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30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有加班加点一说吗(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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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有加班加点一说吗?答:没有。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有关加班加点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企业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适用的范围: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但是,用人单位需要特别留意,对于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否需要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按照深圳市的这一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影响其向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39条;2.劳动部工资支付暂

3、行规定第13条。例:杨某某于2007年12月29日与某某公司签订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某从事驾驶工作,工作起始时间为2005年12月。2007年12月27日,某某公司被批准其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某某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4日和2009年2月19日组织相关人员对批准复函进行了学习。2009年8月24日,杨某某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超时工资238,500元。2009年11月3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杨某某的申请请求。杨某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其2005年

4、12月至2009年3月的加班劳动报酬145,824.73元。杨某某一审诉称:某某公司虽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没征得劳动者同意,故劳动部门的复函对我不发生效力。请求判决某某公司支付我2005年12月至2009年3月的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145,824.73元。某某公司一审辩称:我公司对杨某某的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应给付加班工资,故请求法院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某某公司的会议记录及杨某某邀请的证人出庭证实,某某公司已经组织了相关人员对劳动部门同意某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进行了学习,因此,对杨某某以未征得自己同意而认为该复函对自己不产生效力的意见,不予采

5、纳。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杨某某从事的驾驶员工作岗位是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故对杨某某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杨某某承担。”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杨某某在某某公司期间,其所在的驾驶员岗位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双方于2007年12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约定了“执行综

6、合计算工时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度”,该约定已经明确了某某公司可以安排杨某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因此,某某公司无需另行通知杨某某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杨某某申请对学习记录签名鉴定没有实际意义,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某某公司对杨某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因此上诉人请求加班工资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驳回杨某某上诉,维持原判。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l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工作按不定时计算工时,相关岗位被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后,无须另行通知劳动者;l 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本案中,杨某某的驾驶员岗位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杨某某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杨某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所以,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对杨某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杨某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认可。操作提示:1)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工时制度,即明确标准工时制度,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抑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如果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一定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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