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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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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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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黑办发[2002]6号 作者: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 02-02-28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Aye ——* /亠、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三章 聘用第四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五章 考核第六章 奖惩第七章 培训第八章 退休与保第九章 未聘员工托管第十章 附则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 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 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依照公务 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 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第四条 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 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第五条 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 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七条 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事业单位 应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聘 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第八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即按国家有关 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岗位性质和所需资格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的专业 技术职务及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已超过核 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3 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用数额,逐年到位。

第九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逐步实行职员制职员等级具体设置为:一级职员(正)、 一级职员(副);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 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各等级应在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本单位管理人员最高职务等级和结构 比例内,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要求以及管理人员现任职务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 资历等确定第十条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等级结构比例管理即在本单位岗位(等 级)总量内,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工种岗位和技术等级 结构比例其中:技术工人岗位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普通工人只 设岗位,不设等级第三章 聘用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专业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专 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和按国家法律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人 员的任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先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岗位竞争方式进行,被聘员工不受 原身份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 法择优聘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制定所聘岗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聘用的基本程序 和方法进行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经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可简化程序聘用单 位对首次聘用(合转岗)员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聘用管理人员要 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要与被聘员工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任务期 限订立何种期限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国家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 定期限的,所签聘用合同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应在订立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同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的聘任手续,发给聘任证书 聘任证书是聘用合同书的附件第十六条 受聘员工因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的,经采取培训、教育等有关措施,仍不胜任的,要变更工作岗位,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 同书中关于岗位责、权、利的内容变更岗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待聘、低聘、解聘或实 行未聘人员托管,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方法第四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员工于签订合同的下月起,按所聘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工 资、津贴、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受聘员工的岗位和实际情况实行职等工资、岗位工资、项目 (课题)工资、兼职工资、科技成果转化提成、科技成果入股分红等模式,也可实行年薪制。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同时被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从其职务变动的下月起,选择执 行职员等级工资标准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按工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新聘职务高于原职务的员工,其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员工职务(技术等级) 晋升后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新聘职务低于原职务的员工,其工资待遇按新聘职务比照 同期参加工作同类员工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可按有关规定发 给年终一次性奖金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员工被聘用后,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病 假、事假等各项福利待遇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实行经常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正确评价员工的德才表现和 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员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考核结果应作为聘期内受聘员工岗位调整、职 务升降、奖励惩戒和合同到期解聘、续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 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员工应有不同 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定性的文字进 行表述。

第二十五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二十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一般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年度考 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按被考核人员总数的10%掌握,最多不超过 15%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员工总结、述职;(二)进行民主测评;(三)考察组进行考核;(四)主管领导在听取考察组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和民主测 评结果写以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五)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员工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按规定的考核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 先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内考核被确定两次以上优秀等次, 并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事业单 位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 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 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严格考核备案制度n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呈报 表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发给 年度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不能兑现本年度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不能 开展下一年度行政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第六章 奖惩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员工的奖惩要坚持公平合理、得当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行政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 奖五种各类奖励要按管理权限审批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给予 员工行政处分,要由所在单位向主管部门报批,按管理权限做出处分决定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员工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各单位每年 1月底前要将上一年度的 奖惩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 培训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培训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 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培训分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培训和继续教 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六条 培训和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省和各市(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和 本市(地)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逐步建立和制定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法 规,并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典型,表彰先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的计划并组织 实施,加强对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的任职培训由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岗位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由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方案,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同意后,由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 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培训课程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设置 首聘(合转岗)管理人员要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聘用上岗因特殊情况未经培训聘用上 岗的,应在任职后1 年内参加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 为优秀等次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指导下,由各业 务部门制定计划,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教育内容应当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规划 以及工作需要,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确定教育时间必须予以保证,高 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56 学时,中级人员不少于48 学时,初级以下人员 不少于40 学时。

继续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保证质量,要在互动教学上下功夫第三十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与职称评聘相结合的证书登记制度要把按规定接受继续教 育的情况和是否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考核、晋升、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之一第四十条 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要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 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经费,把培训经费真正用于员工培养第八章 退休与保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员工符合下列条件应按退休办理:1、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勤人员女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的;2、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3、因工(公)致残,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退休费的计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工 (公)负伤,经医疗鉴定后,评定伤残等级的,按有关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等项相关费用; 退休后去世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给抚恤费、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员工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 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和部队军以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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