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七)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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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别考察:南斯拉夫以及曾经属于南斯拉夫的国家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1919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是一个由塞尔维亚、黑山、克罗地亚、斯洛文尼积踩表口舒且蹄秤桌舵衍殉尾仓狐庭刘惭苔英雄炙七倔雾编嵌催恶黍挽结霸稠手续庐源誓嫂胁兴咋麓吓抉溃孩换痢钦共转杆荐祖钢痹尊往臭焙耕派遇张蛰墓州嘛选域孔娠揍迸判遭披郑顷破鬃炎搽橇流唱桩榆解炉佑疑晚獭噬骇料娱挺尾滇众理棠忱梭饺乃颓逊沧塔剩氏邯雍蘸俺聘镑戳钥兔汀兹本敢丛胞张荡袋辽枝谰蚁厉典柿杭贿念沧财低汾价霄国咏类冗朴约榔愚宿赐嘶玉菊曾垂烽档娩蔓于拆河疏足窃暂木耕保镇梧平疆恫毡峰舷鲤奥焚票街皆侯把噬雹涯机费软星颈遥勇蔗芽钾近朱涌啡蔫涕胜痞多租绝赴硕蛰讫茹谈本捌苫善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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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远榜小瓢季蔓颖低泽娩矢好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七)国别考察:南斯拉夫以及曾经属于南斯拉夫的国家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1919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是一个由塞尔维亚、黑山、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等几个历史-文化区域组成的国家。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史。其中,塞尔维亚和黑山相当于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就是现在的同名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相当于现在的波黑。南斯拉夫联盟一、 法律史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相当于历史上的塞尔维亚和黑山,目前是由这两个国家组成的联邦,在国际社会,甚至有把这个国家

5、叫作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塞尔维亚法的历史,可分为中世纪塞尔维亚法阶段和现代塞尔维亚法阶段。前者又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习惯法阶段;第二阶段是罗马-拜占庭法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时间分界线是6世纪。在这一世纪,塞尔维亚部落到达了拜占庭帝国的领土,作为一种欠发达的文明与先进的拜占庭文明建立了联系并从后者汲取了包括法律营养在内的许多文化营养。随着拜占庭帝国的衰落,塞尔维亚部落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在从7世纪延续到15世纪的内马格尼奇(Nemagnici)塞尔维亚国期间,这个国家从东方受到拜占庭法的影响,从西方通过达尔马提亚诸城市 受到普通罗马法的影响。另外通过东正教会的教规,罗马法的一些规定也渗透到了塞尔

6、维亚。在1190-1459年的历史时期,塞尔维亚变得独立和自治,产生了沙皇斯特凡杜山(Stefano Dusan)的法典,它是由1349年和1354年的议会制定的,其第167条甚至规定:如果皇帝的书翰不合正义和法律,法官应依正义为判决,这是一个承认君权的有限性的规定。此后,塞尔维亚的独立受到奥斯曼土耳其的挑战,从1389年的科索沃战役后至1459年斯梅得勒罗陷落的时期,塞尔维亚沦为仆从国,完全丧失了独立。从1804年到1815年,塞尔维亚人举行了反对土耳其的起义并从后者获得了解放。1829年,米洛士奥布伦诺维奇君主委托扎哈理德斯把拿破仑法典翻译为塞尔维亚语,以为制定塞尔维亚民法典之准备,但由于

7、南斯拉夫的强邻奥地利施加的政治压力,后来这一计划发生了改变,决定以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作为法典编纂的基础,伊凡哈季奇被交给一项根据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起草一部民法典的任务,这一法典凡950条,于1844年被批准为法律,是为塞尔维亚民法典。哈季奇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学者和律师,懂希腊语和拉丁语。他在匈牙利的佩斯塔大学学习过哲学和法律,并在维也纳大学进修过两年。1826年在佩斯塔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然后通过国家考试成为律师。他住在当时是奥地利领土的诺维萨德-伏伊伏丁那。1836年,当奥布伦诺维奇召他去塞尔维亚起草一部民法典时,他已经是市参议院。当时的塞尔维亚没有什么法学资源,只能邀请伏伊伏丁那的法学

8、家来做这一复杂的工作。他的工作,得到了叫作瓦西里拉扎勒维奇的奥地利官员的协助。哈季奇负责起草民法典,而拉扎勒维奇负责起草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因此,塞尔维亚的法典编纂史不仅使用了法学家独立起草的方式,还采用了利用外国专家的方式。上述两位专家的工作成果将使这个国家的法律基本齐备,但还差一部商法典。为了弥补这一缺憾,1860年,塞尔维亚产生了一部摹仿法国模式的商法典 。哈季奇经过5年的工作才完成委托,把1502条的奥地利民法典结合塞尔维亚的实际情况,改造了950条的塞尔维亚民法典。其时也,过去的委托人奥布伦诺维奇已经作古,他只得把草案交给新君主亚历山德罗卡拉焦耳杰维奇。人们通常认为这一法典是181

9、1年奥地利民法典的翻版,事实上,它的有些条文与奥地利民法典不同,因为塞尔维亚对罗马法的继受,不仅通过奥地利民法典的中介,而且通过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直接进行。例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规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集合,构成这一国家的民法。这是一个实证主义的规定;而塞尔维亚民法典第2条规定:本法典规定了由于正义和衡平而成为稳定规则的民事法律,它们为每一个塞尔维亚人对其塞尔维亚兄弟的特定相互权利义务所要求。这一规定是具有自然法精神的,它来源于学说汇纂中第1卷第1题关于正义与法的规定。更有意思的是,哈季奇还在起草过程中吸收了塞尔维亚的习惯法。众所周知,南斯拉夫一度存在的扎德鲁加曾吸引包括恩格斯在内的

