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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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依据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 查处要求。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 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 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 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 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

2、病人 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 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7、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 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 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 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 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 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

3、区、直 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 出相应处理。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 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 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 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是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如是非医疗事故 行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标准,如下: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

4、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丧葬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4、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 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文第2 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 18 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 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 的,可以延长至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 3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

5、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 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 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 37 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 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 年内, 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 40 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又向人

6、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 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第 46 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 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 48 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 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 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 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 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 50 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

7、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 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 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 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 倍以 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 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 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

8、,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 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 年;但是,60周岁以 上的,不超过15 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 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 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 周岁。对年满16 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 年;但是,6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 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 年。(九)交

9、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 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 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 年;造成患者残疾的,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 年。第 51 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 过 2 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 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 人。第 59 条 以医疗事

10、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 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 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第 61 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刑法第 291 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 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 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 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

11、第335 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 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5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 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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