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低价中标之探讨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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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将来建筑市场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1(一)现行的“低价中标”与法不符1(二)“低价中标”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现状1(三)提倡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发展趋势2(四)现行与招投标相关法规和制度有待完善2二、市场呼唤“低价中标”招投标方法有待完善2(一)当前,建筑行业市场招投标常采用的评价方式2(二)“低价中标”不能实现“双赢”2(三) “低价中标”容易引发其他问题 3(四) “低价中标”致使建筑市场潜伏着危机 3三、找准“低价中标”的症结,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招投标法4(一)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关键是关键4(二)如何鉴定合理的标价5(三)应把合理低价中标

2、法作为当前我国国情的选择5(四)实行一票否决制5(五)制订成本管理办法和实行细则5(六)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应引入索赔制6(七)建立诚信体系,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依据之一6(八)借鉴和推广部分地区一些好的经验6(九)严格执行建设部“新规”,保证安全投入6(十)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力度7四、结论7摘 要为了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并获得最佳的投资收益,越来越多的项目投资者青睐于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投标。大量的实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操作时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完全应当全面推广应用。最低中标法已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西方发达国家,至少有百分之八十的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中标法来拟

3、定承包商。遗憾的是在我国的实行中,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往往会背离初衷、陷入走样变形的怪圈。有些施工公司低价中标后,往往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规定施工,不顾工程质量,以此来减少工程成本。尚有些施工公司靠低价中标后,再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资质低的公司或个体施工队,坐吃管理费,从中渔利。在实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颇多.由此可见,在国内推广最低价中标法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关键词:低价中标 招标 成本价 诚信建设工程项目“低价中标”之探讨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施行,该部法律规定了合用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对以往的招投标体制提出了新的规定。同年7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

4、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一行政规章的出台目的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提倡所谓的“低价中标”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按照市场规律,最低价也应当高于成本价。这是我国的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的: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为什么现行的 “低价中标”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在业界已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呢?宏观上,“低价中标”它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减少了建设的投入,节省了资金;另一方面,它改变了工程建设投资大、工期长、见效慢的局面,有助于进一步开发和运用;第三,增强了建设投资方的信心。从整体来看“低价中标”的出现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符合当前国

5、民经济发展的规定,所以说,“低价中标”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必然性。微观上,“低价中标”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重要反映在施工方通过挖潜增效,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质量,使投资方达成了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即“三高一低”的目的规定。但“低价中标”又是施工方在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求生存、图发展,施工公司迫不得已才采用低价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一、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将来建筑市场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一)现行的“低价中标”与法不符。现实事例表白,日前市场对“低价中标”的结识和某些地区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误区。不仅有悖国情,并且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来理解,

6、虽然有通过竞争方式提高投资效益的立法思想,但可以肯定丝毫没有通过招投标使招标人单方减少造价、提高单方投资效益的意图,更不存在工程造价越低越好的概念。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非常明确地强调:通过竞争方式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味地追求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显然忽略这些立法目的。(二)“低价中标”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现状。一方面,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公司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减少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工程

7、安全事故和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减少引发的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主线解决什么是成本价,如何鉴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因此,实践中极易引发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三)提倡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发展趋势。什么是合理的价位究竟如何拟定?从目前实践看还没有明确的条例和标准,这必然导致招投标过程中的随意性,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一方面是质量隐患问题。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或不出现较大亏损,不惜偷工减料以减少工程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豆腐渣”工程就是其具体表现;另一方面,低价中标导致施工公司经营困难,影响了公司的发展。近几年大部分施工公司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逐年减少,

8、有的施工单位数年拿不出一项科研成果。并非公司不重视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是无力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科技创新;第三是公司安全信誉受到影响。国有公司“低价中标”工程难以养活自己的队伍,多数采用“转包”形式。由于实行的是以包代管,分包商在安全投入方向选择上存在投机心理,重眼前利益,能省则省,该投入的也没投入到位,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中标单位必须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四)现行与招投标相关法规和制度有待完善。我国1998年制定的建筑法重点是调整、约束承包商的,对建设单位(业主)的监管力度不够,特别是如何规范业主的条款和关于招投标等方面有待完善。规律法规中尚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有没有必要对政府工程、社会工程

