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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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讨论稿)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城管系统依法行政,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及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卫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

2、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的启动,由各执法部门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前

3、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五条 法制部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及时补充。第六条 法制部门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一)以书面审核为主;(二)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三)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四)必要时,组织政府法制部门、本机关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

4、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八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

5、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法制部门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九条 法制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部门。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第十条 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部门复审。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是第一责任主体,应主动开展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对其

6、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应当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法制部门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部门入卷归档。第十三条 本机关执法部门、法制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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