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荣赶家桥煤业有限公司等与张某某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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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委托代理人:杨蕤,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负责人:方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春蓉,重庆东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谢侃、审判员谢明光、人民陪审员王克难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戴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赵舸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梁春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0月8日,我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

2、限为2003年10月8日至2007年9月29日止,约定: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2005年3月23日,我向被告提交书面辞职书,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4月6日,我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函。2005年4月22日,我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相关辞职手续,但被告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应不以支付违约金为前提。我认为被告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诉求法院:一、判令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5年6月22日依法解除,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辨称:双方订立合同有效,劳动法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原告依合同约定属掌握商业秘密的员

3、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90日,根据双方合同第34、35、36条之规定,原告应当交纳违约金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且2005年3月25日起原告未到被告处工作,原告不能证明辞职申请提交公司的时间,故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原告向法庭举示证据5个,已在庭审中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以下证据无异议:编号1(证据编号与庭审中举示证据编号相同,以下同)、劳动合同书书证,编号4、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书证。对此二证据法庭认为合法有效,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举示的编号2、辞职申请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收到该书证的时间。法庭认为,此证据与案件争议事实相关联,真实有

4、效,予以采纳。对此证据所能证明之事实有二种可能,一为申请落款时间即为签收时间,二为签收时间非申请落款时间而另有时间。被告认为该申请只有申请人的落款时间而没有签收人的签收时间,故只能证明已签收而不能证明签收的时间。但法庭认为,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该书证真实性无异议,表明被告对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签收辞职申请之事实无异议。在已确认签收事实的情况下被告未能举示其他证据证明有其它签收时间的存在,而签收之事实发生必定有一确定时间,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签收辞职申请也为其劳动用工管理的行为之一,被告行政管理人员签收辞职申请时,已明知申请上落款时间的存在,而仍然予以了签收,并且未注明自己的签收时间。法庭认为,用人单位有

5、规范自己用工管理行为的义务,法庭对其规范性应予更多强调,用人单位未能规范履行自己行为时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故法庭选择第一种可能事实,认为该书证可以证明被告签收时间即为原告申请的落款时间。被告对原告举示的编号3、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确认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法庭认为,此证据与案件争议事实相关联,真实有效,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举示的编号5、龚成刚出具的证明书证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认为该证人需出庭作证。法庭认为,法庭依据原被告所举示之证据及相关证据方面规定无法确认此证据的真实性,故不予采纳。被告向法庭举证11个,已在庭审中

6、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举示的以下证据无异议:编号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密协议书证,编号5、关于赵舸同志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宜的通知书证,编号6、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催缴通知单书证、编号7、领取保单的记录(4页)书证,编号8、赵舸领用手术安全意外损害保险凭证情况、手术意外险保险收入日记帐清单书证。对此五证据法庭认为合法有效,予以采纳。原告对被告举示的编号2、岗位说明书书证之真实性有异议。法庭认为,该书证上无任何签章,法庭依据原被告所举示之证据及相关证据规定无法确认此证据的真实性,故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举示的编号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巴人保发(2005

7、)10号文件书证、编号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巴人保发(2005)1号文件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二者之间有矛盾。法庭认为,原告方对此未能举示其他相反证据,法庭综合其他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为此二证据合法有效予以采纳。原告对被告举示的编号9、税收通用缴款书、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书证、编号10、考勤签到表书证二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法庭认为,该二证据系证明被告劳动报酬状况和劳动情况,与案件具有相应的关联,故法庭予以采纳。原告对被告举示的编号11、赵舸工资奖金发放情况表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法庭认为,原告方对此未能举示其他相反证据反驳,故法庭予以采纳。法庭经审

8、理确认事实如下:原告赵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的终止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险业务工作,曾担任被告下属巴南支公司某部门经理之职务。原告于2005年3月23日向被告书面提出辞去工作的辞职申请,并于2005年3月25日起未到被告处工作,后双方未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原告又于2005年4月7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函。2005年5月27日,原告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

9、诉讼。本院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原告赵舸于2005年3月23日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书面提出辞去工作的辞职申请,现原告诉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5年6月22日解除,即原告应基于6月22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共计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被告,原告的行为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时间和通知形式要求,故其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6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随之解除。对被告提出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先行支付违约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

10、发(1994)289号)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说明如下:“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法庭认为:劳动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具有人身特性,劳动者通过人身进行劳动,劳动者的劳动直接涉及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是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此条款规定是对劳动者人身自由、劳动自由的保障。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劳动者的此项单方解除权利,亦不得对把任何义务作为此权利行使的先履行前提。本案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1、,把支付违约金约定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先履行前提,是对劳动者行使此权利的不当限制,故违约金支付在先的约定不产生先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故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法庭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赵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解除。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其他诉讼费五百元,合计五百五十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12、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谢侃 审判员谢明光 人民陪审员王克难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戴军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

13、以不闲。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14、!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大堰河,含泪的去了!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在山腰里,田野上,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注释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君:指湘君。夷犹:迟疑不决。蹇(jian3简):发语词。洲:水中陆地。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无波:不起波浪。夫:语助词。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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