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按学科大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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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理工大学按学科大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津理工教务2010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加强基础、淡化专业、因材施教、特色培养”的指导思想,促进按学科大类招生模式下学生选择专业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年级实施大类招生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选择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学院教学院长、纪检委、教务处和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三章 选择专业原则第四条 大类招生原则上采取“2+2”或“1+3”的培养模式,即前两年按大类培养,后两年按

2、专业培养;或前一年按大类培养,后三年按专业培养。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修完基础平台的课程后进入专业学习。第五条 按大类培养期间,取得应当修读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分的70%(含70%)以上者有资格自主选择专业。第六条 选择专业仅限定在就读的大类所含专业和专业方向内进行。凡有跨大类专业意愿者,按照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专业志愿的填报分成两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均需按个人意愿至多填报本学科大类内三个专业志愿。专业录取以规定学期内全部必修课程(含重修、重考)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以下简称加权成绩)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先满足加权成绩名次排列在前的学生志愿。加权成绩的计算公

3、式为: (其中为第I门课程成绩,为第I门课程学分)。注:按学科大类招生且以“2+2”模式培养的学生选择专业在第四学期进行,且前三学期全部必修课程(含重修、重考)成绩参与加权计算;按学科大类招生且以“1+3”模式培养的学生选择专业在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且前两学期全部必修课程(含重修、重考)成绩参与加权计算。第四章 选择专业程序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拟定按学科大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工作日程,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学院在大类选专业前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大类内专业和专业方向的修读名额、条件及实施细则(办法),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第十条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学院以多种形式面向学生开展专业教育

4、、职业生涯指导及政策宣讲等指导活动,并公布活动安排。第十一条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学院负责指导学生按照工作日程安排及要求,通过“按学科大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系统”填报本人专业志愿。第十二条 每阶段志愿填报结束后,学院进行专业录取工作。因学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自主选择专业者,学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指定专业。第十三条 学生选择专业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署名向校本科生选择专业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由领导小组核实、处理。第十四条 选择专业的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和专业方向修读,不得变更。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学院均按选择专业的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入学时已确定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学生不适用。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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