免税范围。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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