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品安全纠纷解释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44967414 上传时间:2023-11-2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药品安全纠纷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食药品安全纠纷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食药品安全纠纷解释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食药品安全纠纷解释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食药品安全纠纷解释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药品安全纠纷解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药品安全纠纷解释(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十句口诀掌握食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段波编写(预告:明天将推送十道题目掌握食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可同诉,共同被告可追加(第二条) 侵权违约择一诉,举证责任各不同(第五条) 知假买假不算错,购买之人可索赔(第三条) 买一赠一有损害,虽无对价也有责(第四条) 线下平台1有过错,人身损害须连带(第八条) 网络平台若恶意,连带责任跑不了(第九条) 虚假报告与认证,故意过失责不同(第十二、十三条) 虚假广告与挂靠,连带责任须承担(第十、十一条) 团体个人做推荐,还有经营发布者(第十、十一条) 十倍赔偿仅食品,没有损害也要赔(第十五条)相关法条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

2、起诉或者同时起 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 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 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 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3、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 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 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集中交 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 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

4、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 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5、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 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 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 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6、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 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1线下平台指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二)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第96 条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 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

7、费者权益的力度。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 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 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对此,规定第 15 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 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 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案例二: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 身权益纠纷案消费者因食用

8、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销售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购物价款十倍赔 偿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09 年5 月6 日,原告华燕两次到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二 十六分公司)处购买山楂片,分别付款10 元和6.55 元(为取证),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 裂。当日,华燕到医院就诊,将受损的槽牙拔除。为此,华燕共支付拔牙及治疗费421.87 元,镶牙费4810 元,交通费 6.4 元、复印费 15.8 元。后华燕找二十六分公司协商处理此事时,遭到对方拒绝。华燕后拨打 12315 进行电话投诉,经北京市 朝阳区消费者协会团结湖分会(以下简称团结湖消协)组织调解

9、,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拔牙及治疗费421.87 元,镶牙费4810 元,交通费6.4 元、复印费15.8 元,购 物价款17元及初次购物价款10倍赔偿费共计1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 元。团结湖消协向法院出具说明,证明华燕所购山楂片从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看出存在瑕疵。案件审理 中,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超公司)提供了联销合同及山楂片生产者的相关证照及 山楂片的检验报告等,证明其销售的山楂片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经法院调查,华燕在本案事实发生前,曾 因同一颗牙齿的问题到医院就诊,经治疗该牙齿壁变薄,容易遭受外力伤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10、院二审认为,根据国家对蜜饯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软质山楂片内应是无杂质 的。天超公司销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应认定 存在食品质量瑕疵,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华燕自身牙齿牙壁较薄,但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侵权人的责任并不因而减轻。从团结湖消 协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该山楂片所存在的瑕疵是在外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发现的,因此,产品销售商 是在应当知道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鉴于华燕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并不严重,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

11、此,该院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 条的规定,判决天超公司向华燕赔偿医疗费5231.87 元、交通费6.4元、退货价款及 支付价款十倍赔偿116.55 元。(三)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规定第4 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 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 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 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 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

12、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 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 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四)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有关数据显示,2012 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 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 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据中消 协统计,2012 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 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网络购物投诉18471 件,2013 年上半年食品、药品投诉 20530 件。为更

13、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第 9 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 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 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规定的基本考虑是,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 赔付

14、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 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五)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不 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 食品、药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针对这种不法行为,规定第11条第 1 款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 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

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 2 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 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 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 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六)食品认证机构故意

16、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认证是食品认证机构对初级农产品或者经过加工的食品所达到的等级作出的认定。 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消费者对经过认证的食品认可度和信任度较高。如果 食品认证作假,消费者权益将蒙受巨大损失,我国的食品认证管理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据 2013 年 4 月 16 日人民日报报道,我国经批准的认证企业有5468 家,但是有不 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欺诈消 费者。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遏制食品认证机构作虚假认证,规定第 13条规定了食品认证机 构的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 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规定,有利于全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