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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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课堂设计(论文)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评析年 级: 09 学 号: 0902090004姓 名: 崔宁 专 业:土地资源管理学 院:公共管理学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评析摘要:本文从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土地产权的定义以及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入手,深刻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解决办法。关键字:土地 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制度 改革一、中国土地资源现状 (1)土地类型多样。其中湿润、半湿润区土地面积占52.6%;干旱、半干旱区土地面积占47.4%。从地形高度看,从平均海拔50米以下的东部平原,逐级上升到西部海拔4000米以

2、上的青藏高原。 (2)山地面积大。山地(包括丘陵、高原)面积约633.7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66%。全国1/3的人口,2/5的耕地和9/10的有林地分布在山地。 (3)农用土地资源比重小。中国土地总面积很大,按现有技术经济条件,可以被农林牧渔各业和城乡建设利用的土地资源仅627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65%。其他约1/3的土地,是难以被农业利用的沙漠、戈壁、冰川、石山、高寒荒漠等。在可被农业利用的土地中,耕地和林地所占比重相对较小。耕地约1.35亿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林地约1.67亿公顷,占17%。(4)后备耕地资源不足。据统计,在天然草地、蔬林地、灌木林地和海涂中,尚有适宜于

3、开垦种植农作物、发展人工牧草和经济林木的土地约3530万公顷,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7%。二、土地与土地产权 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以及动物就人类目前和未来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土地产权是指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和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三、关于对土地产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土地的产权上分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种基本形式,土地所有

5、权的流转是单向的,即只能由集体转向国有,不能逆转,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能取得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只能由集体所有,只有在出现国家征收情形后才能转为国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具体的取得的形式、流转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四、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政策绩效(一)解决了合作社时期监督困难的问题, 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效率 合作社的生产规模大, 人数多, 个人的兴趣、能力和禀赋不同, 付出的努力会不同, 由于监督成本过高, 难以实现,很多人会选择偷懒,搭便车,当退社自由被剥夺后, 变为一次博弈, 因而大家的积极性都不高, 效率低; 而在土地承包制中, 农民很清楚地知道自己投入的劳动, 精

6、力增多, 产量也会增加, 那么收入就会增加, 于是就能实现自我监督, 不会再轻易地偷懒。由于收益增加的归属由全队改为自己, 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提高, 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的可能性。其次, 与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 土地少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由于个人农产规模小, 耕作主要依靠人力和蓄力, 机械化水平也非常低, 养活众多人口的压力很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离用好每一寸土地, 进行精耕细作。(二) 实现了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国家和集体具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户家庭具有土地的使用经营权,这一制度设计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强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飞速发展。1952

7、年到1978年,实行土地承包制前,农业总产值增长仅为2.9%,而在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业总产值增长达7.7%,增长了4.8个百分点。农民不再是为集体而生产劳作,不再靠平均主义获得报酬,而是与自身的劳作效率和数量有关。因此,农户都自觉积极组织生产,不再需要监督和强制手段,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监督成本等问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高效、飞速发展。(三) 有利于运用比较优势, 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 各家各户的土地与劳动力边际产出是不尽相同的, 在生产队体制下, 各地区的粮食主要在本地区进行分配, 各管各的, 资源相对停滞。而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 又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 生产各种粮食具有比较优势的农户和地区

8、间可以进行交换。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又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四)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开辟了一条新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我国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则为实现农村劳动力人口的转移提供了契机。主要原因有三个:首先,农民的生产自主权扩大,经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改变原来没有自主权,陈旧的生产经营模式,拥有了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农民可以选择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的收益;其次,单位人发挥的效用增大。由于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效率也就提高,劳动力出现剩余。这为开发新产业创造了条件

9、,也为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奠定了基础;最后,突出发展优势农业。农户们开始向自己有优势的作物方向发展,从而生产出了品质好,产量高的农产品。(五) 为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土地承包责任制,农民有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农民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农民的收入自然有了提高。同时,土地承包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一部分地区可以依靠地理位置及资源优势率先发展起来,由部分富裕带动整体富裕使得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成为可能。总的来说,土地承包责任制结束了低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一定程度上彻底解决了中国粮食产量不足、人民难以温饱的危机,为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农业基础。同时,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

10、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五、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 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村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现阶段,家庭承包制依然展现着强大的生命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承包制在推动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实行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等问题上越来越表现出制度上的束缚性和滞后性。这根源不在于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而是家庭承包制自身的产权制度缺陷。 1、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模糊 现阶段,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村土地产权仍然存在着多元主体,而且产权主体界定模糊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明确了农

11、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 ,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集体”的概念显得含糊,有乡、村、村民小组三个层级,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必然形成三个层级对同一块地都拥有所有权和控制力,甚至以此为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而农民实际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处于弱势地位。 2、土地产权内涵残缺 产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是一组权利的集合。完备的产权一般包括所有权、使用 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是不充分的、不明确的,充其量只是一种耕种权和剩余索取权,而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收益等其他重要

12、权利则是残缺的,并没有得到界定。农民不能将承包地作为资产抵押获得贷款来发展农业生产,更不能运作承包地获取财产性收益和经营性收入。 3、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稳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但这只是满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性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其稳定性。现实执行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存在不稳定的现象。一方面,家庭承包制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必然按成员均分土地,结果导致农地经营规模细小和分散,土地调整频繁,农户对承包地缺乏稳定预期,资产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或村集体侵犯

13、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健全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比较有效的转移,这为增强农业规模经济效应、实行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这种理想情况并没有出现,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不健全。家庭承包制虽然赋予了农民承包经营权,但产权内容严重残缺,导致土地缺乏流转权利及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于是土地产权交易难以进行,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受到阻碍。(二)现阶段国有土地产权制度缺陷 1、土地所有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界定不清。 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字面意义上说,这里的国家当然是指中央政府,但是这样的界定并

14、不清楚。因为地方政府同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土地分散在各地,土地开发利用、出让转让 都是由地方政府实施。但是,由于法律界定模糊,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碰撞和摩擦。表现为对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的矛盾以及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直接参与的“土地违法案件”。 2、缺乏土地产权的人格化代表。 所谓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实际上是国家在代理全体人民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全体人民理论上可以按人数均匀地拥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但谁都没有实际上的支配权。在国家机构内部,土地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土地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争执一直没有停止。 退一步说,即使如目前国家明确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代

15、表人资格,但后者作为行政机构,如何象自然人那样行使土地产权并使之最大限度的增值,仍是难以想象的。 3、土地所有权、开发权和使用权之间关系混乱。 到目前为止,许多土地开发公司都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除少量靠竞争机制获取的土地外,开发公司绝大部分的土地是凭借特权低价甚至无偿从政府手中得到土地,通过开发后加价出售大发横财,占有了本应属于政府收入的地租。土地使用权问题除了前述的使用权内涵界定不清外, 在执行上的双重标准也造成了混乱:与按市场方式获得有限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相比,原有无偿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如国家机关、军队、学校、国有企业等变相以土地入股分成、出地合建住宅分成、转租转卖等经营行为大量存在,政府对此无可奈何,造成了严重的“使用者控制”局面。 4、与土地相关的各种管理权限混乱。 有关城市土地的计划管理权、规划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地籍地政管理权、经营管理权以及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房屋和建筑物管理权限界定不清,职能混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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