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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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一些地区频繁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投融资方式 多样化、复杂化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做好预防和处置 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本文在对各地非法集资案例 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分析(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部分行业资金进一 步趋紧。一方面导致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另一方面过去潜在的一 些非法集资活动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息还本,案件风险加速暴露, 形势十分严峻,有关部门的处置任务十分艰巨。(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特征1. 隐蔽性。非

2、法集资主要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以投 资、生产经营项目等为载体。参与者主要为熟人、亲戚朋友 之间层层介绍扩展,自成集资网络,除非资金链断裂,否则 很难发现。2. 利诱性。非法集资利息一般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诱 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有的达到了月息20%,有的甚至许下 半年内翻番的投资承诺。在集资活动开始初期,能按“允诺”的 回报让参与人获得实惠,进而利用参与者做“活广告”四处宣扬, 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但实际上,支付给广大参与者的所谓高额回 报,是参与者自己和后续参与者集资的钱,并非获利返还。3. 参与者主要为朋友、熟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非法集资 中相当一部分资金往来无收付款凭据、无

3、账目记载。有的在凭证 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经手人,给司法 部门侦办带来很大难度。4. 参与群众复杂且积极性高。集资群众既有收入较高有一 定风险防范意识的公职人员,又有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参与 积极性高。有的案件案发后部分参与人甚至向公安机关出具谅 解书,表示参与该集资是自愿行为,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组织 者的刑事责任。5. 集资手段由传统方式向网络化发展。近期曾发生一起案例, 其募集方式主要通过网络界面操作。许诺资金封闭运行一段时间 后,回报按投资额翻番,投资人如推荐发展下线,按投资额的25% 提成。这是典型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传销为手段,以互联网 为载体进行的非法敛财活

4、动。二、原因分析(一)投资渠道狭窄 以四川资阳地区为例,近几年来当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手持货币增多。调查显示,2010年资 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298元,比2005年翻了一番;农 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552元,比2005年增长85.7%;2010年资阳 市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467.7亿元,比2005年增长47%,城乡 居民拥有的财富呈快速增长趋势。与此同时,银行存款利率较 低,加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因素,银行存款实际利率为负, 而其他如股票、房产、期货等理财项目相对门槛较高、耗时 多、专业性强、风险大,客观上为“高息、高回报、低风险”。(二)“暴利”“从众

5、”心理使非法集资呈多发趋势 这里分析一起案件其参与者主要是文化程度较高、有一定 风险防范意识的公职人员。但在集资者鼓吹“高额回报,见效 快”,“钱生钱、利滚利”,投资“风险小,获利高”等诱惑 下,他们将理性投资意识抛之脑后,甘冒风险参与到非法集资 活动中。可见,暴利驱动是参与者失去理智的重要诱因。另外,参与者的从众心理,特别是亲朋好友之间,大家都 参与,相互之间的了解信任导致盲从。从调查走访的参与者来 看,90%以上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的。(三)社会公众政策法制观念欠缺,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 力不足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以合法形式为掩护,打着投资、生产经 等幌子,部分集资者戴着知名企

6、业家等光环,使得普通群众 不易分辨而受骗。有的人虽曾有疑虑,但因对非法集资“风险 自担、损失自负、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的处置原则不清 楚,认为参与人数众多,集资规模大,一旦出问题政府会想办 法解决,侥幸心理致使上当受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农民金 融法律知识普遍较为匮乏,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防范意识下 降,更容易上当受骗。(四)企业自身及金融产品设计等多种因素导致融资难问题仍 存在根据对资阳地区一些小型的房地产建筑承包、造纸、丝绸等 小企业主的调查显示,一方面,在企业发展起步阶段,自有资产 少、抵押财产不足、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能满足银行信贷条件; 另一方面,尽管近几年来强化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

7、服务,融资难 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改善,但总的来看银行信贷链条仍较长、 门槛仍较高,中小企业贷款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另外,部分房 地产开发企业不顾自身经营实力急于做大规模盲目囤地,在银行 信贷大幅收紧情况下,资金紧张问题突出。一些企业为了发展, 只能选择随借随贷或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五)对广告宣传等监管不力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广告宣传在人们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 作用。集资者利用手机、网络、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发布投资 入股、“帮助贷款、担保、借款”等内容的信息,诱使群众参与 非法集资。据调查,相当部分集资者是看了宣传广告后才相信并 投资的。而针对这类宣传广告,工商税务等部门只有在得到群众 举报

8、后才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未能及时将非法 集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导致部分非法集资活动持续时间长, 规模越做越大。(六)处罚偏轻,违法犯罪成本低 调查显示,一些工商、公安界人士认为,现行法律体系对非 法集资的处罚偏轻,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太轻的处罚使犯罪 成本低,也是非法集资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三、问题和困难(一)相关管理主体不明确 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仍没有对社会集资的具体管理部门做出 明确指定。虽然2007年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但未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的职责 权限、工作程序等。(二)难形成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合力 一是有关部门重视不够

9、。从近几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情况来看,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危害性认识不足,警惕 性不高,以致失去早期处置良机。二是职责不落实,信息不畅 通。尽管目前建立了市、县两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了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职责,但不同程度存在相关部门上 下之间、相互之间信息沟通不积极,未对非法集资活动监测情 况进行分析,未报送相关报表等问题。三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银监分局由于 人员、工作经费、工作手段缺乏,权威性不够,在宣传教育、 案件处置、维稳等方面力量较弱,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三)发现苗头难调查显示,非法集资活动在前期往往表现为民间借贷,能按 时

10、付出高息。从集资到发案一般时间较长,参与者因期待获得高 额回报,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完全失去兑付能力前一般不会主动报 案。更有甚者,宁愿遭受损失也不愿暴露真实情况。据监管部门 调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多为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大多以合法身 份为掩护。银监部门只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其他企 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领域无权介入。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对企业的资格进行确认、颁发工商执照,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 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公安机关只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 往往等到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群众举报或投 案自首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因此,苗头发现比较难。(四)认定工作难一是特定

11、对象和社会不特定对象难区分。特定对象通常界定在 单位职工、亲属、朋友等,但亲属、朋友这些词汇有极大的伸缩 性。二是集资性质认定难。按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构成 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目前很多集资者都以“生产经 营”为由,或多或少具有种植业、养殖业基地或厂房和生产线等 实体。最初的表现通常为民间借贷,从集资到发案都有一个从“良 性”逐渐演变成“恶性”的过程,在资金链还未完全断裂之前其 性质很难界定。(五)调查取证难从资阳发生的几起案例来看,非法集资行为主要经朋友、熟人、 生意伙伴中介绍发展,基本无借条、收据等凭证。有的在凭证上 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更没有账簿

12、 案发后,嫌疑人自己都弄不清楚集了多少资,付了多少息,更不 用说统筹投资了。以致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难以全面、及时 准确查清全案。一些将服务器设在海外的网络集资犯罪,通过互 联网异地作案,涉案区域广,隐蔽性强,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难度 很大。(六)处置追账难,维稳压力大非法集资涉及群众多,时间跨度长,犯罪分子将集资款用 于支付前期利息,或挥霍或转移。公安机关介入后,查封扣押 的资产往往与集资款数额相差很大,资产处置返还远远达不到 参与者的期望值。巨大的损失给参与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 损失和精神痛苦。而部分参与者为弱势群体,投入的是积攒多 年的养老钱或离退休金,在债务清理清退问题上如处理不慎,易 引起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行为,激化社会矛 盾,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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