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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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请假制度,严肃教职工的劳动组织纪律。现根据浙人薪199467号、199579号和1997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全县教职工的请假制度重申如下。 一、请假制度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一个月内的,须经中心卫生院(原区医院)以上的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需县级人民医院证明,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逐级审批。 1、县直属学校的书记、校长及学区正、副主任,请病假半个月以内者,由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半个月以上由县教育局局长审批,报政工科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书。 2、县直属学校副职及中层干部,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的

2、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报政工科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书。 3、乡镇中、小学正、副校长,请病假一个月内的,由学区主任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报政工科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书。 4、学区成员、乡镇中、小学中层干部及完小校长,请病假半个月内的,由所在学区主任、学校校长审批,请病假两个月以内的,由学区研究审批,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报县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5、教职工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指直属学校、乡镇中学、中心小学,下同)校长审批,请病假二个月以内,由学区研究审批,三制改革试点的学校、县直属学校教职工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请假二个月

3、以上的由县教育局政工科审批。超过六个月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育龄女教职工请病假二个月以上的,需办理乡镇政府环透证明单。 6、病假待遇,教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发给90%;工作年限工作10年以上的(含10年),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发给70%;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固定工资部分按80%发给;以上对象的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病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

4、月的,发给津贴部分,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80%;对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70%。 (二)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确因急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1、县属学校书记、校长、学区正、副主任请事假三天内的,由所在学校(学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请事假三天以上的,由县教育局长审批。 2、县直属学校副职、中层干部、学区成员请事假一周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学区主任)审批,请事假一周以上的,由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 3、乡镇中小学正、副校长,请事假一周以内的,由学区主任审批,请事假一周以上的,由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 4、乡镇中小学中

5、层干部及完小校长,请事假一周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请事假一个月内的,由学区审批,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县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5、教职工请事假半个月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请事假15天一30天。由学区审批,直属学校的教职工由直属学校校长审批;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均由县教育局政工科审批。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由本单位从福利待遇中扣除。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止发放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三)探亲假。长期远居两地的按国家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亲属实行

6、探亲假,职工的配偶已实行休假制度的,应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假的待遇,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学期中途请假的,须本人申请,经学区或学校批准,探亲假的路费报销以本人基本工资额为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女职工探望父母享受同样待遇。 (四)产假、哺乳假。 1、产假: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按法定年龄结婚生育的,给予产假56天,符合晚婚年龄生育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产假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

7、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资。 2、哺乳假: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资,并计算工龄。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能领独生子女费),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资、并计算工。教职工请哺乳假均报县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五)婚丧假。 1、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学校给予批准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学校可批准晚婚假期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

8、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近远,另给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丧假: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死亡(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岳母或公婆),根据国家劳动局和财政部规定,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由学区、学校批准给予丧假3天。并可视路程近远,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六)出国、出境假。 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均按程序报县教育局审批。 二、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者,必须先办理好手续(急病急事可补办)。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及时销假。 (二)对于违反请假制度,小病大养,无病借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的人员,均以旷工论处;旷工一天的,扣除一天的工作日工资(包括奖金、补贴);旷工三天以上,取消当月本单位发放奖金;一学期中旷工累计7天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三)本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各学区、学校接此规定后,要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包括请病假、病休的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定,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二三年十月八日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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