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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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电子发票使用提问:我们之前收到过京东的电子发票,现在好像一些餐饮业也有电子发票了,我想了解下,都有哪些行业会使用电子发票,是只要向税务局申请都可以取得并开具电子发票吗?专家回复:一般具有网络平台,可以按规定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政策依据: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2、,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

3、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有关系统技术方案见附件2。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青岛市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

4、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

5、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的相关规定(四)银行开户证明(五)纳税人信用资质证明(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第七条具备接入条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注册电子发票用户的申

6、请后,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颁发电子发票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并初始化该纳税人发票信息。纳税人凭税务机关颁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发票系统进行日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统计等工作。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电子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纳税人需要变更电子发票核定内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电子发票开票资格的注销。第九条纳税人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将其应税业务发生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电子发票系统。电子发票系统根据接收信息,实时生成、存储电子发票数

7、据,并将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反馈至纳税人。第十条税务机关为电子发票设定专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由电子发票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发票系统根据每份电子发票的关键信息要素,经加密算法,生成对应该份发票的唯一的防伪码,供查询使用。第十一条电子发票系统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式样,提供电子发票打印功能。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管理、核算以及消费者的需要,通过电子发票系统按照规定式样打印电子发票。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可以登录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或通过二维条码登录手机平台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打印电子发票的,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按照规定式样进行打印。第十二条纳税人、消费者可以自选纸张打印电子发票,可多次打印,分

8、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电子发票系统自动记录打印次数及相关信息。同一份电子发票只能作为一次性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三条合法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十四条因消费者退货、电子发票数据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须由消费者经纳税人电子商务平台或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提交退货信息。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直接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须具备有效证明,通过电子发票系统进行相应操作。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电子发票的作废或冲红,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纳税人不得通过作废、红冲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第十五条纳税人、消费者均应如实打印电子发票,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行为。第十六条消费者在查询验证和打印电子发票过程中,发现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有误或运行出现异常的,可及时向相应的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信息平台的服务商质询,也可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发现发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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