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农电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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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玉田县电力局是怎样坑害农电工的我是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电力局一名普通的农电职工,2002年被县电力局招聘为企业职工后,在其下属单位林南仓电力所林西营业站工作,职务是抄表员,负责农村用电的“抄,核,收”及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2005年,玉田县电力局搞优化组合,采取考试的形式,优胜劣汰,定岗定员。全局千余名农用电工通过考试考核,最后只剩下包括我在内的223人与电力局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余的人全被解聘。事后,原电力局局长马永荣在职工大会上宣布,玉田县电力现拥有职工1043人,全部为局内在编。同年,玉田县电力局为每位职工做了编号牌(我的编号是“玉田县电力局1011”)。从此我们成为了玉田县

2、电力局真正的编内职工。2008年初,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章第十一条就“劳动报酬”问题有如下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为此,玉田县电力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做了决议:对主业以外的职工,要通过考试考核的形式调整其工资待遇及各项保险。同时出台的玉电200825号文件决定:对2005年3月31日在职的非主业职工(农电工)在同年9月份进行考试;2005年4月1日以后在职的非主业职工(农电工)考试和调整时间拟定于2009年5月;2000年12月31日前在职的人员执行0.5系数的工资及奖金,2001年1月1日以后在职的执行0.4的工资及奖金系数。此次薪酬调整考

3、试依据文件顺利完成,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并不是按文件规定来确定我们的薪酬标准。三产职工(原电力局开办的第三产业的职工)按文件执行了0.4 0.5 系数的工资及奖金,而从农电应聘的职工却执行0.2系数的工资及奖金,两者相差一倍多,各种社会保险相差得更多。这种严重的身份歧视,肆意压低我们工资待遇的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令我们非常气愤!同年,我们这批被执行了0.2系数的职工,集体到电力局要说法。刘宝文作为职工代表在县电力局办公楼和领导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约谈,但没有结果。我们也无可奈何(后来刘宝文被提拔为电力所“副所长”至今)。转眼到了2010年,国家电网翼北电力公司决定将玉田县电力局上划。原电力局

4、的人、财、物,统一上划归口,由唐山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与政府脱钩。同年3月份,玉田县电力局全体职工(1043人)与唐山市电力公司签订了长期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式三份的合同由电力局统一管理,并没有依法由职工自己保留一份。合同签订后,原电力局长马永荣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宣布以后全局职工1043人身份一样了,全部为农电工身份;工资待遇将慢慢拉平,执行同工同酬。马局长的讲话引起了全场职工的一阵欢呼。大家心想,这下好了,我们不会再受歧视了,能挺起腰来工作了!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同年5月份上划完成后,马局长被调离了工作岗位,市公司从遵化市调来一位新局长(万广军)。 这位局长一上任就大刀阔斧,将原局里所存的1

5、700万元现金自作主张私分掉!就我们所知道的,每个农电工分得5000元;三产职工分得20,000元;主业职工400,000元;其他领导不详!其次,将我们这批执行了0.2系数的职工所签的劳动合同作废,要求我们重新签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一开始我们不同意,拒签,并到局里要说法。可是我们太弱势了!万局长态度强硬,声称不签合同就换人,想在电力局干就要听他的,否则就开除!没办法,我们被迫签了新合同。我们忍了又忍,退了又退,只因为想到,一家老小还等着我们挣钱过日子呢!总得有一份工作能养家啊!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啊!可是这样的“好景”也不长!2012年4月,我们与玉田县电力局签订的1年期劳动合同过期四个月后

6、,电力局要求与我们这些执行0.2系数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让我们与鑫迪电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消息对我们来说,如同五雷轰顶,天塌下来一样!我们把人生最美好的时光都奉献给了我们热爱的电力事业,可最后得到的却是这个结果!我们的权利在哪里?我们的保障在哪里?这个社会到底还有没有道理,有没有法律可讲?!谁能站出来主持公道?无奈之下,我们一行30人联名向玉田县信访局和唐山市信访局进提出书面信访申诉,要求与玉田县电力局依法签订无固期劳动合同,并执行同工同酬!他们一而再地压迫,我们一而再地退让,忍气吞声,但这次,他们把我们逼到死路上,我们不能再沉默了!2012年5月1日,我们一行9人来到唐山市信访局依法上访

7、。信访局接待了我们并收下信访书。这时,玉田县电力局也派出了多名副局长及所长(包括李贺新、陈冬云、张卫东、王松书记等),追到唐山!但他们不是来解决问题的,而是去打压我们!其中一个领导说:“你们还上这儿来了?就是去北京也是我们说了算!我们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你们闹不出去的!”这下更加激怒了我们!我们一行人一气之下连夜赶往石家庄。没想到的是,玉田电力局与省里的信访局有关系!2012年5月4日,我们来到河北信访局,依照程序被安排在信访局205房间接谈。当我们将信访书交到接待人的手里时,他看了一眼,说:“你们这个事我们管不了,也不归我们管!”我们问他:“为什么?”他说:“这种事归中纪委管。因为电力局是垂直

