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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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1014(颁布时间)20021014(实施时间)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三章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开发、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或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

2、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增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重点建设为旅游景区、景点配套的交通、卫生、供电、通讯、安全保障、环境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发国内、国际旅游市场。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县(市、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

3、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旅游资源和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八条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上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市旅

4、游发展规划。第九条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及数据库。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太原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景区、景点以及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它旅游消费品。第十一条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参与旅游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禁止在旅游景区和景点采石、开矿、挖沙、采伐、烧荒、捕猎、建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兴建污染环境的设施。禁止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宣扬封建迷信和有

5、损景观的旅游项目。第三章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自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服务质量体系认证。鼓励旅游经营者采用国际服务质量管理标准;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推广旅游信息、预订和服务网络。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上报旅游统计、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二)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三)制作虚假宣传广告;(四)索要小费

6、、回扣或者其他财物;(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六)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八)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九)围追游售商品;(十)擅自在旅游景区、景点摆摊设点,圈地占点拍照。第十七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旅行社,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者自收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6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或者变

7、相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旅行社设立分社、门市部,应当征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旅行社租用车船,应当租用持有营业执照、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等级的车船,并与其签订合同,按照车辆或者船舶的等级标准约定服务标准、安全、租金等事项。旅行社不得违反上款规定租用其它车船从事旅游营运活动。第二十条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应当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旅游时间、游览景区、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降

8、低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某种服务或者商品;不得以合同形式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应当返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旅行社违反约定擅自提高交通、食宿、导游服务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第二十一条旅行社不得将已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团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第二十二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聘用导游服务公司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导游服务公司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第二十四条导游员从事导游活动,

9、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委派,未取得导游证和未经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委派,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导游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合理设置停车场、公厕等服务设施,设置通讯、紧急救援、地域界限标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中外文对照说明牌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旅游团队的导游员在该景区、景点从事导游讲解活动。第二十七条旅游企业、景区、景点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歇业等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完有关登记手续后10日内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

10、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旅游企业、景区、景点改变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等情况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景区、景点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评定星级饭店等级。任何饭店未经批准,不得悬挂星级饭店标牌。第三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受理所辖行政区域内游客投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答复投诉者。第三十二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属设置旅游专业的院校的实习内容

11、和实习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第三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尊重旅游地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维护旅游秩序。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损害其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向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景观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停车场、公厕、中外文对照说明牌,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

12、目不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未经批准,悬挂星级饭店标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导游服务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度假游乐场所和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等。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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