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员工积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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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银行业员工积分考核办法*行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行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各岗位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金融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及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岗位人员。各岗位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及不够行政和党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条 *行编制员工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卡,扣分由稽核监察部登记执行,总行其他职能部门和支行行长、委派会汁、分理处主任、会计在检查中发现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后按月报送稽核监察部依照本办法实行扣分处理。

2、对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员工违规行为,将加倍扣检查责任人的分第四条 稽核、检查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在执行扣分管理时,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及时准确。第五条构成违规违纪处理处罚标准的,按本行及上级对于违规违纪的处理办法和制度处分、处理、处罚,并相应扣分;对年内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额的进行相应处分处理:达到20分以上(不含20,下同)者由总行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达到3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4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达到5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到60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达到70分者给予降级处分;达到80分者给予限

3、期调出处理;达到90分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章信贷类第六条 违反贷款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责任人3分:(1)、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备案发放超权限贷款的;(2)化整为零发放超权贷款垒大户的;(3)发放冒名、借名、假名贷款变相垒大户的;(4)未经总行批准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的;(5)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6)对已形成呆滞、呆账贷款的借款人继续发放信用贷款的;(7)对逃避悬空农合债务的借款人和已关停、破产企业发放贷款的;(8)向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9)自批自贷的;(10)擅自退回贷款质押品或中途更换质押品的;(11)向借款人吃、拿、卡、要、报销发票或类似行为的;(

4、12)超比例发放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责任人2分:(1)对不按审批程序以一人或少数人的审批贷款的;(2)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减免利息和未执行加罚息的;(3)弄虚作假、倒约换据掩盖贷款风险的;(4)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的。第七条 违反贷款发放操作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经办人1分:(1)借款人及担保人未亲自到场或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信贷人员凭个人关系办理贷款的;(2)无借款申请书或借款申请书填写不真实、内容不齐全的;(3)万元以上贷款(含1万元)无贷款调查报告或调查报告内容严重不实或有欺诈行为的;(4)不签订借款合同书,或借款合同书使用错误的;(5)贷后

5、检查监控不力,贷款人资金转移导致贷款不能如期收回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每项次)扣经办人0.5分:(1) 借款合同和放款凭证手续要素不全的(借款合同和凭证要素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签名、借款合同编号、借款用途、利率、期限、日期、金额、借款单位章、经办人签章(手印)、担保抵押单位章、担保抵押人身份证号码、担保抵押人手印、出质人的身份证号、出质人签字、出质人手印,借款合同章、放款人章和审批人章等);(2) 贷款凭证和借款合同利率书写不规范,借款金额大小写不符的;(3)贷款展期无展期申请书或不符合展期期限规定的;没有经原担保人、抵押人同意办理展期手续的;(4)贷款到期前和

6、到期后未送达和签收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 第九条 违规发放担保、抵押、质押贷款的,按下列规定处罚:(1)担保单位(人)不具备担保条件发放贷款的,每笔扣2分。(2)为逃避贷款权限发放互借互保贷款的,每笔扣2分。(3)单位担保未出示担保法人资格证明发放贷款的,每笔扣1分。(4)出质人未亲自到场办理质押手续,造成质押无效的,每笔扣1分。(5)抵押物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抵押无效的,每笔扣1分。(6)无财产抵押物品清单,办理房屋、汽车等财产抵押贷款未办他项权证或未登记、需公证而未办理公证的,每笔扣1分。(7)未按抵押(质押)规定比率发放贷款的,每笔扣1分;(8)、存单(折)等有

7、价证券质押,未经存款人(或存款人的监护人)和存款行(社)签章(或手印),密码存款缺少密码号的,每笔(项次)扣1分。(9)他行(社)存单(折)质押,经办人未亲自到存款行办理签证手续,每笔扣1分。(10)抵(质)押贷款到期后没有向抵押人、出质人送签处理抵(质)押品通知书,擅自处理抵(质)押品的,每笔扣1分。(11)(质)押贷款到期后没有及时扣收抵(质)押品的,每笔扣2分;(12)企业贷款不坚持贷款证登记,对企业贷款担保方也不进行登记和注明账、据贷款证号码的,每笔扣1分。第十条 违反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规定,未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的,或在调整贷款形态时弄虚作假人为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的,每笔扣经办人0.2分

8、。第十一条 发放贷款未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的,每笔扣经办人0.5分。第十二条 收回贷款本息当日或次日上班后未交会计人员入账的,每笔扣责任人1分;私自占用或转移的,扣责任人3分。第十三条 违反呆账贷款核销程序和收回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经办人3分:(1)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核销呆账贷款的;(2)将违规贷款、不符合核销条件和职工亲属贷款申报核销的;(3)借核销呆账贷款之机搞非法交易的;(4)收回已核销贷款不入账挪作他用的。第十四条 对管理部门及总行检查出的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不重视,不及时落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扣行长、分理处主任13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3分

