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监护制度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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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 题 目: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探讨 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成 绩: 完成时间: 11月目录摘要3Abstract3一、老年人监护的概念3二、我国老年人现状4三、我国老年人监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根源分析4四、发达国家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对我国有益的方面5五、对老年人监护问题的建议和完善6(一)应受监护的老年人之范围6(二)指定监护人的确定7(三)明确监护职责7(四)建立监护登记制度及监护监督制度8参考文献8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探讨 摘要:人口正以惊人的速度走向老龄化,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单是某个国家的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60岁

2、以上的老龄人数已达6亿,并将于2025年增至12亿,并且主要居住在今天的一些发展中国家,80岁和80岁以上的高龄人数也在大幅度的上升,预计于2025年期间将达到1. 37亿人,这是世界上增长速度最快的人口群体。预计在1950年一2025年间,60岁及其以上群体将增长6倍。由此可见,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然而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世界范围内的老龄化问题也不例外。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老龄化;监护制度 Abstract:The population is growing at an alarming rate, and it is not only a co

3、untrys social problem. It is the worlds number 60, years old and 100000, and 80 more than 80 years of age, and times more than 6 years old and over 60 years old and over 2025 years. See, the aging of population is a problem that must be faced and solved all over the world. However, the generation of

4、 any social problems has its own specific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the problem of aging in the world is no exception Key words:Guardianship of old people; aging; guardianship system 一、老年人监护的概念 监护制度的概念是对监护制度的一种总体性的认识。监护制度是历史的,发展的,因而监护的概念也是发展变化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有一下几个特征:一是监护对象特殊。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是特殊的成年人,也就是达到成年岁

5、数但由于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病,以下简称老年痴呆病)、精神疾病等其他缘由而不能全部或部分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心理和其他功能将逐步下降,不能判断或不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的状况时有发生,还容易做出使自己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损的决定或行为。二是监护内容广泛。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老年人的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维护。人身监护主要涉及对老年人身体、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进行监护。财产监护主要涉及对老年人的不动产、动产及遗产等财产进行监护。其他合法权益监护是指对老年人委托的其他民事行为进行代理。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老年人监护内容的重点逐渐从财产管理发

6、展到更加重视对被监护老年人生活的照料,更加重视对被监护老年人人身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例如,德国在成年照管制度中规定,“成年照管人的职责包括负责对被照管人的疾病、残障等方面进行救治”。可见,老年人监护制度逐渐偏向对人身权益监护的重视。三是监护方式特殊。和未成年人监护、成年精神病人监护相比,老年人监护在监护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监护制度的实质是补充行为能力欠缺,因此在监护方式上,老年人监护方式具有特殊性,不仅可以使用法定监护方式,也可以使用意定监护方式。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意定监护甚至可以成为老年监护的主要方式。 二、我国老年人现状 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

7、人口正以惊人的速度走向老龄化,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单是某个国家的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60岁以上的老龄人数已达6亿,并将于2025年增至12亿,并且主要居住在今天的一些发展中国家,80岁和80岁以上的高龄人数也在大幅度的上升,预计于2025年期间将达到1. 37亿人,这是世界上增长速度最快的人口群体。预计在1950年一2025年间,60岁及其以上群体将增长6倍。由此可见,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然而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世界范围内的老龄化问题也不例外。二战以后,人类社会进入相对稳定的和平发展时期,在此之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的突飞猛进,人们

8、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丰富,精神生活得到相对满足,社会医疗卫生水平、保障事业都取得不断地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普遍明显提高,全球人均寿命延长到原来的近两倍,即老年人数量在上世纪猛增。 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基于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更出于对个人生活、自由的享受和追求,社会生育率普遍降低,甚至出现严重的人口负增长现象,这一切综合起来,就使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凸显。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也使我国人口有老龄化趋势,并且口益严重。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发生在国家经济及其他社会体制改革完善的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相比还远不富裕,即我们俗称的“未富先老”,所以在

9、我国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也更加复杂。联合国相关组织是这样定义“老年型社会”的: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17%或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10%,少儿人口数量比例低于30%,老年人口与少儿人口在30%以上时即构成所谓的老年型社会或老龄化社会。按照此标准,我国在时就已经基本上算是一个老龄化社会了,因为底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至我国总人口数量达到12. 9533亿,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 2亿,比例接近10%, 65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8811万,比例为6. 96%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比例上升了1. 39%0。)并且有权威机构

