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语体学 第八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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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哲学(三)法家 法家的基本特征:以法治国重农尚武君主集权人性本恶以法治国:以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而非以礼治国,非以德治国。以礼治国强调社会按“礼”即等级制度来运行,等级制度可以避免纷争和无序,这是它合理的一面。但以礼治国有失公平,这是它的弊端,以法治国避免了这个弊端。重家尚武:重视农业生产,尊崇战士,无论贵贱,给立军功者加官进爵。君主集权:国家各项根本大权应集中到君主一人之手,避免大臣专权。人性本恶:法家与儒家相反,认为人性本恶,自私自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这正是以法治国的人性论基础。法家的核心主张:法、术、势。法:法律、制度。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权术。势:君主赖以推行法治驾驭臣下的

2、威权。法家的形成:法家形成并最终成熟的过程归功于法家的先驱者的开拓与不同时期法家学者与政治家的贡献。法家的先驱:管仲(齐国)子产(郑国)邓析(郑国)管仲:管仲具有法家色彩的理念主要有:礼法并重出令布宪礼法并重是指兼采礼治与法治的方式,并不偏废,这反映了管仲儒法并存的思想特点,也是妥协现实搞平衡的表现,但管仲提出法治的思想,运用到实践。出令布宪:把国家法令在某些特定的日子公之于众,让百姓有所知晓,能依法行事。它开启是法律成文化的进程。这些思想和实践都具有法家的色彩。子产(郑国):子产主政郑国曾施行了一个重要的政策:铸刑鼎。即把刑法明文铸在鼎上,公开展出,使国人熟知法律条文,按法行事。这是法律成文

3、化的重要一步。之前国家法律都不对外公开,只掌握在贵族和官吏手中,以防老百姓依法争讼,损害统治阶层的权威。管仲曾出令布宪,但只在特定的日子短期公布,并不彻底,子产的铸刑鼎的行为给成文法运动以重大的推动。邓析(郑国):邓析力主以法治国,改革旧有制度,以致被时人诟病,称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邓析也力推法律公开的成文化运动,甚至抛开朝廷,私造“竹刑”,即把自订的一套法律写在竹简上,公之于众。邓析由于思想激进受到主要当权者的排斥,但最终他制订的法律被统治者采纳。法家形成之后,各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的思想承前启后,逐步推进,可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李悝(魏国)(悝:ku)吴起(卫国)商鞅(卫

4、国)慎到(赵国)申不害(郑国)李悝(魏国):法家始祖,著法经。他最大的贡献就是总结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立法经验,并对成文法运动进行了理论概括,完成了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至此,法家思想才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法家才成为一学派。商鞅(卫国):携法经赴秦,在秦孝公支持下,两度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慎到(赵国):在齐稷下学宫讲学,宣扬法家思想,扩大了法家的影响力。他的思想重“势”申不害(郑国):在韩为相,推行法家的主张,他的思想重“术”。后期法家:主要有韩非、李斯韩非子的思想:他吸取了前人成果,把法、术、势融为一炉,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法:韩非所论的法主要包括刑法与官员的奖惩制度。他

5、的法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任法立法明法守法执法任法的思想:依法治国,而不是“任贤”、“任德”、“任礼”。任法的好处:明确是非标准尊君强国利民立法的思想:变法;一法;擅法。明法的思想:法律已定,即进行宣传,让百姓尽皆明晓。守法的思想:有法必依。无论君主、臣子、百姓都应遵守法规。执法的思想:执法应公平;执法应严厉。术:君王任用大臣控制大臣的手段。包括:无为术、自神术、听言术、用人术、制驭术势:权力。势的思想包括两个要点:任势;擅势。法家之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异同:同:都主张以法为本,强调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强调以法治国,主张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和稳定性,强调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6、,等等。异:法家所说的法,是君主立的法。如管子任法所言:“法生于君”。另一方面,法家强调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君主的利益。西方社会的法律,与公民的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如柏拉图就明确指出:“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只是依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在中国古代,法的主要内涵是刑,而西方法的主要内涵是权利。在古代中国,法的目标是打击“小人”,严厉惩罚反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在西方,法治则是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自由民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等为主要目的的。如在雅典,经过梭伦立法(公元前59

7、4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前509年)和伯里克利立法(前443年)等立法改革,先后完善、创立了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贝壳放逐法”(由公民投票放逐僭主或者其他贪官污吏的法律)等,使每个公民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任公职权,参与审判权,以及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等等。在古代罗马,公元212年安敦尼努敕令颁布后的情况也一样。因此,古代西方法治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和权利的法治社会。由于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法院、专门的审判机关,完全由国君和行政官吏掌握审判权。所以,中国的法治在程序上往往异化为一种政治措施,受个人尤其是君主个人意志的左右。而西方,雅典从梭伦立法起,就设立了陪审法庭,且是民主性的、选举式的、公开平等的法院组织形式。在罗马,也有独立的法院组织系统,并在最高裁判官之下,还设立了承审官,有独立的民事审判程序。所以说,法家之局限在于,它的法治是以君为本,目的是君王的统治,因而是彻底的法治。现代法治强调以民为本。西方的立法精神以保护个人最大限度地享受天赋的自由与人权为前提,承认人是自私的,同时是平等的 。所以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虽然在方法上一致,其法治的核心精神却有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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