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基本概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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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排放基本概念介绍什么是碳汇?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它主 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 氧化碳的能力。森林碳汇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 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森林是陆地 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 变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特作用。有关资料表明,森林面积虽然只占陆地总面积的1/3,但森林植被 区的碳储量几乎占到了陆地碳库总量的一半。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 了大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减缓了温室效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森林 的碳汇作用。二氧化碳是林木生长的重要营养物质。

2、它把吸收的二氧 化碳在光能作用下转变为糖、氧气和有机物,为生物界提供枝叶、茎 根、果实、种子,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和能量来源。这一转化过程,就 形成了森林的固碳效果。森林是二氧化碳的吸收器、贮存库和缓冲器。 反之,森林一旦遭到破坏,则变成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源。为缓解全球气候变暖趋势,1997年 12 月由 149个国家和地区的 代表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2005 年 2 月 16 日在全球正 式生效。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是一部限制世 界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际法案。它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年 到 2012 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 1990 年削减 5.2%。同时规

3、定,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可自愿制定削减排放量目标。 在此后一系列气候公约国际谈判中,国际社会对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 汇聚作用越来越重视。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将造林、 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各 国通过绿化、造林来抵消一部分工业源二氧化碳的排放,原则同意将 造林、再造林作为第一承诺期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意味着发达 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林业碳汇项目抵消其部分温室气体排 放量。2003 年 12 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次缔约 方大会,国际社会已就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碳汇项目达成 了一致意见,制定了新的运作规则,为正式启动实施

4、造林、再造林碳 汇项目创造了有利条件。“碳汇”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 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05年 2月 16日正式生效。由此形成了国 际“炭排放权交易制度”(简称“碳汇”)。通过陆地生态系统的有 效地管理来提高固炭潜力,所取得的成效抵消相关国家的碳减排份额。“碳汇”的相关概念:碳汇与碳源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将碳汇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 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将碳源定义为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的过程、 活动或机制。我国的污染物排放现状 据统计,我国国民经济诸行业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量位于前八位 的行业均为工业部门。虽然我国目前还处于工

5、业化的中期,尚未完成 工业化,但已经为经济增长付出了昂贵的生态环境代价并饱尝环境恶 化的苦果。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1995年的一项研究, 如果再加上生态破坏以及由此诱发的水旱灾害损失,中国环境破坏的 年经济损失为2859.24492.2亿元(1993年),约占当年GDP的 8%13%。我国的环境质量恶化明显低于GDP增长速度。其中, 19801995年GDP年平均增长率为7.7%,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平均 增长率未超过 4%,污染物人均排放量年平均增长速度未超过 3%,按 单位 GDP 平均污染物排放量年平均为负增长。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 至1999 年底,全国 23 万家有污染的工

6、业企业中,81%实现了主要污 染物达标排放;“九五”期间,我国 12 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 1995年分别下降了10%15%,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划目 标,污染物排放不断加剧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至2000年底,全国自 然保护区总数已达1227个,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9.85% ; 1997 1999年每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超过5万平方公里;19941998年森 林蓄积量年均净增量为45752万立方米,年均消耗量为37075万立方 米,继续呈净增长势头等。并且,这些成绩是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投 入相对较低的条件下取得的。从已经完成工业化的发达国家经验看, 环境质量的改善须以很大的资金和技术投

7、入为代价。据统计,发达国 家在70年年代的环境保护投资已经占到GDP的1%2%,其中美国 为2%,日本为2%3%,德国为2.1%。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保 护投资(不计生态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至今仍未达到1%。近年来我国虽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但仍有相当多的地区 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改善。据近年我国环境状况公报,我国“七大江河 水系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仅不足三分之一的监测断面满足皿类水 质要求,尤以海河和辽河流域污染为重;滇池、太湖和巢湖氮、磷污 染严重;东海和渤海近岸海域污染较重;城市空气质量基本稳定,颗 粒物污染范围较广,部分城市二氧化硫污染严重;酸雨区范围和污染 程度稳定,南方地区

8、酸雨污染较重,酸雨控制区内 90%以上的城市出 现了“酸雨”,而这种污染后果多数是由企业污染造成的。如何治理 企业环境污染已成为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健康的一个重 大现实问题。京都议定书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是一项框架公约 ,没有规定具 体的减排指标,缺乏可操作性,为此于1997年12月11日于日本京都召 开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各缔约国经过异常艰苦的谈判, 终于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简称京都 议定书),为各缔约方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化减排和限排指标。 议定书规定,在 2008 年到 2012 年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 1990年的基础上平

9、均削减5.2%,包括6种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氮氧 化物、氟利昂(氟氯碳化物)等。其中最大排放国美国削减 7%,欧盟各国 8%,日本减少6%,加拿大削减6%;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 稳定在 1990 年水平上,而发展中国家包括几个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国, 如中国、印度等并不受约束。这一协议被称为人类“为防止全球变暖 迈出的第一步”,也是历史上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的法律文件。为帮助各缔约方实现它们的承诺 ,京都议定书制定了 三种灵活机制,即联合履行、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根据这些灵活 机制,发达国家可在它们之间及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过一定项目,转让或购 买排放许可,以最

10、低成本,达到它们减排的目标。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条件是55个框架公约缔约方批准,且其 中的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和占全部附件一国家 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以上。由于美国1990年温室 气体排放量占附件一国家的 36.1%,在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 情况下,要达到生效条件,意味着几乎所有其他附件一国家都必须批准。 俄罗斯因占1990年附件一国家17.4%的排放量而持有决定京都议定 书生死的一票。在俄罗斯于2004年 11月18日向联合国正式递交 加入文件后,京都议定书已于2005 年 2月 16 日生效。截至2007 年12月,共有176个缔约方批准、加入、接

11、受或核准京都议定书。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机制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 商品,也没有显著开发价值。然而,1997 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 变了这一切。按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 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 6 种温室气体数量要比 1990 年减少 5.2。但由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能源技术 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 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 之间存在不同成本,形成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 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

12、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 书规定的 3 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 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 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 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 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种责任。这主要是些比较 大的公司、机构,处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 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 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 排指标。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

13、业来说, 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 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 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 碳足迹的一种选择。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 ):京 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 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 CDMRegistry) 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 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

14、missions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 洁发展机制) ,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 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 17/Cp.7 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 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联合履行( Jo i n tI m p l e m e n t a t i o n , JI ) :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 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 Su p e rvi s o ryC o m m i tte e )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 所 使 用 的 减 排 单 位 为 “ 排 放 减 量 单 位 ”( EmissionRe

15、ductionUnit,ERU )。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 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 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 (NationalRegistry) 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 位 ”( Assigned AmountUnit,AAUs ) 、 “ 清 除 单 位 ”(RemovalUnit,RMUs )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 详细规定于第 18/Cp.7 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 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别人掏钱

16、你减排清洁能源机制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别人掏钱,你来减排。要从根 本上说清楚它的来龙去脉,还得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 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说起。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 多个国家制定了联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 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1997年 12月,第 3次框架公约缔 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008年到 2012 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 6 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 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 承担减排义务。同时,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 排项目或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取“经证明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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