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作业场所照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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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作业场所照明 二、照 明 (一)光源 照明光源,一般采纳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荧光高压汞灯、长弧氙灯,亦可采纳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依据照明要求和使用场所的特点,一般可按以下规定选用: 1.照明开关频繁或因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和需要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宜采纳白炽灯或卤钨灯; 2.识别颜色要求高的场所,宜采纳日光色的荧光灯、白炽灯和卤钨灯; 3.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纳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 4.大面积照明的场所需具高挂条件,宜采纳长弧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5,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意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以上的混合光源。 (二)照明器 照明器是光源、灯具

2、和附属装置的总称。使用的目的是:重新安排光通量,使光通量适当地投射到工作面上;爱护使用者眼睛,免受光源直接刺激而引起眩目;爱护光源,使其免受污染和机械损伤。 依据光通量分布的性质,可将照明器分为直射光照明器、反射光照明器和漫射光照明器三类。 (三)照用方式和种类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对于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纳混合照明。当受生产技术条件限制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不必要采纳混合照明时,可单独装设一般照明。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局部照明。 照明按其用途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值班照明、戒备照明和障碍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峻事故或易发生危

3、急的场所和通道,应装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必需采纳瞬时牢靠点燃的光源,一般采纳白炽灯或卤钨灯。 (四)卫生标准 1.照度标准 (1)目前国内尚未制订出作业场所照明卫生标准,参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生产车间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表所规定的最低值。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或以上时,均宜将表7-2中的有关最低照度提高一级:I-等的视觉工作,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连续长时间紧急的视觉工作,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识别对象在活动的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识别困难时;需特殊留意操作安全时;在深色背景的条件下,必需提高照度才能满意视觉要求时。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应按该等级

4、混合照明照度5%-10%选取,但不宜低于201x。临时连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表7-2中一般照明的10%,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 (2)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最低照度值在0.2-20Lx。 2.防止眩目和保证照度匀称 (1)为限制直接眩光的作用,室内一般照明器距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随光源种类、照明器型式和灯泡功率(W)而定,最低在2m以上。(2)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亮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眼睛水平视线时,其爱护角不应小于30。,若低于工眼睛水平视线时,不应小于10。(3) 当工作面或识别物件的

5、外表呈现镜面反射时,应实行防止反射弦光射至工眼内的措施,例如采纳漫射型或装有磨砂灯泡的照明器。(4)生产车间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匀称度(给定的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 3.其他要求 (1)灯具和附属装置:应依据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坏境条件选用不同的灯具和附属装置。在特殊潮湿、有大量粉尘、腐蚀性气体和蒸气的室内外场所,其灯具开关、插座、干式变压器和配电箱等附属装置,宜装在邻近正常环境内,如必需装在上列场所时,应采纳防水式、封闭式或防腐蚀的电器或实行其他措施。 (2)照明供电:照明器的端电压的电压偏移要求不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95-97.5%以保证照度的稳定和减低闪耀效应。此外,应留意用电安全、照明灯具的防爆要求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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