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简介 招商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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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安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客商在红安投资兴业,促进红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红安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客商,系指来自县内外的投资者。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商贸和文化旅游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第二章 投资产业导向第四条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项目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第三章 税 收第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必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工业项目。 根据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以及“中部崛起”等相

2、关政策,新办企业所应该享受的优惠和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落户红安新型产业园的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新办工业企业,从依法纳税之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第四至第五年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第七条 对来我县注册经营的总部型或贸易型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计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县政府另行制定。第四章 土地和房产第八条 所

3、有工业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内的使用权。土地地价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红安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税收预期贡献,县政府给予投资奖励。对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预期税收过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以项目议政策”,给予更多优惠。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第九条 客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费。第五章 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第十条 客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执

4、行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属于县内审批的建设项目,7日内办毕;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尽力做好汇报、疏通、争取和服务工作,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促使项目早日建成。第六章 基础设施配套第十一条 客商投资的水、电、通信、电视、供气、基建的报装、报建手续,在相关手续资料提供齐全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毕。客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第十二条 对落户红安新型产业园的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五通一平”(水、电、路、通信、电视、土地平整),主管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基建工程发包、建设、企业用工等由企业负责。第七章 投资服务第十三条 实行

5、涉企规费“一卡制”。落户红安新型产业园的工业企业,实行五年零规费,五年后纳入涉企规费“一卡制”的范围。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项目“一条龙”服务制度,严格按“进一个门办好、交协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办结”的要求,为客商提供服务。对客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法定规费,由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物价局、县财政局会同招商局每年核定一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重点企业制发缴费明白卡,由企业持缴费明白卡定时、足额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缴纳,各执收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企业可拒缴所有未经县政府批准的卡外收费项目,违规收取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凡行政事业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收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办证的

6、相关必须费用。凡地方服务性收费,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其下限的30%收取,收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下限的20%收取。第十四条 实行两条隔离带。对园区项目和园区外重点投资项目实行专班服务制度,由一名县级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个专班跟踪服务。通过服务专班把客商与税费征收部门、企业职工和当地居民隔开,客商需要办理的事项,由服务专班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确保企业围墙内的建设工程等由投资者自主负责,围墙外的办证、缴费等事项,由引资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帮助企业办理到位,引资责任领导负责协调落实,为客商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第十五条 实行涉企检查“三原则”。先备案后检查原则。执法执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7、,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先报县纠风办备案,并持纠风办签发的涉企检查通知书,方可进入企业检查。一般只纠不罚原则。通过检查发现属一般性违规问题,只要求整改,不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确需处罚的,须报县涉企规费统一征收和检查领导小组审查,按法律法规的下限标准执行。检查趋少从简原则。各执法执收部门进入企业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同一部门多项检查,可联合检查,不得分头检查;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检查的,由县纠风办组织实施,明确一个牵头单位,检查结果共享。第十六条 落实“四项服务承诺”。优惠兑现。对涉及税收优惠的招商项目,由投资企业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申报,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

8、局受理审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退税手续。劳动服务。对客商投资企业用工,劳动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可采用不同形式用工,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倡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金融服务。金融部门对园区企业和园区外重大招商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比例跟进配套信贷资金。“绿卡保护”和环境监控。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保护制度,“绿卡”由县政府核发,县招商局承办。对客商投资重点企业的环境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公安局实施重点监控。重点企业发生治安案件,如因公安部门处理不当或失职造成损失的,实行先行赔偿。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对客商投诉和来信来访,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

9、回复投诉人。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随同家属在购置物业、新建私宅、就医及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房产、卫生、教育等部门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其他要求,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第八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县政府所发相关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法制办、县招商局负责解释。红安县招商引资工作流程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质效和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流程。一、项目洽谈(一)信息处理。对符合红安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项目,引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县招商局通报项目信息

10、,包括拟投资领域、投资主体、项目基本内容等。县招商局及时向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报告,确定项目洽商责任领导,并通知县直相关单位做好客商来访洽谈准备工作。(二)前期洽谈。由项目洽商责任领导牵头,招商局具体组织,县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引资单位负责人参加,同投资方进行项目前期洽谈。洽谈内容包括项目类型、市场前景、选址要求、优惠政策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事项。(三)来访考察。由县招商局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县招商局负责接待;由引资单位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引资单位负责接待。对有投资意向的项目,由引资单位牵头组织邀请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回访考察,重点是了

11、解投资方实力和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及相关要求。考察结束后由引资单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商办)提供项目考察报告。二、项目准入(一)准入论证。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县领导和项目洽商责任领导召集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等部门,重点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评和安评能否达到基本要求、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是否准入的意见。(二)签订意向。对准入的项目,可由县政府或委托引资单位与客商签订投资意向。投资意向协议文本由县招商局起草或由引资单位起草并送县招商局审定。三、规划选址(一)落实选址方案

12、。对拟准入的项目,其项目选址应优先考虑红安新型产业园。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优先推荐已经报批的土地,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出项目选址方案,划出选址征地红线图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最后由县长“一支笔”审批。(二)确定用地规模。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1、设定投资强度。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亩,采取招、拍、挂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控制用地规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用地不得超过100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规模尽可能控制在200亩以内,超过300亩以上项目用地需经县政府常务会审查

13、通过。企业在申请用地面积时,必须由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其项目建设建筑面积设计方案审核测算出土地使用面积,报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的领导审定,并按预期方案全程监控土地使用。四、深度评审(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度评审。县招商局负责将拟落户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给县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城投公司、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请各单位对拟落户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县领导召集项目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书。(二)建立项目评审负

14、责制度。为了强化评审责任,提高评审水平,评审工作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参加评审的单位领导及专业人员需在所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五、综合审批(一)合同文本草拟。拟签订正式合同的项目,由县招商局负责准备规范的合同文本,并与投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如超出红安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的,由招商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二)领导审批。采取文件会签方式或者会议研究决定方式审批。1、文件会签方式。县招商局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项目评审意见书、项目选址方案等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签。为缩短合同文本审签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凡相关

15、县领导在家的,文件送达后两天内签完,如文件会签中遇某领导外出,由县招商局通过电话请示同意后补签。2、会议研究决定方式。对特别重大而又紧急的项目,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或四大家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六、组织签约凡与县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县长或委托其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与投资方签订。凡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或意向协议书,有关文本统一由县招商局存档备案。七、项目建设(一)成立项目服务专班。项目正式落户后,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立服务专班为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项目服务专班的成立,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项目服务专班成立文件,报送县委、县政

16、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县委办、政府办发文。原则上一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挂点,两至三个单位为专班成员,并明确牵头服务单位。(二)办理公司注册。由项目服务单位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注册资本金要求参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精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5%,特别重大项目不低于25%。(三)组织土地报批。此项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服务专班协助企业按程序办理。对土地报批前涉及规划、土地的地形图、红线图、勘界图及勘界技术报告书的出具,由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按特事特办、先服务后收费的方式及时提供,统筹落实。(四)进行环境和安全审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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