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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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总的原则:中国参加WTO后,进口要和我国的要求相全都,符合我国的治理规定、技术标准、标准等要求;出口涉及国家形象,要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监视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十五条: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视管埋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名目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展。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乐观协作,做好检验监视工作。(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

2、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标准全都;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依据对外贸易进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第五条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需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商检局商投机构实施检验

3、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检验别73072100 不锈钢制法兰 公斤 B73072900 不锈钢制其他管于附件 公斤 B72079100 其他钢铁制法兰 公斤 B7311001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零售包装用 公斤AB7311009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非零售包装用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台/公斤 AB8402l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台/公斤 AB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台公斤 AB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台公斤 AB84022000 过热

4、水锅炉 台公斤 AB84031000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台 AB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帮助设备 公斤 AB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帮助设备 公斤 AB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公斤 AB84051000 煤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水解气体发生器 公斤 AB84811000 减压阀 套公斤 B84812000 油压或气压传动阀 套公斤 B84813000 止回阀 套公斤 B84814000 安全阀或溢流阀 套公斤 B84818010 未列名阀门 套公斤 B故,出口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约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5、要求进展商检,不需要在国内取制造许可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视治理方法(试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视治理方法、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视治理(1)产品的安全治理:必需满意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标准。如短期内不能完全执行,在征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用国际上成熟、完整的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纳的技术标准,但锅炉要满意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对用钢、构造、检验、安全附件、仪表

6、、出厂文件等要求,压力容器要满意技术资料、铭牌、设计、用钢、制造、检验等要求。(2)企业制造许可要求:必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境外企业的鉴定评审机构设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讨论中心。(3)产品安全性能监视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担当。我省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视检验由省特检院担当。3、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视治理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视治理方法规定进展,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出口设备的监检工作根据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如不需要出具监检报告,监检机构可不出具监检报告。4、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

7、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2006107号):(1)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抽样标准抽取样品送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视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贸易关系人应持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直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须再经省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2)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因特别需要,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当地检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5、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视

8、治理方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第五条 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需经过检验。第十二条 担当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必需持有制造许可证。(不再执行,与22号令不全都)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视治理方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二、压力管道1、依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章、关于对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安全监察的意见2、详细条款:(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章其次条 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条例适用范围的

9、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章的规定。(2)关于对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安全监察的意见(质检锅函20044号):要求对境外制造单位首批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焊接钢管,燃气用聚乙烯管材、管件,阀门,膨胀节及密封元件等)根据我国标准和标准要求进展型式试验,合格前方准使用。三、机电类特种设备1、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令第13号)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需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需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担当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需持承受托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指定的监视检验机构进展型式试验,合格前方可以正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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