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的法律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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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从14世纪以来,提单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一直占据着不可估量的地位。然而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争论到目前仍无定论。目前,在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提单纠纷,而提单法律性质的定性不统一与提单纠纷的产生有直接关系。在提单案件的审判或仲裁中,由于对提单的法律性质缺乏统一的认识,法官或仲裁员往往只是根据自己的见解处理案件,这导致了同一类型的案件却产生了不同的判决或仲裁结果,甚至于完全相反的结果,这对于案件各方当事人来说都很不利。如果这一问题不能明确,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法院在处理有关提单纠纷时对于责任属性的划归难以判定。而根据相关立法,适用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将对纠纷的管辖、责任方式、赔偿范围

2、、免责事由、诉讼时效以及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研究提单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力图以一种系统论的视角,不再拘泥于提单所涉足的国际贸易体系中的某一环节,而是对货物运输、买卖等各个环节中提单的法律性质进行全面的思考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目 录 摘要11. 提单概述11.1.提单的概念21.2.提单的特征32. 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不同主张42.1.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42.1.1.物权凭证概述42.1.2.提单物权效力诸说42.2.提单是一种债权凭证52.2.1.债权凭证概述52.2.2.提单债权效力诸说63. 提单法律性质的界定73.1.货物运输环节提单的法律性质7

3、3.1.1.提单在运输环节具有债权性73.1.2.提单债权证券效力的特点93.2.货物买卖环节提单的法律性质113.2.1.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有物权性113.2.2.提单是占有凭证12结语错误!未定义书签。注释15参考文献17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摘要: 提单,不仅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为重要的单据,也是整个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的单据之一。提单促成了单证交易取代实物交易,加快了现代商业的迅速发展。尽管如此,有关提单的法律性质仍未得到统一的认识,学界对提单法律性质的界定众说纷纭。其中主要的争论在于提单是物权凭证抑或债权凭证。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识,这给

4、商业实践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仅不利于提单纠纷的解决,也增添了许多提单纠纷。本文以一种系统论的视角,从提单所涉及整个国际贸易体系的各个环节,分析提单所表彰的法律属性,并对提单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的定性。文章的第一部分对提单进行了简单的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学术界中有关提单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并一一作了评价,总结出提单性质争论的分歧点主要在于物权凭证或债权凭证。第三部分是文章论述的重点。在本部分中,笔者分阶段对提单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单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即具有物权性和债权性。具体而言,在国际货物买卖环节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提单应界定为货物占有凭证。在运输

5、环节中,我国海商法第78条对提单的债权性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是一种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债权关系独立于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在发生货损货差时直接向承运人起诉索赔。关键词: 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凭证1. 提单概述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海上运输及货物买卖等环节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的出现促成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贸易的繁荣。提单,英文称为“bill of lading”,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最初的提单只是船东签发给不与货物同行的商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收据。1随着贸易往来的增多,货主已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每批货

6、物同行。因而,货主与船东这两个角色不再由同一人担任。以后,当货主将货物交付给船东运输时,船东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清点并做出有关货物数量和质量的记录。如果在航程终了时,船东承载的货物与该记录不符时,船东对此须承担责任,船长或船主对未载入装船薄记的货物则不负责任,这些也成了长期以来的商人习惯和法律。这一时期,船东与货主不是一家,提单的雏形出现了,但是这一时期的提单只是船东签发给不想与货物同行的货主的一种收据。其后,由于大量货物运输的需要,专门经营海上运输的职业承运人出现了。这样,贸易与运输的关系逐渐由混合走向相互独立,并出现了托运制。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船东,过去仅凭船东对货物进行清点记录的方法对岸上的托

7、运人并无保障。托运人需要一份独特的证明文件,能够作为船东已收到装船货物的收据,并能够记载运输合同中有关货物的条款。并且,只有托运人持有这份单据时,才具备对货物的支配权。一般认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提单的起源。2到了17世纪,海上运输已经规模化发展,船东开始将他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条款记载于提单背面,并且为了方便起见,不再为每笔货物逐一制定提单,而是制定统一的标准格式提单,提单背面印制好运输合同条款,收货时只在提单正面记载每笔货物的情况后就发给货主。这一时期,航海贸易的发展日益增长。但货物通过海运的时间太长,这很不利于货主对货物的处分。因此,在贸易领域里承认提单可以直接代表在途的货物。转让提

