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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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门论文发表专家一 中国学术斛网 NiggJ/www .qi ka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下称原告)自1994年起,将各交易所的信 息按照自己规定的格式分类整理,并汇总为一股综合数据流,再将 其加密后通过卫星发给其客户。原告同被告曾于且1995年订立使 用” 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原告许可被告以数据 格式为基础开发有关分析软件,但不得对外转发原告的数据。上海 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曾一度从原告的综合数据流中 萃取了行情信息,并将其汇进被告的综合数据流中转发给自己的客 户。第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 款规定,判决被

2、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 式。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 sic实时金融”本身是对金融数据的汇 编,但此种汇编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此数据流不是 汇编作品。但阳光公司作为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者,其正当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案件引起笔者以下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我国法律关于”数据 库”的相关规定;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何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一、我国法律关于”数据库”的相关规定(一)数据库的概念论交发袤专象- 陋肿国学术删网 rqi ka 以上是我国第一例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有关电子数据库的 案件。数据库的概念在以下几种意义上被广泛使用:仅指电子数

3、据 库;在版权法视野中与汇编作品等同;作为一种信息集合体。数 据库是指将若干信息按照一定次序的编排而构成的整体。”在传统 条件下,电话号码簿、节目预告表均是数据库的具体表现形式。在 网络时代,数据库更多地表现为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如法律信息库 等。”它应当具有三大特征:1、数据库具有系统性,必须以一 定的方式的组合构成系统,而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砌。2、数据库所 编排的内容是信息。3、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有可利用性。可见, 在数据库的定义中,并没有将”独创性”列为其特征之一。(二)我国关于数据库”独创性”的认定2001年10月,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

4、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 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 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 是,对于编辑作品的范围界定十分狭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 条例第5条第11款的规定,编辑作品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 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的作品。以上可以看出,新著作权法没有出现”数据库”这一概念。 如我国的中国广西电视节目预报表案、美国的feist v.rural案等, 就只能归为无独创性数据库,而不能称之为编辑作品。因为数据库论交发袤专象- 陋肿国学术删网 rqi ka 要在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才能够成为智力创作的汇 编。对于

5、独创性而言,要求这些选择或编排是由数据库制作者独立做 出的,而且与现有的选择或编排有所区别。独创性是数据库作为 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最基本条件。因此,对于无独创 性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给予保护。二、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的必要性由于其内容或者编排上还无独创性,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被著 作法所保护。就无独创性数据库投资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来说,对于 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性的编排,但无疑需要大量的 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假设对其不予保护而任由他人自由使 用,一方的投资成本会过高,另一方的复制成本会过低,这样一来 此类产品便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出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 考虑,应

6、当适当给予无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是相当有必要的。”以 上述案件为例,只要原告因为数据库的制作而付出了辛勤而有意义 的劳动,则这种劳动就必须给予法律保护。如果原告因为其数据库 不具独创性而不被任何法律保护,这势必会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一)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适用的法律既然无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十分有必要,那么应当选择什么论交发袤专家- 陋肿国学术卿网 rqi ka 法律予以保护较为合适呢?我国学者的观点出现了分歧。有学者认 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最能维护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平衡,是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最佳方式。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给予 数据库以反不正当竞

7、争法和合同法保护的方法。虽然也有学者提 出像欧盟指令创设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但我国学者 普遍反对,认为不适合我国国情。(11)笔者认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的数据库予以保护是一 种最为恰当的保护方式。对无独创性数据库加以无对价的复制,利 用他人的劳动去盈利,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 争体制可以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更能把握权利人、 竞争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 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该法也存在诸如 规范过于抽象等的缺陷。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无

8、独创性数据 库,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定义无独创性数据库的概念。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提及” 数据库”这一概念,对于无独创性数据库的概念,也就无法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定义其概念,可以使更多的数据库案例得 到公正、准确的判决。笔者比较赞同:”无独创性数据库是指表现形式缺乏个性,同一数据内容即使由不同的编者来进行数据库处论交发袤专象- 陋肿国学术删网 rqi ka 理,其结果也不会有实质性不同的数据库。”2、将无独创性数据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明 确将”未经所有人许可,侵犯无独创性数据库”的行为列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目前此法明确将11种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那 些在法律

9、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3、明确侵犯无独创性数据库行为标准。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立法质量较低,表述笼统,操作性差。对于衡量”侵犯无 独创性数据库行为”的标准,可以将行为者利用数据库的目的、复 制数据库的数量、行为的市场影响等加以分析、条文化。4、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 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 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对于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侵权 者而言,若无法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那么他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意味着这是一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有利于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 所有人的利益。四、结语反不正当竞争

10、法对于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应当是深入而又全 面的,而不应泛泛而谈,缺乏操作性。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缺陷明显,不利于对无独创性数据库所有人的保护,期待反不 正当竞争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深入分析利弊得失,建立无独创性 数据库的保护法律体系。注释:即为原告向其客户提供的综合数据流或信息流。北京市一中院案号(1996) 中知初字第54号,北京咼院案号:(1997)高知终字第66号。余海峰:数据库的民事法律保护研究,河南大学2003级硕士学位论文。叶桂香:数据库法律保护之初探载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2006年第4期,第61页。同上。袁泽清:不具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载情报科学2000 年第9期,第835页。沈晖:无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浅论载当代法学2003 年第6期,第51页。马海生: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若干争议评价,载新东方2001 年第9期,第45页。何炳祥:对我国电子数据库保护之意见载情报资料工作 1997第6期,第30页。任寰、魏衍亮:国外数据库立法与案例评析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第62页。(11)秦珂:试论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载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2001年第6期,第47页。(龚佳:试论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载当代法学2002 年第3期,第53页。(佟柔著: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北京,第570 页。作者简介:曾亦栋,女,广东汕头人,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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