9、、私人工程实行分类监管,着重把政府投资工程管好、管到位、管出成效;对社会工程和私人工程抓住重要环节进行监管,其他放开。特别是一些重要环节,如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环境保护、整治违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这是行业内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引发其他问题的根源。二、市场呼唤“低价中标”招投标方法有待完善。(一)当前,建筑行业市场招投标常采用的评价方式重要有两种:一种是综合评价法;另一种是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价法原本是通过考虑造价、管理、质量、信誉等因素来综合评价,以拟定最优承包商的办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及评委的主观因素而导致不公正行为的出现,招标方在许多项目上取消了定性评价的内容

10、,或仅规定了机械的核对内容。该办法逐步沦为与抽签或摇奖无异的结果。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无法对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只能以低价作为主观依据,出现了投标不理性、中标后难以监管,所以才导致“半拉子工程”、“钓鱼工程”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二)“低价中标”不能实现“双赢”。实行“低价中标”以来,从表面上看工程造价的确减少比例,投资业主得到实惠。但站在施工方角度评论,随之而来的是市场恶性竞争加剧,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行为时有发生,工程优良率明显下降,安全死亡事故上升,工程债务、劳资纠纷不断加剧等问题。有很大比例的施工公司以最低价中标后,由于受到建材价涨和拖欠工程款这两大因

11、素影响,真是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给施工公司带来员工下岗、专业技术人员外流严重等影响。(三) “低价中标”容易引发其他问题。曾有一种理论说法,工程低价中标后,承包商可以通过标后管理来避免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等诸多方面也许出现的问题。但在现实行工中,标后管理是很难抓出成效的,且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目前为什么在建筑市场、建筑工地有地条钢、过期水泥、劣质的水、电配件、不合格的砖和劣质的铝合金型材的买卖市场?因素很简朴,由于这是一种经济规律:施工公司低价中标后,必须采用多种途径减少成本,有的就靠偷工减料来平衡“低价中标”带来的成本缺口。假如这种现象普遍了,市场监管部门又能奈何?此外,随着

12、最低价中标在施工招标的蔓延,设计最低价、勘探最低价、监理最低价也相继产生。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也将被一减再减,有的一个监理人员管几个项目,并出现监理人员同情或默许偷工减料的这种不正常情况发生。这种状况继续下去,怎能保证工程不出安全事故。(四) “低价中标”致使建筑市场潜伏着危机。低于成本价中标使建筑产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承包单位投入的成本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必然使其承包的工程难以正常进行,经常处在干干停停的状态,待工程难认为继时,就会提出标价太低无力继续承建而同发包单位交涉,规定增长工程造价,否则工程就休想干下去,迫使发包单位就范。如此便会引发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矛盾,双方为此对簿公堂的事例也数见

13、不鲜,更有甚者某些承包单位打着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幌子,聚众闹事,引发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导致极坏的影响。由某办公楼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许多施工单位参与了投标活动,其中一施工单位为了能顺利的突出重围,在没有对的计算成本价的前期下,刻意压低投标价格,也如愿以最低报价承建了该工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发现投标的价格大大低于成本价,便向建设单位提出增长工程造价等规定,但未能得到批准,于是在施工中主线不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投入的设备和劳动力局限性计划投入的三分之一,工程工期严重滞后,最终导致在公堂上解决。事后,施工单位也被清理出建筑市场,建设单位也为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都为过度压低投标价格付出了巨大的

14、代价。1、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质量规定成为“精品工程”,即要保证资金又要保证质量,以最低价格去完毕这一项工程,这无疑给了施工方出了一个极大难题。为履约协议工期,多数施工方把自己队伍无法接受的工程单价,分包给本地小施工队伍,乃至“包工头”。为什么私营公司在报价上有绝对的优势?私营公司主多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也许会活”观念的驱使下,以低报价作为找工程的唯一筹码。由于不切实际地冒险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到自身无能力承担的工程,这就为以后减少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偷工减料、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埋下隐患。2、恶性循环是“低价中标”的必然结果。工程单价在很大限度上决定着施工行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是施工公司的生命线

15、,当承包人所揽的工程难以赚钱甚至亏本时,它的第一个反映就是如何减少成本,千方百计挽回损失。在购买材料时,钻清单和协议的漏洞尽量选用次品或劣质产品;在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减少材料、人工、机械的投入;在人力投入上,尽量使用便宜劳动力(未经培训或技术等级低的工人);加上“包工头”后期自身也到了资不抵债困境,任意克扣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隐患”数量和爆发力会越来越大,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会波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多个领域。这一系列问题将会增长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项目部的民工因工资被“包工头”拖欠发生集体上访和堵塞交通事件屡见不鲜。三、找准“低价中标”的症结,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招投标法。(一)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关键。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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