8、管理单位,信访局管不了。”这个说法合理吗?我们不知道。但中纪委不是谁都可以去的地方,这一点我们却是知道的。我们只好原路空手而返,心想认命吧,电力太强势了,我们惹不起呀!可再一次没想到的是,在我们回到玉田后,玉田县电力局动用了大批的刑警来镇压我们,把我们关进了公安局,直到晚上9点多!他们用种种方法对我们进行恐吓,逼我们说不告了,才把我们放出来。这是什么世道啊!老天!我本想认命吧,不告了,以后老老实实上班!“民不与官斗”,这句话我算是真真切切体会到了。可是,“树欲静而风不止”,2012年5月12日那天,我正准备下乡去抄表,林南仓林西营业站业务员却通知我:“你把钥匙交出来吧,局里通知停止你的工作了。

9、”没办法,我只好交出钥匙。当天我去局里问原因。其中一位副局长告诉我:“因为你在变更协议上签了字,万局长决定解除你的劳动关系。”我说:“这协议我们300多人都签了,为啥就解雇我呀?”他说:“你们这回闹大了!要杀一儆百,否则以后的工作没法进行了。你就认了吧!回头局里给你一些经济补偿,你再另谋职业吧。”这是什么道理?!明明是他们违法违纪,却要将我们赶尽杀绝。我不服!我决定进京信访。可到了国家信访局,接待我的人让我回地方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否则没法证明我是否符合条件。2012年7月18日,我向玉田县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于2012年8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我要求仲裁委到电力局调取我与电力局签订的

10、劳动合同,作为证据。9月3日,我到仲裁委索取裁决书。当时仲裁员黄红艳跟我说:“我帮不了你。你再想想别的办法吧。但是,你要是不服本裁决,须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奈之下,我于9月14日将玉田电力局告到玉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调取(2002)(2005)(2008)(2010)(2011)年的劳动合同的申请(合同在电力局保管),并提交了证人名单。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民一庭的庭长(王春宇)完全单方面地听信被告方的证言和证据,既没有向电力局调取我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向证人调查取证!2013年1月19日,我因为没有工作,失去收入,家庭经济陷入困难

11、,只好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提交经济先行支付申请书,以维持一家老小生活。王庭长接待我时,对我说,现在已经没有先行支付这个说法了。我问:“我向法庭提交的调取劳动合同的申请落实了吗?”王庭长说:“我已经和电力局交涉过了。局里说找不到了。他们不给我们,法院也拿他们没办法。再者说了,你这官司我是没办法判你赢的。判决书也是按照劳动仲裁和县委的意思做。首先一点是,这件事涉及到了电力局300多人。如果判你赢,电力局没法办,会乱套的。其二,我不能因为你,把电力局和县委的人伤了,否则我的饭碗恐怕也会难保你好好想想吧!”我又问他:“我们一家老小也已经无法生活了。难道我们都要去死吗?”他说:“那也不是你听我的。我给

12、你做个调解书,你先把局里答应的补偿款拿到,不就能解决你的困难了吗?如果你想继续搞的话!最起码家里生活能安排了,也有路费了。这不是两全其美的事吗?”我问他:“如果拿了钱还能告吗?”他说:“能啊。”就这样,我相信了他,在调解书上签了字,拿到2万元的补偿款。没想到其实我是被他骗了!原来他和电力局早就串通好,给我设了一个圈套!后来我去北京上访才知道,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就算结案了,连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了。这下我可真的感觉天塌下来了一样。连法院庭长这样的执法者都这样玩弄法律,欺骗我们,我的冤情看来是没有地方说理了!如今这世道,官官相护,那里还有我们普通群众的活路呀!但我不愿死心,想来想去,终于决定于2

13、013年1月12日来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上访,得到了接待并提交了信访书。2013年2月22日晚,电力局派出林西营业站站长(杨兆伯)找我谈话,要求我在答复书上签字,保证“不再上访”,却只字不提怎么调解这个问题。我在答复书上签下“不同意”三个字!这两天我一直在想,答复意见是由电力局去做的,如果中纪委听信他们的答复,我这件事情就只能石沉大海,再也没有出头之日,永远不会得到解决了!我本人几年来的经历,以及我身边同样被领导们一再打压的其他农电职工的经历,让我深深感到电力局太黑暗,玉田县太黑暗了。玉田县电力局早已放出话来:如果不告了,相安无事,如果再告,县政府。公安局已经介入,将会判处我两年以下劳教或拘留。这是威胁,还是表示他们已经决心枉法行事?我不知道。但我不怕,因为“理”字在我这一边。是领导们把我逼到这个份上,逼得我只能豁出去讨个公道!拜托大家了!谢谢各位能帮帮我!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农电工吴树良携全家感谢大家了!电话:15097511251QQ:9905239632013年3月4号.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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