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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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人医发2012 号射洪县人民医院 关于印发射洪县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及 责任追究办法(2012 年)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增强全院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保障 意识和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医疗安全的监控、处理机制, 更有效地防止医疗缺陷及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 范诊疗护理行为,我院制定了射洪县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 及责任追究办法(2012 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有的射洪县人民医院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附:射洪县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二O二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射洪县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目的 增

2、强全院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 保障意识和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正确面对就医患者、家属及社 会对疾病康复及全程优质服务期望值日益提高的压力。第二条 范围 全院职工,尤其是医务人员,在实施诊断、 治疗和其他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作为不规范”或“不作为” 而发生的任何有可能导致医疗纠纷(事故)出现的医疗事件, 无论患者与家属有无投诉,都属于医疗安全的管理范围。第三条 原则 医疗安全管理工作遵守“以患者为中心” 的服务宗旨,以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为准绳,以深挖 细查质量要素的各方面、医疗过程的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为主要手段,以及时消除安

3、全隐患并警示责任人从而确保医疗 安全为目的。第四条 要求 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分院、科二级进行。医 院及各职能部门、各临床科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 抓好落实。第五条 内容 本管理办法由医疗风险预警管理,医疗安 全警示,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三部分组成。二、医疗风险预警管理医疗风险预警管理是一种新的风险预防管理模式,是指在 整个诊疗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危机,进行事先预测和 防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并进行医患沟通,尽 可能减少医疗纠纷。第六条 预警对象(医疗纠纷易发人群)(一)与疾病有关的情形:1、新入院的特别是病情不稳定、诊断不明确的危重病人;2、有严重合并症或有严重复合伤需要多

4、科室多专业协作 的病人;3、入院 3日不能确诊或经评估在我院确诊困难的病人;4、病情可能突然变化的病人,如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 损伤、心脑血管病、动脉瘤、病重的新生儿、小儿等;5 、妊娠合并其他疾病,如肺炎、心脏病、肝病、肾病、 脑血管病、败血症等;6 、特殊体质如恶液质、过敏体质或处超敏状态(过敏性 皮炎、休克)的病人;7 、疗效可能不满意的病人;久治不愈的病人;(二)与手术有关的情形:8 、需急诊手术直接送入手术室,而无法确定收治科室需 多科协作的病人;9 、术前诊断不明确的病人;10 、术中发现意外情况的病人;11 、术中死亡的病人;12 、病情危急又拒绝手术签字者,或签字后未能进行手术

5、 的病人;13 、术后器械、敷料清点数量有误的病人;14 、需要二次手术的病人;15 、术后可能致残或功能障碍的病人;16 、老年手术病人(易并发心、肺、脑血管等严重并发症);(三)与精神、经济有关的情形:17 、有自杀史、自杀倾向的病人;18 、有精神异常、心理变态需要特殊看护对待的病人;19 、有纠纷史的病人,扬言要扯皮的病人;20 、病人或家属不配合检查、治疗的;21 、经济困难及费用过大的病人;(四)其他特殊情形:22 、院外治疗效果不佳而转入的病人;23 、需要大量备血、输血者或需要稀有血型血液的病人;24 、发药、配药、注射药物错误的病人;25 、注射药物时(后)发生输液反应、过敏

6、性休克或其它 异常反应的病人;26 、发生坠床、坠车、坠楼、摔倒、触电、烧伤等意外伤 害事件的病人;27 、群体性中毒、外伤时;28 、其他特殊人群,包括弃婴、无家属者、家属恶意离院 者、既往与医疗人员有私人怨恨的病人、社会闲杂人员等;29 、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注意:30 、医务人员亲属;或亲属中有医务、法律工作者的病人; 第七条 预警方法 原则:及早上报,逐级处理;积极会诊,奖优罚劣。1 、医护人员接诊上述医疗纠纷易发人群时,要有高度的 防范意识,做好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确保医疗文书记录的 完善和规范,及时、认真填写医患沟通记录或病危(重) 通知书,并及时向上级医

7、生或护士长(护理问题)报告,如 上级医生或护士长处理不了,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院办公室 报告。2 、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深入了解情况,作好调查、 分析、解释、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化解矛盾,防范事 态扩大及医疗纠纷发生,必要时作好应对医疗纠纷的准备。3 、如科室负责人认为事态严重,则应及时向医务科和分 管院长报告,(非行政上班时间还应向医院总值班报告)。医务 科接到科室负责人报告后立即备案并提出应对意见,进行适当 干预,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作好调查处理、会诊工作。4 、必要时,医务科或分管院长向院长报告。5 、由于医务人员和科室未及时报告产生了不良后果的, 将在纠纷处理后按履职不到位

8、被加重处罚。6 、及时报告,同时科主任积极处理仍出现医疗纠纷的, 由医务科提请院办公会讨论,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7 、对及时发现医患纠纷苗头和安全隐患并积极处理,杜 绝了重大纠纷或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嘉奖。三、医疗安全警示原则:落实细则,全程督导,警告教育,严肃处理。为进一步加强广大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减少医疗缺 陷,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在工作或医疗活动中责任人因失误造 成的医疗缺陷的性质、程度及后果,将医疗缺陷分三级,分别 采取不同方法对当事人及所在科室进行警告、教育、处罚第八条 医疗事故的认定 主要包括:1、对危、急、重病员不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不负责任地 转院,或无故、借故推诿、拒治

