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销售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44969798 上传时间:2023-11-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8.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销售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销售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销售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销售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销售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销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销售(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惩罚销售的种子没有运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惩罚1事项类型行政惩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惩罚子项名称销售的种子没有运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惩罚5实施主体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8询问及监督电话询问电话监督电话9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

2、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详细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特地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托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须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

3、除外。 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运用说明。标签和运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运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特地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10实施

4、对象销售的种子没有运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11行使层级此事项管理层级:县级12权限划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详细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特地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5、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托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须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运用说明。标签和运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6、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运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特地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13行使内容销售的种子没有运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4法定办结时限农业行政惩罚案件独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确定;特别状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惩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特地

7、性问题须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15惩罚流程详见附件71-2。16结果名称行政惩罚确定书。17运行系统无18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群众举报或者在检查中发觉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刚好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隐私,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惩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看法(

8、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看法。4.告知责任:行政惩罚确定前,应制作行政惩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5.确定责任: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载明行政惩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状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惩罚确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惩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追责情形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9、相关工作人员应担当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惩罚的。2.行政惩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惩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值利益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惩罚的。5.擅自变更行政惩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惩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惩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4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确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

10、,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根据行政惩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根据法规程序进行监督。案件承办人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值利益。 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肃穆处理。案件承办人3.审核确定环节:接受他人恳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

11、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仔细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样。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仔细审核;坚持惩罚看法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困难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赐予行政惩罚的,农业局负责人应当集体探讨确定;严格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公正的惩罚确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惩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局主要负责人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惩罚确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严格根据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案件承办人附件:71-2. 销售的种子没有运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惩罚流程图附件71-2销售的种子没有运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惩罚流程图依法公开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不予立案立案审查核实举报投诉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惩罚确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