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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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师范大学章程序 言华南师范大学前身是1933年创立的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师范学院,1935年更名为勷勤大学教育学院,1938年勷勤大学教育学院从勷勤大学独立出来,改办广东省立教育学院,1939年改办为广东省立文理学院,1950年更名为广东省文理学院。1951年10月,经中南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批复,国立中山大学师范学院、私立华南联合大学教育系并入广东省文理学院,设立华南师范学院。1952年,南方大学俄语系、私立岭南大学教育系、国立海南师范学院、国立广西大学教育系、湖南大学史地系地理专修科、国立南昌大学师范部地理专修科和海南师范专科学校等院校及系科并入。1970年,学校改称为广东师范学院,1977年

2、复名为华南师范学院,1982年更名为华南师范大学。1978年,学校被确定为广东省重点大学,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大学行列,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学校。建校以来,校址数迁而办学不辍,校名屡易而宗旨不改,师生秉承建校之初“研究高深学术,养成社会之专门人才”的宗旨,践行“艰苦奋斗、严谨治学、求实创新、为人师表”的校训,薪火相传,笃志树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晰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学校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华南师范大学”,

3、简称为“华南师大”,英文名称为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SCNU,互联网域名为http:/。学校法定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道西55号,邮编为510631,设广州石牌、广州大学城、佛山南海三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第三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第四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

4、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 学校接受国家和广东省的依法监管,接受社会监督,享有如下办学自主权:(一)设置学科和专业,动态调整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专业;(二)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三)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定招生标准,合理核定招生规模,调节生源结构比例;(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五)吸纳社会资金,决定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与运行方式;(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七)其他依法可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第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

5、本、崇教厚德,学术立校、求实创新,忠诚质朴、敢为人先的大学精神,守护公平正义,引领社会精神文化风尚。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广东、辐射港澳、面向世界,致力于培养卓越教师、推动区域教育发展、引领中国南方教师教育,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文化服务,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综合性师范大学。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八条 自主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第九条 致力于培养具有高深知识、宽广视野和健全人格,富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追求卓越、自主发展,引领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6、学校发展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促进国(境)内外学生交流。学校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条 保障师生自主开展学术研究。实施科研引导、评价与激励制度,支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 第十一条 支持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开展教师培训、教育研究,提供教育咨询,促进教育发展。第十二条 秉承岭南文化精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纳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章 学校成员第十三条 学校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五条 学生自主学习、

7、自主发展,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三)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四)依法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五)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尊敬师长,勤学乐群;(二)遵守纪律,

8、完成学业;(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五)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法实行人员聘用和考核制度。第二十条 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

9、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三)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

10、二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依法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为教职工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与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学生、教职工的维权申诉。第四章 学校治理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吸纳社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照党章等党内规章规定履行职责,制定议事规则,把握学

11、校发展方向,确定学校发展规划,决定学校重大问题,负责党的建设,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校长拟定或提交党委讨论的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

12、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华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和问责职责。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第三十二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二)组织拟

13、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议事规则,研究落实党委讨论决

14、定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行政事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学校设立职能部门,实施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独立行使检查、调查、审计、建议与处分等职权。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是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确定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对下列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

15、、评定和咨询:(一)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重大学术改革与发展计划、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对外合作办学等;(二)学校本科、研究生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学位点调整、教学成果鉴定、学位授予(撤销)、导师遴选等;(三)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科研与社会服务政策制度、科研平台建设与项目培育、科研成果评价与鉴定等;(四)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职称评审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育、人事制度改革等;(五)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调查、裁决;(六)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规划与学术发展、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职称评聘与教师发展、科研评价与社会服务、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开展工作。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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