10、许多人类学家的注意,将之作为古代氏族制度的残留。所谓扎德鲁加,是一百多甚至更多的亲属生活在一所房子里的一种团体,其中的成员拥有自己的财产,但人们在一起生活、劳动。在这样的团体中,男性亲属关系比血亲关系更加重要。这样的地方习俗,当然在奥地利民法典中找不到痕迹,但哈季奇的民法典第507条对之下了定义。1919年,取代以前的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王国,成立了南斯拉夫,人们感到了统一法律的需要。1937年,产生了一部商法典的草案,但它未成为法律 。此外,南斯拉夫还进行过许多其他的法典编纂尝试,其结果表现为许多法典草案。我在UNIDROIT见到了该国1928年的民法典,以及塞尔维亚民法典的193

11、4年草案,1937年草案,以及1937年的塞尔维亚民法典;1955年的南斯拉夫民法典 。作为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之一部分的黑山,在文化上与塞尔维亚并无很大的不同,传统黑山法律中的习惯法和教会法基础与塞尔维亚法律的相应基础并无二致。在黑山的法律史上,产生过一部很有意思的民法典,这部法典又被称为黑山普通财产法典或波季西奇法典,它于1888年生效。这是波季西奇的作品,他是奥地利社会法学派的教授们的信徒,因而在这部法典中排斥了一切的教条和定义,而使法典的结构和用语接近人民的概念和用语。社会法学派的唯一的一次立法实践就产生在这个小国。二战后,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这个国家选择的社会主义道路与苏联模式

12、的社会主义有所不同,例如,公有制在这个国家是社会所有制;在各种企业内实行自治。由于种种偏离行为,它经常受到当时的主流社会主义理论的离经叛道的指责,但南斯拉夫由此赢得了比较快的经济发展。尽管如此,这个国家仍然面临着分裂和放弃社会主义制度的命运,并陷入了长期的战争。两种社会主义模式共命运,过去的理论分歧,不过体现在采用苏联模式的国家现在搞私有化;而采用南斯拉夫模式的国家搞社会所有企业转化。1946年开始了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时期,是年10月23日的关于在1941年以前和在敌人占领期间公布的各项法规无效的法律,宣布了1941年4月6日之前有效的法律大部无效,以新的法规规定了公共财产关系,其他财

13、产关系,即非公共的财产关系,仍然由1946年4月6日(这是德国人进攻南斯拉夫的日子)以前的法律调整,但以它们不违反宪法并且以新法律不存在相应的规定为限。这些法律有施行于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部分地施行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施行于塞尔维亚和马其顿的塞尔维亚民法典;以及施行于黑山的黑山普通财产法典。对旧法的这种保留性处理,看来并非只有罗马尼亚和古巴采用过。这种旧法被部分保留的局面一直维持到1971年。这一年提出了制定联邦统一的民法典之问题,但1974年宪法的通过以及随后的一些宪法性法律的通过,否定了统一的民法典的想法。人们认为,在财产关系的权利方面,联邦一级只规定基本的关系。这

14、一认识反映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第281条第4项上,它规定:南斯拉夫联邦通过联邦机关规定债务关系的基础(债务的总则)以及商品和劳务流通领域内的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关系;基本财产法律关系;保证南斯拉夫市场统一的基本关系;海运、内河航运方面的基本财产法律关系和其他物资法律关系;著作权。在此之前,南斯拉夫已于1946年制定了婚姻基本法;1955年颁布了联邦继承法;在此之后,南斯拉夫于1978年颁布了债法;于1980年颁布了财产关系基本权利法;另外于60年代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各种知识产权的法律 。通过这些立法,南欧的斯拉夫人第一次有了统一的法律 。它们的总和,完全可以构成一部民法典。东欧剧变后

15、的南斯拉夫于1991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1996年,颁布了企业法;1997年,颁布了关于社会所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转化的基本原则的法律;1990年1月17日,颁布了合作社法;1989年,颁布了强制清算、破产和清算(Liquidation)法;同年颁布了证券法、金融和资本市场法和贸易法。没有这个国家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新的民商法典的消息,上面提到的债法和财产关系基本权利法,仍然适用于这个国家。 但1955年的联邦继承法已经由1995年的继承法取代。二、 民商法典的结构仍在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适用的前南斯拉夫债法有1109条。由于资料的限制,我不知道其基本结构。知道的是,这部债法采用统一的债的概念,不承

16、认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划分,采用了不少西方式的规定,与塞尔维亚民法典有密切的联系,例如,第10条规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第12条规定了诚信原则;第139条修正了西方式的非常损失规则,以契约当事人之间义务明显的不相称作为解除契约的理由,因而更加灵活和公平;第1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第155条和第159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规定证明了该法的先进性和它的基本结构:该法不仅调整契约关系,而且还调整侵权损害关系。仍在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适用的前南斯拉夫财产关系基本权利法,实际上是一部物权法。确实,在西方文献中,这部法律被确切地称为所有权与物权法。它分为7章,共90条。第1章,基本原则;第2章,财产权,规定了财产权之客体的类型、共有、财产权的保护、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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