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45054810 上传时间:2023-11-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制度.doc(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海宁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制度1、坚持属地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要求,出租房由哪个业主对外出租、发包的,则由该业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严禁将房屋、经营部、场地、场所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2、出租房安全检查管理人员由各网格(村、社区)责任人及村民小组长等人员组成。检查管理人员按照出租房的硬件条件、业主守法纳管意识、租住人员的行为表现等情况,将出租房按照符合要求、存在一般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划分为“放心类”、“关注类”、“严管类”和“禁租类”四种类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3、推进出租房安全

2、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各网格将区域内所有出租房以户为单位建立出租房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的地址、结构、类型、面积、产权、房屋管理状况、消防、安全生产、经营等情况,以及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4、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持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到村(社区)及镇(街道)、经济平台出租房管理职能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终止手续。5、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约罚款办法,必要时应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押金。6、出租、发包人对承租、承包方当事人和其所

3、使用的临时人员都应明确身份,并及时将了解情况报告网格(村、社区)。7、网格(村、社区)应与业主(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内容包括出租房屋应当具备的安全(消防)硬件要求、出租方应当履行的安全(消防)义务等(详见附件)。8、网格(村、社区)对出租房实施安全日常巡查和督查,实行条块相结合,镇(街道)、经济平台网格联系干部、村居(社区)网格责任人对网格内出租房管理负责,各类协管员按职责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管理工作。镇(街道、经济平台)的相关部门、站办所按部门职责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9、各村民小组、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开展房

4、屋租赁情况检查,发现本区域内有房屋租赁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村(社区)网格及镇(街道)、经济平台的出租房管理职能部门;同时加强对小区内出租房的日常安全协管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10、凡出租的房屋用作工厂、仓库、商店、办公和经营特种行业的,需按照规定经网格(村、社区)及镇(街道、经济平台)安监站进行安全条件前置检查、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或经营。11、承租、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附件:村(社区)出租房安全(消防)管理责任书为加强出租房的安全(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

5、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书。 一、出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一)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采用不燃或者 难燃材料; (二) 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容纳 20 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为 4 层(含)以上的出租房有2条以上疏散通道, 疏散楼梯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米,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三)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四)室内电气线路敷设采用 PVC 阻燃套管保护;(五)3 层(含)以上的出租房,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六)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

6、栅栏或者防盗窗。二、出租方必须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并承担出租方的安全(消防)责任。出租方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作出安全(消防)承诺,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消防)责任;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应督促承租方履行安全(消防)义务,保证出租房的安全。 三、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房的户(房)主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房的安全(消防)负责;(二)出租房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严禁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整改; (三)出租方对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出租房内容纳人数应当符合要求,严禁“三合一”,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应及时督促承租方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手续; (六)凡出租的房屋用作工厂、仓库、商店、办公和经营特种行业的,需按照规定经村(社区)、镇(街道、经济平台)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或经营。 房屋出租人: 村(居)民委员会: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