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啶虫脒和150吨联苯菊酯等农药原药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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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环函202027号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啶虫脒和150吨联苯菊酯等农药原药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啶虫脒和150吨联苯菊酯等农药原药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应你公司申请,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中心)于2019年11月1日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2020年1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现将报告书审批意见函复如下:一、项目概况。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位于东至经济开发区内(其前身为安徽常泰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北卡医

2、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全资收购重组并更名为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64231661E(1-1)。本次技改对啶虫脒和联苯菊酯进行工艺和设备改造以及对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约15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21万元,占总投资39.8%。本次技改内容主要有:(一)生产工艺调整:(1)2-氯-5-氯甲基吡啶二次加成过程溶剂由甲苯调整为氯苯和叔丁醇混合溶剂,催化剂由氢氧化钾调整为叔丁醇钾;2氯生产过程DMF不再套用,DMF经蒸馏、精馏后作为副产品;(2)啶虫脒改进一甲胺的回收方式,废水中和后回收一甲胺作原料套用生产,中和产生的氯化钠分离后回收做副产品,母液

3、重新作为投料用工艺用水,技改后啶虫脒生产工艺废水零排放。(3)联苯菊酯主体生产工艺不变,完善后续结晶离心烘干工序。(二)部分原料由自产调整为外购2,2-二甲基-3-(2-氯-3,3,3三氟-1-丙烯基)环丙烷甲酰氯(简称功夫酰氯,为联苯菊酯原料)、N-氰基乙酯(啶虫脒生产原料)由自产改为外购。(三)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1)废气:新增RTO废气处理装置,用于处理201车间、202车间、203车间不含卤素有机废气及危废仓库废气;对罐区废气进行有组织收集进入RTO处理,减少罐区呼吸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工艺后端增设活性炭纤维吸附,提高废气处理效率;含卤素有机废气单独收集通过碱吸收 +水

4、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2)废水:在2氯车间对高浓废水除P,同时对DMF进行预处理,联苯菊酯废水三效蒸发预处理,并在后续废水处理工艺流程中增加芬顿、水解酸化、UASB等单元。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8年6月26日以关于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啶虫脒和150吨联苯菊酯等农药原药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备案的批复(池经信技术2018117号)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020-341721-26-03-000954)。二、原则同意专家组对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以及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5、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实施后,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等环境管理制度。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施工生产废水和施工生活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东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满足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加强施工期噪声防治,确保施工期环境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理,尽可能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转运站。(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

6、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做好该项目与厂区现有项目的有效衔接。(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废水包括:员工办公生活废水、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坪清洗废水、真空泵置换废水、循环冷却系统置换废水、废气吸收废水和初期雨水等,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300m3/d,本次新增单元:芬顿氧化+水解酸化+UASB),高盐废水(三效蒸发除盐)和高浓度有机废水(芬顿系统+混凝沉淀厌氧水解)经预处理后,汇同低浓度废水一并进入综合调节池后经生

7、化系统处理。废水中常规污染物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特征污染物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限值要求。(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改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项目车间化学合成工艺各类溶剂蒸馏装置均专门设有二级冷凝装置,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丙烯腈、乙醇、甲苯等不含卤素的有机废气引至RTO装置焚烧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1#)排放;工艺生产过程产生的含卤素类有机废气经碱吸收+水吸收+活性炭纤维

8、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2#)排放;303车间烘干废气经水吸收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3#)排放;污水处理站有机废气、硫化氢、氨等废气经水吸收+碱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4#)排放。1#排气筒甲苯、颗粒物、丙烯醛、DMF、氯化氢、环己烷、甲醇、丙烯腈、SO2、NOx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的要求,VOCs排放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14)中医药制造“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V

9、OCs的工艺”要求执行;2#排气筒氯气、氯苯、丙烯腈、DMF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的要求;VOCs排放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14)中医药制造“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VOCs的工艺”要求执行;3#排气筒VOCs排放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14)医药制造中“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VOCs的工艺”要求执行;4#排气筒硫化氢和氨等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

10、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要求,VOCs排放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14)中医药制造“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VOCs的工艺”要求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硫化氢和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要求;厂区无组织甲苯、氯化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1、。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六)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报废产品、裂解与精馏等残渣、高盐废水预处理产生的废盐、物化污泥、废活性炭纤维、废保温材料、废劳保用品、废包装袋等,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内(依托现有,354),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

12、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规范设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七)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

13、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发现地下水受到污染时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项目建成后,应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八)加强现有设备拆除过程污染防治。技改过程的拆除活动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告78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九)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的环保培训,加强污染防治设施

14、的的日常运行管理,真实、有效、及时的记录运行台账。规范设置排污口。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加强对原辅材料的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配套事故废水切换截断装置,并与事故池(依托现有,770m3)联接,确保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不进入地表和附近水体。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结合响水县化工企业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应急制度,并与园区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技改项目在落实报告

15、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后,(1)废气污染物中VOCS排放量不得超过5.94t/a,SO2排放量不得超过0.0075t/a,NOx排放总量不得超过4.06t/a;(2)废水污染物中COD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6.77t/a,NH3-N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52t/a,纳入东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总量统一管理。(十一)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依据报告书的分析和建议,项目建成后,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边界外500米。公司应积极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十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要求。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运行)前,应告知我局以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五、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六、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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