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工作奖惩制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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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治工作奖惩制度篇1为进一步加强综治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据(珠发201523号)文件,制定本奖惩办法。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打造美丽幸福和谐新珠泉,确保我镇2015年综治民调排位,保持全市城区街道(镇)前10位,力争进入前5位,综治工作实现全市先进行列。二、实行工作责任金制度44个村(社区)分别与镇党委、政府签订工作责任状,并交纳工作责任金。各村(社区)向镇政府交纳工作责任金2千元(其中:综合考核工作责任金1千元,民调工作责任金1千元)。三、奖罚措施(一)关于综合考核先进和后进的奖罚村(社区)综治工作综合考核评

2、,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被评为一等奖的奖励3000元,评为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评为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被黄牌警告的村(社区)处罚2000元,被“一票否决”的村(社区)处罚3000元。村(社区)考评排队结果报请镇党委、政府发文通报,考评得分直接转换为年终绩效综治工作得分。对应予“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的,分别由镇综治委下达“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并报镇党委、政府召集其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被“一票否决”的按“一票否决”权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二)关于平安创建达标与否的奖罚1.全镇综治工作综合考核,保持全市合格行列或全县先进行列,且民调

3、排全市城区街道(镇)前10位以内(含10位)。综治工作综合考核进入全市先进行列的,奖励和谐珠泉建设领导小组1万元。平安村(社区)所交的综治工作综合考核责任金给予退还,并分别奖励800元。合格村(社区)所交的综治工作综合考核责任金给予退还但不予奖励。基本合格以下(含基本合格、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村(社区)所交的综治工作综合考核责任金不予退还,上缴镇财政。2.全镇综治工作综合考评退到全市基本合格或全县合格县行列以后或民调排全市城区街道(镇)前10位以后。平安村(社区)所交的综治工作综合考核责任金给予退还但不予奖励。未评为平安村(社区)所交的综治工作综合考核责任金不予退还,上缴镇财政。(三)关于

4、民调测评排位达标与否的奖罚1、全镇民调排位进入全市城区街道(镇)前10位以内:奖励民调工作领导小组2万元。进入前5位,追加奖励1万元。根据县民调测评结果,实现镇党委、政府确定目标的村(社区),所交民调工作责任金给予退还,并按照珠发20156号文件兑现奖励。未达到镇党委、政府确定目标的村(社区),民调工作责任金不予退还,上缴镇财政。2.全镇民调排位未进入全市城区街道(镇)前10位:处罚民调工作领导小组5000元。根据县民调测评结果,达到镇党委、政府确定目标的村(社区),民调工作责任金给予退还但不予奖励;未达到镇党委、政府确定目标的村(社区),民调工作责任金不予退还,上缴镇财政。(四)关于矛盾纠纷

5、化解大比武活动的奖励继续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大比武”活动,活动方案及奖励机制由镇司法所制定,提交镇党委、政府通过后执行。(五)关于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先进个人的奖励从平安建设活动中评出先进个人20名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00元。(六)关于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奖励积极贯彻执行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凡当场抓获“两抢两盗”犯罪嫌疑人者,经公安机关和综治部门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20005000元;举报或提供涉黑涉恶等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5001000元;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起奖励1000元。抢险、救灾、救人和其它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综

6、治办报县财政审批及时兑现,并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五、奖惩兑现方式1.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综治工作平安创建达标单位,民调测评排位达标单位,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由镇财政统筹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2.各村(社区)的工作责任金,于2015年9月30日前缴纳到位,由镇财会室李艳维统一收取。否则考评结果应予奖励的单位但未上交工作责任金的不予奖励,考评应予处罚但未上交工作责任金的单位,处罚款由镇财政从下拨经费中扣除并予以通报。综治工作奖惩制度篇2一、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2、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给

7、予表彰奖励,同时,可向街道党工委推荐为街道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工作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社区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作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众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8、5、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的。三、责任追究办法1、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2、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3、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在追究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综治工作奖惩制度篇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

9、设,推进全局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各股、所、室、队及个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奖励:1、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2、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或者举报、揭发违法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3、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突出成绩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对各股、所、室、队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忽视综治工作,导致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2、对内部不安定因素或者矛盾化解,调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发生重大治安事件隐瞒不报的4、在社会治理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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