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45049061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6.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学生团体的管理,明确责权,规范运作,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是由具有我院学籍学生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第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引导成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中国国情,激励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发奋学习,立志成才。第三条 学生团体应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

2、生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专业学习,丰富和活跃课余生活,帮助学生开阔视野,实践理论,锻炼能力,陶冶情操,增强体魄,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校提倡成立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科技文化、文艺体育、公益服务类团体;不得成立联合团体,不得加入跨校性团体。第五条 学生团体工作由团委直接领导。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园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团体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团委成立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按照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一)办理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年审、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事宜; (二)对学生团体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

3、行资格审查; (三)协调、管理全校性学生团体活动; (四)督查社团负责人定期考核制度、社团工作计划审查制度、社团工作记录制度、社团工作例会制度、社团工作年度审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对学生团体实施财务检查。第二章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职能部门主席:(一) 全面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主持召开学生团体管理员会重要会议;(二) 接受院党委、团委的指导和帮助,及时向院团委汇报工作;(三) 提名、决定和罢免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干部;(四) 对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负责,向院团委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五) 颁布实施各类制度、条例,有权嘉奖、表彰、批评单位和个人,并积极对外交流;副主席:

4、(一) 协助主席开展各项工作;(二) 指导、帮助、监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分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三) 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可受主席委托,在主席不在的情况下,代行主席职责;(四) 负责对分管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办公室:(一) 负责例会及相关事宜的人事通知和会议记录;(二) 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并对出勤情况及时通报;(三)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四) 负责保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及各社团上交的资料;宣传部:(一) 负责宣传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章程;(二) 负责宣传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对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开展的系列活动及时对表现优异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宣传;(三) 负

5、责组织调查问卷等相关活动,及时将会员的意见反馈给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主席团;(四) 负责监督各社团的海报、稿件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协调各社团海报的张贴;组织部:(一) 根据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制度和有关计划组织、落实事宜;(二) 对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和各社团的干部任用起监督建议权;(三) 社团注册合法程序的监督,下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类文件;(四)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的日常考评;财务部: (一) 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社团账目,并及时公布账目审核结果;(二) 负责登记、监督社团固定资产;(三) 负责管理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内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管理部:(一) 负责监督各社团活动的合法性

6、;(二) 负责审核社团活动申请、总结报告;(三) 负责指导、帮助社团开展活动,并监督社团活动的落实;网络技术部:(一)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网页制作等电脑技术处理工作;(二) 负责对各兄弟友好单位进行网络交流;(三) 负责及时将收集到的关于校内校外社团的情况反映给主席团;活动中心:(一) 负责监督院会、各社团、系会对学生活动中心物品的使用;(二) 负责监督院会、各社团、系会对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内硬件、软件的使用;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第七条 成立全校性学生团体应履行下列程序:(一)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团体名称、章程、负责人、指导教师和成员名单等书面材料; (二)发起人所在系党、团组织签署

7、意见;(三)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审查;(四)填报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和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五)团委研究同意;(六)党委宣传部审批;(七)在校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团体成立。第八条 成立系级学生团体,由系团总支审查、系党总支批准,报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团体名称;(二)成立宗旨;(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方式、机构设置,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修改程序;(九)团体终止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8、。第十条 学生团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二)有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三)学生团体的会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四)学生视本人情况可以加入两个团体,但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其以上的学生团体负责人职务。(五)学生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较高,在相关专业有一定造诣的本院教职工或知名人士担任指导教师或顾问;聘请指导教师或顾问应书面报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六)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但可在征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使用艺术图章;学生团体与校内外联系,一律由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出示证明,院团委签章。第十一条 未经审

9、查和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均为不合法团体,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团体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上报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团体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团体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团体章程; (五)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10、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学生团体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团体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学生团体负责人按审批程序确定候选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报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蚌埠学院学籍;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1、,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各类纪律处分的;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所在团体被宣布整顿、撤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有一门及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四)已在其他团体担任负责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经团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送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以自行解散。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或在一学期内没有带领本团体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凡出现上述情况不主动提出辞职者,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在报请团委同意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学生团体负责人辞职后由学生团体管

12、理委员会主持推荐该团体新任人选或提前换届。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离(辞)职应当提交离(辞)职报告、任期工作总结、任期财务报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其任期内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后,做出工作鉴定并存档。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管理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无关的活动;禁止出版非法刊物,禁止一切非法组织活动。学生团体举行重大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活动方案,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登记、审核,区别情况分别报送团委、保卫处批准。活动结束后,团体负责人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上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举行活动不得影响教育教

13、学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当团体活动与上述活动冲突时,应服从教育教学和院、系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活动必须以团体内部为主,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团委批准,可利用假期适当组织会员走出校门,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学生团体与院外团体开展联谊活动,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申请并附活动方案,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登记、审核并按程序报批;活动结束后,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上交书面总结报告。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全校性或校际学生团体活动,但要视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事先分别报送团委、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举行讲座、报告会等室内学术

14、活动,必须提前3天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分别报送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申请时必须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活动结束后,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在室外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分别报送团委、保卫处批准。申请时应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不得创办公开出版物和须由出版部门正式审批的内部刊物。

15、编印非正式发行、仅限院内交流的团体出版物,应事先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出版物的名称、宗旨、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印发范围及方式等;经批准编印后,须逐期提交样本分别报送团委、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学生团体编印院内交流的出版物,必须做到思想导向正确,文化品位高雅;不刊登与本团体活动无关的内容;不出售、不用于商业用途、不违规刊登广告,不擅自向校外传播。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各类宣传品。与本团体活动有关,必须公开张贴的布告、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指定地点。经批准公开张贴的宣传品必须与校园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内容真实、版面整洁并完整署明团体正式名称。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及学生团体应建立工作档案。各团体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物资及资料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上交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登记造册,统一保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