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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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0601(颁布时间)19960601(实施时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牧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三章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四章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五章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第六章研究开发机构第七章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八章科学技术投入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

2、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科学技术的普及以及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第三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经济建设转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要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五条自治区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

3、门,必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工作。第六条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顾问组织和决策咨询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实行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第七条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实行合同制,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逐步推行招标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科学技术的普及工作,应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制度,定期对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价。第二章农牧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现代农牧业的要求,推进农牧业科学技术的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和应

4、用。第十一条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围绕品种选育改良引进、栽培技术、植树造林、治水改土、疫病防治、病虫害及自然灾害的综合防治、农畜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农牧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综合发展等重点科技课题进行。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建立农牧业科学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科学技术推广网络、培训体系,充实加强科学技术服务队伍,对农牧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实行绿色证书制度。旗县、苏木乡镇要逐步建立固定的科学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场所并配备必要设施。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研究开发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农牧业科学技术

5、进步提供服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牧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服务条件和生活条件,稳定和发展农村牧区科学技术队伍。第三章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六条自治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发展。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技术政策,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把建立健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的运行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尽快成为科学技术进步的主体。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规划列入盟市以上科学技术进步规划的,申请科学技术项目时,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开发、试验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大专院校联合与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企

6、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引进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必须做好消化、吸收和开发新技术的工作。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制度,培育和发展工人技师队伍。企业要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促进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人才、技术问题。乡镇企业必须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引进和培养人才,引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逐步走上集约化发展的道路。第四章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社会事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并加强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各级科学技术行

7、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加强对人口、资源、国土整治、环境保护、卫生保健,以及灾害性天气和气候、地震监测、草原森林火灾预报等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方面的科学研究。第二十三条社会事业主管部门要把科学技术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鼓励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第五章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要把发展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科学技术工作的重点,全社会都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确定高新技术发展重点、发展领域,扶持高新

8、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组织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第二十五条积极办好国家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的规定,建立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六条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并在投资、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扶持。第二十八条自治区、盟市要确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大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问题

9、。第六章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九条自治区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建立布局和结构合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第三十条全民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置、调整由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大专院校可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建立非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建立的集体、私营和个体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技术开发型研究机构可以创办或与企业联合创办科

10、学技术先导型企业,实行技术、工业、贸易一体化或技术、农牧业、贸易一体化经营,鼓励和引导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进入企业和农村牧区。农牧业研究开发机构要按照自然经济区域,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生产紧密结合的农牧业研究开发、推广体系。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等社会公益型的研究开发机构,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第三十二条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以多种有效形式实行联合、承包、租赁、参股、兼并。第三十三条鼓励自治区外和驻自治区的中央研究开发机构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境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自治区设立研究开发机

11、构,也可以与自治区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第七章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采取措施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要给予优厚待遇。对在农村牧区、贫困地区以及在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优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对从境外、自治区外来自治区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本人意愿具体商定工作形式和期限,保证来去自由。对其中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携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来自治区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待遇从优。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要遵守职业道德

12、,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三十五条逐步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聘任合同制,进一步放开、搞活科学技术劳务市场,建立健全人才流动中介服务组织,促进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第三十六条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直接从实施技术成果的纯收入中提取酬金的制度。受益单位和个人对提供技术服务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除兑现技术合同的报酬外,可以给予物质奖励。第三十七条要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经申请,应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有特殊或重大贡献的,可以破格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对在工业企业和农村牧区从事专业性生产、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申

13、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适当照顾。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通过专业进修、培训、出国留学等方式,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自治区要重视青年科学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要设立青年科学技术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有特殊和重大贡献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三十九条依法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四十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得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14、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所得收入依法纳税外,归个人所有。第八章科学技术投入第四十一条建立财政拨款、金融贷款、单位自筹和吸引民间、境外资金的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自治区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到年自治区全社会科学研究开发经费占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第四十二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把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三项费、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学技术专项费纳入财政预算。到年全区财政年度安排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占全区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应逐年提高。自治区科学技术三项费增长速度要

15、高于年度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到个百分点;盟市、旗县科学技术三项费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到个百分点。盟市科学技术三项费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以作为基数,旗县科学技术三项费低于财政支出,以作为基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增加对科学技术的投入。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补助经费、自然科学基金等科学技术专项费用,要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不得从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中列支。第四十三条自治区预算内和盟市、旗县本级财政的基本建设拨款中,每年安排的资金,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研究开发机构的基本建设、研究开发机构的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和重要科学研究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列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农牧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牧业研究开发的要达到以上。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经费,自治区、盟市、旗县要按人均不低于元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由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专款专用。第四十五条银行应按国家规定,设置科学技术开发贷款,贷款规模应当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相适应。贷款的回收再贷,应当全部用于科学技术开发。逐步增加科学技术开发贷款比重,到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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