10、报道,我国老年人口人在以平均每年3%的速度持续增长,并且到2050年时我国60周岁的老年人口将有可能增至4. 4亿,届时我国老年人口总数量将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量22. 3%左右。 三、我国老年人监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根源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监护人的顺序缺乏弹性,并不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法定监护人顺序不一定适合担任监护入的优先顺序,顺序在后的人完全有可能更适合担任监护人,也没有考虑被监护人的主观意思,显而易见不尊重被监护人,这是不妥当的。部分人选不适合担任现今高龄化社会的监护人,如本人属于老年人,第一顺位的配偶即使尚存在,在年龄上也属于高龄老人,对其体力与智力而言,并非是高龄者的理想监护人;

11、第二、三顺位的父母、祖父母年事已高,更加无法胜任监护事务;对单位与居(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流于形式实际上没起多大作用。此外,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标准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为自己的将来确定监护人,即老年人被赋予了对自己监护人的选任权。但是缺乏操作性。应当明确选任的方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应当向何人表示,这行人或执行机构是何人或何组织,如何执行等等。 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指定监护权的有关单位有被监护人的单位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可以发现,缺乏相应的规则来规范指定行为。这样在实际操作过

12、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就会成为老年监护的绊脚石,而指定监护也会变得形同虚设。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内容的确定,并未考虑老年人在意思表达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差异,而是规定了基本相同的监护内容,这就抹杀了部分老年人尚存的意思能力。现行的法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确实过分保护了第三人,对老年被监护人的权利就造成了一种限制和束缚而难以使其得到真正的保护,从而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被隔离的状态而找不到社会存在感。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虽然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此制度的引进可谓响应了时代的发展变迁,丰富了我国老年监护的方式,但由于其刚出台,在具体实施时还应对意定监护中意定监护合同的当事人、内容、形式等

13、具体细则进行详尽地规定,提高其适用性。 四、发达国家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对我国有益的方面 德国民法典第1896条第1款规定了照管设立的要件,第一,成年人因心理疾病,或身体上、精神上、心灵上的障碍而完全或部分不能地处理事务。第二,设立照管是有必要的。第三,设立照管不违背成年人的自由意志,若成年人因身体上的残疾不能处理事务的,只能根据该成年人的申请选任照管人,除非其无法做出意思表示。若成年人不同意设立照管的,只有当医生的鉴定书确认该成年人无法对某些事务形成和表达自己的意思时,才能不顾他反对,就这些事务设立照管1 .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土葆漪译,法律出版社,第461页。 照管人可以由自然人、社团

14、和机关担任。其中自然人是照管人的首要选择,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机关或社团才被任命为照管人(德国民法典1900条)。德国民法典第1897条第4款要求自然人照管人能够在法律上适当处理被照管人事务,并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亲自照管。照管对于照管人来说,并不是强制的任务,只有被选任的人表示愿意承担照管时,才会被任命为照管人(德国民法典1898条第2款)。被照管人可以对照管人的人选的意见,只要不违背其利益,必须依从(德国民法典1897条第4款)。 1998年4月,日本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室发布有关成年后见2.日本将监护称为后见。下改正纲要试案,1999年(平成)12月1日,日本议会通过修订后的新成年监护法,同年1

15、2月8日公布了以新成年监护制度为内容的四部法案,即民法一部改正(修改)法、关于任意后见契约之法律、关于后见登记等之法律和随着民法一部修改及有关法律之实施,对关联性法律之整备等之法律。修改之前,日本的监护制度只有法定监护制度,修改后的监护制度包括任意监护制度和法定监护制度,在法定监护中新设了辅助,用于轻度的痴呆、智力或精神障碍者。 修改前的法定监护制度适用的对象为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家庭裁判所作出的“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宣告需要在日本政府的公报上公示,同时记载于本人的户籍上。在宣告之后,法院根据本人精神障碍的程度,为其选任相应的监护人、保佐人。由监护人或保佐人代禁治产人管理财产,而准禁治产人因判断能力不充分,保佐人的同意权是其重要财产行为生效的条件。 修改后的法定监护制度,首先废除了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根据本人的实际精神状态的程度,从重到轻分设监护、保佐、辅助三种监护方式。其中监护和保佐分别是是原禁治产制度、原准禁治产制度的修改,辅助则为新增,适用于行为能力不足,但又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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