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安全)(导设备)规例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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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第369章第98及107条)1991年8月2日(本为1991年第322号法律号)第369AJ章 第1条引称(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369AJ章 第2条释义及适用范围一般条文(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干扰”(interference) 指因一项放射、辐射或感应或上述各项组合所产生的多余能量对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接收造成的影响,而该项影响乃表现于任何性能退化、误释或资料丧失(若没有该等多余能量该等资料是可取得的);“安全距离”(safe distance),就设备的组件而言

2、,指该组件为尽量减少磁罗经偏差而应装设在与磁罗经相隔的最小距离,而该距离须经海事处处长批准并在该组件上指明;“客船”(passenger ship) 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的船舶;“建造”(constructed),就任何船舶而言,指以下的建造阶段(a)安放龙骨;或(b)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或(c)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第IIA类乘客定额证明书”(Passenger Certificate Class IIA) 指根据或依据本条例为行走非国际航程的任何种类航程

3、的船舶而发出的证明书;“货船”(cargo ship) 指并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液货船”(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称为Merchant Shipping Notice并由联合王国运输部发出的公告,并且包括对修订或代替该公告的任何文件的提述,而该文件为获处长批准并在宪报公布表明此意者;“国际航程”(international voyage) 指由一国的港口至另一国的港口的航程;“组织”(the Organization) 指国际海事组织#;“电讯管理局局长”(T

4、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指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5条委任的电讯管理局局长;“雷达值班”(radar watch) 指对所显示的雷达资料作出观察,而观察的频密程度视乎当时的情况而定;“运输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 指联合王国政府的运输部+;“维修”(maintenance) 指任何旨在使某装设保持在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的活动,包括测试、测量、更换、校正及修理;“吨”(tons) 指总吨位,而(a)就任何根据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附表5第13段而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指该等吨位中的较大者;(b)就任何根

5、据该规例第II部及该规例第16条两者而测定吨位的船舶而言,指根据该规例第16条而测定的该船舶的总吨位。(2)在本规例中,凡提述任何性能规格,均须解释为提述(a)在商船公告第1138号中指明的性能规格(在本规例第15、18(1)、27、29及39条所提述者);及(b)电讯管理局局长发出的适当的性能规格(第31、33(3)及37条所提述者),并且包括提述处长认为有关的并在宪报公布的任何修订上述规格的文件。(3)本规例适用于(a)香港客船;(b)150吨或以上的其他香港船舶;及(c)在香港水域内的150吨或以上的其他船舶,但不适用于任何游乐船只、捕鱼船只或须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IV

6、部领牌的任何船只。(4)就本规例而言,顶推船和附属的被顶推船牢固地联接成的组合体,如设计为专用和配套的拖船和驳船组合体,即须视为单一船舶。_注:#“国际海事组织”乃“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之译名。+“联合王国政府的运输部”乃“Department of Transpo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Government”之译名。第369AJ章 第3条导航设备装设的设置(1)每艘船舶均须安装磁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部的规定。(1A)(a)除(b)段另有规定外,每艘客船及每艘300吨或以上的货船,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能在9吉赫频带

7、内操作的雷达装设,并须符合第III部的规定。(b)处长可酌情豁免少于500吨的客船及300吨或以上但少于500吨的货船,使其无须符合第III部第18(1)条的规定,但雷达装设必须与用作搜索和救援的雷达应答器完全相容。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2)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5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的船舶,均须(a)安装电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I部的规定;(b)安装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的雷达装设并符合第III部的规定;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c)安装能显示舵角及每个推进器的转速和推力方向的指示器;而如装有可变螺距的推进器或侧向推进器,则该指示器亦须显示该等推进器的

8、螺距及操作模式。所有此等指示器均须可从正常控制航行的位置读取资料。(3)每艘5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的船舶(a)如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b)如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并符合第V部的规定。(4)每艘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在建造时均须(a)安装电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I部的规定:但此项规定只适用于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并且只在该等船舶行走国际航程时方始适用;(b)安装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的雷达装设(或如船舶是10000吨或以上,则须安装2项雷达装设,而其中最