9、;擅离职守,不认真检查病员, 观察病情变化,贻误抢救时机,直接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诊疗工作中,对疑难、危、急、重病员的病情不向 上级医师汇报,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示;上级医师在接到下级 医师的报告后,不及时到现场处理;对病情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病员,虽能掌握病情发展情况,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抢救措施; 不及时请会诊,直接影响诊断治疗和预后;被请急诊会诊的科 室和医师无故不及时参加会诊,或推诿失职,贻误抢救时机而 造成不良后果的;3、在诊疗工作中,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剂量、使用 方法、药物过敏试验等规定;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不遵守 无菌操作技术常规,造成严重过敏、感染或交叉感染,直接导 致不良后果

10、的;4、在手术治疗中,术前不按要求充分准备手术方案,违 反手术审批制度;术中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脏器;不 严格履行查对制度而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术中遗留器械、 纱布、棉花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术后医护处理严重不当,直接 造成不良后果的;5、在护理工作中,由于不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造成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不遵医嘱擅自施行错误处理; 不按时、不按规定交接班、擅自脱岗,直接造成不良后果的;6、在药剂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规章制度 而配错方、发错药、写错用法、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对毒(麻、 精)药品管理不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制剂临床自用, 导致不良后果的;7、在医技

11、科室工作中假报检查结果,或由于不负责任而 发生检查结果漏报、错报,或丢失标本、验错血型、发错血、 拍错片,直接影响诊断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8、各级领导不负责任,无故不及时解决医疗、护理、医 技等方面临时出现的或医务人员、病员及其家属反映的涉及病 员安危的紧急问题,或明知故拖,直接影响诊断、治疗,造成 不良后果的;9、行政、后勤、供应等部门工作人员由于履职不到位, 借故或无故推诿、拖延解决涉及临床工作的紧急问题,或不主 动配合临床工作,直接影响临床工作的正常进行,导致不良后 果的;10、在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错用麻醉药物或麻醉 药过量以及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擅离 职守

12、,造成不良后果的;11、其它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九条 一级医疗安全警示项目 主要是指违反各项规 范要求,但是尚未造成患者投诉等后果的行为。(一)医疗文书方面1 、门(急)诊医师未按时书写门(急)诊病历。2 、未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记录药物过敏史, 输血患者未记录输血史。3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及 其他相关记录。4 、凡决定转出的患者,主治医师未书写转科、转院记录。5 、意外死亡病例,科室当日未及时讨论并上报医务科或 总值班。6 、大、中型手术未进行术前讨论。7 、未及时签定医院规定的各种知情同意文书。8 、造成病历等资料损坏或者丢失。(二)纪律方面1 、

13、工作人员擅自离岗。2 、对于疑难危重患者,会诊医师和辅助检查科室医(技) 师在接到急会诊(书面或电话)邀请后,未在 10 分钟内到达 现场诊查患者。3 、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查房、诊治、发药过程中聊天、打 手机。4 、门(急)诊医师、护士未及时将门、急诊危重患者转 送到急诊科、病区。5 、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未按新技术、 新项目审批备案规定执行而擅自实施。6 、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毒麻精药品及放射性药品。7 、将院内讨论的有关患者的情况擅自向患者或其家属透 露。8 、不负责任地解释其他医务人员的工作,造成患者或家 属误解。9 、违反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10 、出现医德医风问题。(三)诊疗

14、规范方面1 、门(急)诊医师对于经 3 次就诊仍难以明确诊断的患 者未请上级医师会诊。2 、危重患者到达急诊科后,未在 3 分钟内开始抢救。3 、会诊医师未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或未诊查患者而进行“电话会诊”、“病历会诊”。4 、门 (急 )诊医务人员对危重患者未实施首诊负责制。5 、门(急)诊医师未见患者即开具“住院证”或病房医师 不看患者即开医嘱。6 、三级医师查房不及时或记录签字不及时。7 、病情突然恶化且初步处理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请上级 医师或科主任会诊。8 、对疑难病例未及时提请科内、科间、院内、院外会诊9 、需马上执行的医嘱未向护士交待清楚,导致延缓执行。10 、对危重患者未做床旁交接

15、班或未将危、重患者的病情、 处理事项记入交班记录。11 、临床医师迟报、漏报传染病或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 病时,未就地隔离、按规定消毒或转入传染科、隔离病室。12 、特殊患者择期手术未在术前上报医务科。13 、麻醉师术前及术后患者返回病房 24 小时内未诊查患 者。14 、手术医师在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患者,3 日内无上级 医师查房记录。15 、错发、漏发药物,但未造成后果,也未引起患者投诉。16 、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择期手术术前准备不充分,延误 手术进行。17 、供应过期灭菌器械或不合格材料。第十条 二级医疗安全警示项目1 、因发生一级医疗安全警示而引起患者投诉。2 、半年内被两次一级医疗安全警示。3 、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金额 2000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三级医疗安全警示项目1 、一年内被两次二级医疗安全警示。2、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金额2000元人民币。3、各种医疗事件酿成医疗纠纷,虽未认定为医疗事故, 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的毁损。4、严重医德医风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一)医疗纠纷事件分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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