8、单就转让了在目的港的提货权,处分提单就等于处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提单使国际贸易由实物交易转化到单证交易成为可能,进而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3提单的格式很简单,一式两联,从骑缝处截开,船东与托运人各执一联,到目的港并起来,对缝即可提货。这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唯一凭证。1.1.提单的概念在讨论提单的性质之前,首先必须明确提单的定义,但是有关的国内法及国际公约直接给提单下定义的并不多见。英、美等国家将海运、陆运、空运单据通称为提单。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提单是由从事货物运输或递送业务的人签发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证。”4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

9、物装上何船并驶往何港,以及货物装船运输的若干条件。”5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提单所证明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签发提单不是国家批准行为。德国商法典海商编第656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据,即使提单已经转让给第三人。”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之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经装上船的书面证据。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

10、载货物的文件,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记载的或指定的、或持有提单的人请求交付货物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6国际上,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汉堡规则于第l条第7款对提单作了如下定义:“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提单的性质,与汉堡规则是一致的。1.2.提单的特征从以上对提单的发展及定义中可以了解到提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7:首先,提单是海上货物

11、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上一般载明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这些内容从法律上讲,只要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应具有约束力。同时,当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它还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基于这些原因,可以说提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运输合同的作用。但是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首先,从理论上讲,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而提单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其次,从时间上讲,提单是在运输合同成立、货物装船以后签发的,此时运输合同已经在履行了。所以,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其次,提单是承运人接收

12、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 “货物装上船时起”,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 “已装船提单”,表明 “货物已处于承运人掌管下”,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正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证据。 最后,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由于加速商品流转和便利资金筹措的需要,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单证买卖”。单证持有人只要将代表一定财产或资产的单证转让给他人,就意味着该

13、财产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便可及时获得价款,以加速资金周转。提单既然是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的收据,据此提单就代表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2. 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不同主张在我国,学者们对提单性质的认识亦不一而同,综合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观点:(1) 物权凭证说。这是一种比较传统的观点,由此展开关于提单表征的究竟是何种物权,对此又存在不同意见。(2) 债权凭证说。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驳斥了将提单视为所有权凭证的看法,但似乎并未完全否认提单的物权效力,只是认为没有将其强化为物权凭证的必要,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单据,提单仅仅是一种债权凭证。2.1.提单

14、是一种物权凭证2.1.1.物权凭证概述所谓凭证,顾名思义,是指凭以证明某种事物或权利的单证或文件。这些单证或文件本来不具备这种证明的效力,只是由于经济现实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在法律上或以惯例的形式确认这些单证或文件的证明的效力,并由法律或惯例赋予其效力,才使这些单证或文件具有了法律意义,成为一种凭证。8物权凭证是指能够证明合法单证的持有人对单证项下的物享有物权的单证。物权凭证的特征可概括为:(1) 物权凭证本身即代表和象征着其项下的物。这一点区别于证明金钱债权的票据。因为物权凭证的合法持有人通过物权凭证所证明的,只是其对物权凭证项下的物的权利,而不是对金钱等的权利。(2) 物权凭证所证明的权利是凭

15、证的合法持有人对凭证项下的物所享有的物权。(3) 物权凭证项下的物的所有权人并未实际占有凭证项下的物。如果物处于其所有权人的实际占有之下,则没有必要存在物权凭证了。92.1.2.提单物权效力诸说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也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自英国法院在1974年Lickbarrow诉Mason一案中首次承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功能以来,物权凭证一直都被人们认为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功能,各国的海商法及贸易方面的教材均有论著。10此种观点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学说:2.1.2.1.绝对的所有权凭证说这种观点通常认为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这是根据商法或海商法独自提出的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提单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提单转移和货物交付具有同一效力,只有提单的转移才意味着货物的交付,提单的转移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绝对原因。11提单只要交付给有权收取货物的人,货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即使货物由于丢失、被盗等原因没有由承运人占有,提单持有人仍可以将提单背书或交付给受让人,此时受让人也就是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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