9、少一项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并符合第III部的规定;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c)安装能显示舵角及每个推进器的转速和推力方向的指示器;而如装有可变螺距的推进器或侧向推进器,则该指示器亦须显示该等推进器的螺距及操作模式。所有此等指示器均须可从正常控制航行的位置读取资料。(5)每艘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a)不论在何时建造,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b)如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并符合第V部的规定;(c)不论在何时建造,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测向仪装设并符合第VI部的规定;(d)如在1980年5月2

10、5日或之后但在1995年2月1日之前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2182千赫)引航的装设和保持或继续如此装有直至1999年2月1日为止,并须符合第VII部的规定。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6)每艘有第IIA类乘客定额证明书的香港船舶,均须安装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7)下述船舶须安装自动雷达标图仪并符合第VIII部的规定(a)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1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b)在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及(c)在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15000吨或以上不属液货船的船舶。(8)在1984年9月1

1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10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均须安装回旋速度指示器并符合第IX部的规定。第369AJ章 第4条装设的可使用性(1)每当船舶出海时,本规例规定须设置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均须处于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但如船舶从某地方出海,而在不阻延该船舶的情况下,该地方是不能提供即时维修的或进行即时维修是不切实可行的,则本规定(除就磁罗经、测向及引航装设的规定外)并不适用。(2)当船舶在海上时,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均须时刻处于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除非该装设有欠妥之处并正进行维修,或进行维修并不切实可行。(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所架设的方式,须使该装置的性能及

12、可靠性不致因振动而受到不利影响。(4)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的组件,须安放在容易接触的位置以方便操作与维修。第369AJ章 第5条对其他装设的干扰(1)当船舶在海上时,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导航设备装设所产生的干扰或机械噪音,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得妨碍无线电讯号的有效接收。(2)当船舶在海上时,船舶上的任何设备所产生的干扰或机械噪音,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得足以令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导航设备装设的有效操作受到妨碍。(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导航设备装设的组件所装设的位置,与船舶上的标准和操舵罗经相隔的距离,不得少于在该组件上所标示的适当安全距离。如在该组件上没有标示安全距离,则该等组件

13、所装设的位置与磁罗经相隔的距离,不得少于商船公告M616号所指明的距离,或不得少于不时修订该商船公告的任何文件(该文件为处长认为是有关的并在宪报予以公告者)所指明的距离。第369AJ章 第6条电能的提供(1)船舶须时刻(如船舶在海上)和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如船舶在港口)提供适当和充足的电能供应,以操作本规例所规定的导航设备装设、进行测试,和供任何为导航设备装设提供电源的充电式电池作充电之用。(2)电能供应不得超过下述的限度交流供电:标称电压10%变差标称频率6%变差直流供电:标称电压变差:110/220伏特供电,+10%,-20%24/32伏特供电,+30%,-10%(3)须设置易于接触的设施,

14、以将每项导航设备装设与其电源隔离而不对任何其他设备的电能供应造成任何妨碍或不利影响。(4)凡船舶须设置2项雷达装设(a)其装设方式须使到如其中一项雷达装设失灵,亦不会对另一项雷达装设的电能供应造成妨碍或不利影响;及(b)而该等装设是在1982年5月25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配备的,则该两项雷达装设均须能藉船舶的应急电源(如有提供的话)操作,但在任何时间只须有一项雷达装设操作。第369AJ章 第7条电池的充电(1)如船舶上配备充电式电池作为导航设备装设的任何部分的电源,则船舶上须设置足够设施,使该等电池能藉船舶的主用电源充电。(2)任何上述电池在不使用时,须能以第(1)款所规定的充电方法,在不多于

15、16小时的期间内十足充电。(3)如任何上述电池在使用时是浮动充电的,则充电所用的电压须是在第6(2)条所载明的限度之内。(4)如任何导航装设是从非充电式电池取得电能供内部电路之用的,则当该等电池失灵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不致使该装设功能失常,但如不切实可行的话,则该装设须设置测试该等电池的状况的设施。第369AJ章 第8条检修和操作资料船东须提供有关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的使用与维修的足够资料及指示,而当个别的装设正在操作、进行测试或检修时,该等资料及指示须时刻可供使用。在香港船舶上,该等资料及指示须以英文写成。第369AJ章 第9条备件及工具须为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供应船上维修所需的特别工具及设备,以及在原订航程期间相当可能需要的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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