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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临时工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经学校教代会和行政会研究,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按照因需设岗、因岗用人的原则聘用临时工。 第二条学校聘用临时工(含食堂用工),一般照顾本校在职教职工的配偶。聘用临时工必须报校委会研究,校长签字,到学校办公室填表备案,签订劳动合同,方可聘用。劳动合同一学期或一学年签订一次,每次聘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如因工作需要,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但男满55周岁、女满0周岁必须辞退。 第三条学校新聘临时工的基本条件。政治思想表现好,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和其它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食堂用工可放宽到
2、初中毕业),胜任学校安排的工作,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男性年龄不超过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聘用临时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四条在学校工作的临时工实行浮动工资制。总务处负责制订员工工资方案,报学校校委会审定实施。食堂、商店员工工资与绩效挂钩,工资发放表交档案室存档。在学校其它岗位工作的临时工实行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制,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学校聘用临时工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已在县社保局办了入保缴费手续的,学校凭“入保缴费证”报销在劳动用工期内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具体操作方法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所聘临时工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无条件予以辞退: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遵守学校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不能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劳动任务;不胜任学校所安排的工作。违反计划生育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本制度由02年8月1日教师代表讨论形成,从2021年月1 日实施。 202年月18日 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