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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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送检单位均应 缴纳检定费。计量检定机构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 出具书面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的相关参数及检 定数量。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送检单位自主确定处 理方式。对同意在原检定机构进行修理的,修理费由双方自 愿协商议定;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非检定机构修理的,第二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经再次修 理的计量器具,从第三次送检时按收费标准的 30% 收取费 用。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由被检定单位负担 检定人员的实际差旅费用,并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 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

2、员等相关条件。不能 提供相应条件的应负担实际开支的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 议)。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力原因,而不按法定 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 标准的基础上加收 20% 的检定费。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 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一)拖延 115 个工作日免缴 30% 的检定费;(二)拖延 1625 个工作日免缴 50% 的检定费;(三)拖延 25 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四)拖延 70 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 2 倍 赔偿送检单位;(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

3、,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 受检定期限限制;(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 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 知送检单位。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 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 20% 的检定费。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 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 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 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 100 元。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缴 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 标

4、准的 2% 加收保管费;超过 60 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 4% 加收保管费;超过 6 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八、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 2 倍收 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 商议定。九、对于送检单位要求加急检定的, 须经检定机构同意, 并加收加急费。如要求 24 小时内完成检定工作(含检定证 书,下同)的,按检定费的 100% 收取加急费;要求 48 小 时内完成检定工作的,按检定费的 80% 收取加急费;要求 72 小时内完成检定工作的,按检定费的50% 收取加急费。十、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现行 收费标准未超过上述规定的,继续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十一、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原则上 不得高于计量器具销售价格的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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