9、:(1)收回的抵债资产由自己使用的;(2)借款人或保证人有偿还贷款能力,故意收借款人抵贷资产的;(3)抵债资产未按规定严格管理,私自外借、自用,造成抵债物品流失,账实不符的。第十六条 违反借款合同档案管理规定,对借款合同档案资料未建档登记;逾期以上贷款无催收通知书、延期还款协议书;依法诉讼贷款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资料未及时存档登记的,每笔扣责任人及行长、分理处主任1分。 第三章 会计类第十七条 帐务没有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账,总分核对和内外账定期核对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没有达到“五无”和“六相符”,每差错一项(次)扣1分;弄虚作假弥平账目的或造成账务长期混乱的,扣责任人13分。第十八条 用支

10、票支取现金时,未折角验印的,扣责任人1分。第十九条 换日印章未按时更换日期的,每次0.5分。离职不办理印章交接、业务终了印章和柜员卡不入库保管以及业务用章(包括个人名章)随意放置或任他人代盖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或使用不规范的,每错一个科目扣责任人2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会计操作规程和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项、次)从责任人扣0.5分:(1)收到外来凭证未对诸要素及内容详细审查,2#回复 作者:天堂手拉手 回复日期:2010-3-24 10:14:00第二十二条 违反联行印、押、证、机分管制度的,未达账不及时查找和错账不按规定纠正的,每笔2分。 第二十三条 未

11、按规定建立和使用各表外科目以及各种账簿的,以及登记内容不全,领取人签字不全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 第二十四条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1分:(1)未按规定管好贷款账、借款合同等信贷档案,造成合同不完整、总分、账据不符和催收通知归档不及时的;(2)表外科目管理不规范和已核销贷款总分、账据不相符的;(3)收回贷款本息、吸收存款及各项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4) 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房租费等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存入个人储蓄账户或单独保管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3分:(1)截留或转移收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私分财务收入的;(2) 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

12、金实物、补贴及加班费的;(3)未按规定提取清收不良贷款手续费或未按标准发给职工挪作他用及从手续费科目列支其它费用的。第二十六条 自制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不符、不真实或缺少附件及虚列费用或列支用于违规活动费用的,扣责任人2分。第二十七条 利息计算错误的限期纠正,并按笔数、金额合并计算的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差错金额每笔在100元以下的,扣0.5分,差错金额在100元以上的扣1分。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3分:(1)存贷比例超过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2)未经批准违规拆出拆入资金的;(3) 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有价证券的;(4)利用农合行资金搞第三产业或搞账外经营的;(5)违规为私人或单位垫

13、付、外借资金的;(6)违规列支应收、应付款项的;(6)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或挪作他用的;(7)未经允许擅自为他人或单位开具两证一函(资信证、存款证明、担保函)等证明的;(8)未经批准擅自购建或维修固定资产的;(9)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的;(10)在年终决算中收入不入账、虚计应收利息、费用甩下年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上报虚假报表的,扣责任人2分;报表不按时或提留不准的扣1分,差错每处扣0.5分。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设立、使用各种登记簿或设立或不全的,每少一项扣责任人1分。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传票装订、入档不及时的,扣责任人1分,造成档案丢失、

14、虫蛀、鼠咬或霉烂等缺损的,扣责任人2分。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外借或档案造成泄密的,扣责任人2分。第三十三条 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组织员工集中学习每月少于4次每次扣1分;主管会计、分理处会计未定期组织内勤人员学习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知识和制度,以及上级行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有学习记录),并组织落实执行的每次扣1分。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调离或调换工作岗位,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的及离岗后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扣1分。第三十五条 不按规定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每项扣1分;对领用不记载号码、使用不进行逐笔销号、作废不按规定处理的,

15、每次每项扣1分;对不按规定监督分理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的,每次扣1分。 第四章 储蓄存款类第三十六条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责任人1分:(1)未坚持双人临柜,交叉复核基本规定,对经办的账、卡、证、簿等未认真核对、换人复核的;(2)未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登记现金券别的。(3)对存折(单)存、取款凭条未认真审验的;现金交出纳前未清点或接出纳配款未复点;未加盖个人名章;未进行微机存、取款记账处理等情形的;(4)定期存单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项(次)扣责任人1分:(1)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未审验存折(单)、存、取款凭条的;存款现金未复点、取款配款未清点的;未加盖个人名章及相应业务章的;未登记现金券别的;未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的;传票未交给记账员等情形的;(2) 需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存款的,未核对预留印鉴或密码办理的;(3) 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未审核储户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未登记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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