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doc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45128367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1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doc(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序 言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起源于1958年创办的佛山师范专科学校和华南农学院佛山分院。1986年2月,在佛山师范专科学校基础上创建佛山大学,华南农学院佛山分院也先后更名为佛山兽医专科学校和佛山农牧高等专科学校。1995年3月,国家教委批准佛山大学和佛山农牧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2005年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佛山职工医学院和佛山教育学院并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的办学宗旨。以培养地方实用人才为根本任务,逐步形成了勤俭建校、严谨求实、开放包容的办学风格和较为鲜明的应用性办学特色。展望未来,学校以立足佛山、面向广东,努力建设

2、理工为主、优势学科突出、应用特色鲜明、服务能力较强的高水平理工大学为奋斗目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英文全称:FOSHAN UNIVERSITY。学校网址:http:/。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设有四个校区:本部校区、北院校区、河滨路校区、同济西路校区。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

3、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终止,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拓展继续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六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大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基础扎

4、实、精于实践、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学校校训:明德博学、自强有为。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的校园文化;崇尚学术、爱岗敬业的教师文化;成人成才、创业创新的学生文化。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标志为同心双圆形图案,圆环内放置中英文校名。内圆图案由五个花瓣形曲线构成,好似待放的花蕾,充满希望和生机,寓意学校多学科相互包容、团结向上、共谋发展。学校标志标准色彩:C:0, M:10

5、0, Y:100, K:0。图示:第十一条 校旗为长方形,底色为白色,标准尺寸为:240160(cm),长宽比例为3:2,中央印有学校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字体。中英文校名字体标准色彩:C:0, M:0, Y:0, K:100。图示:第十二条 校歌:岭南之光。(巫小黎作词,张克学作曲)。第十三条 校庆日:每年9月15日。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四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依法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佛山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第十五条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

6、规和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审定学校发展规划、人员编制及内设党政管理机构,调配学校教育资源,依法对学校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第十六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干预,保障学校有稳定办学资金和必备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确定合理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计划和比例;(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

7、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六)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学校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依法接受主管部门、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整体水平和办学效益;(三)尊重与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

8、社会监督与评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 生第十九条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依照培养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国际生和港澳台侨生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四

9、)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和参加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六)申请休学、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四)尊敬师长,砥砺品行;(五)按规定缴

10、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教职工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学校根据佛山市核定的编制总数和各类岗位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教职员工对照岗位条件竞聘上岗。第二十五条

11、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编制情况,有计划地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激励制度,教职工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第二十七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职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会,对取得重大业绩成果者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

12、正评价;(四)依法取得相应薪酬,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恳工作;(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教师

13、是学校办学的基础和主体力量,应忠诚于党和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努力创新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培养优秀人才。第三十一条学校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第三十二条学校规范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职务行为,引领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第三十三条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培育优秀青年教师,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教职员工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第三十五条学校

14、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学校设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异议和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返聘或外聘兼职教师。返聘教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三十七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退休后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

15、校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和管理。第五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党 委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十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