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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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The legislation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does not stipulate a principle of no additional responsibility resulting from appeal because it will change the status in litigation between courts and both parties. However, the principle is propitious to the improvement of civil litigation

2、 system and the reformation of model, which is also propitious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appellants. Thus, it needs to add a incidental to an appeal and improve the information system when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The thesis first analyzes the sense and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in ou

3、r countrys civil litig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n offers some proposals on it referring to related experience in foreign countries.Key Words: civil litigation; no additional responsibility resulting from appeal;incidental to an appeal;informative system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 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要求上诉法院只能在上诉人申请变更的范围

4、内变更原判决,从而限定了上诉审审判的范围,即要求上诉审法院就上诉请求范围内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对上诉请求成立与否作出裁判。通过对外国的借鉴,引入附带上诉制度,防止滥诉的现象出现。实行告知制度,完善第二审的审理程序,进而提高审判的效率。刑事上诉不加刑原则与上诉不加重原则的区别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报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同时不背于诉讼的效率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原则。而上诉

5、不加重原则指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既然只审查上诉人的请求而不审查被上诉人的请求,就体现了民事上诉不加重原则,一、确立我国民事诉讼上诉不加重原则的意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没有规定上诉不加重原则,上诉人上诉可能会面临比一审更不利己的判决,导致上诉人对上诉有顾虑。对于如何限定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范围,如何提高上诉审法院的审判效率,如何使上诉人在审判中更加充分行使处分权等问题都是有必要解决的。对于上述的问题,上诉不加重原则所体现的理念能完善我国存在的问题。正基于此,我国有确立民事诉讼上诉不

6、加重原则的必要。上诉不加重原则是对上诉审法院明确上诉案件审判范围的需要,对于我国上诉制度的改革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保证相关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虽然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保持中立、客观的心态,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审理,法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审问在心态上出现偏差,这时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就很难保持一种客观的心态。例如审理一些具体金额数字的案件时所作的判决会比较容易把握,毕竟有数额的具体范围限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做出的判决就不会有很大的偏差,会显得法官做出判决时,体现出中立、客观的心态。但是也有很多案件错中复杂,法官很容易就随着案情的深入而不能保持客观的心态,往往就会做出逾越上

7、诉人所上诉请求的范围的判决,因此就会出现对于一宗案件,一百个法官,就会有一百个判决的情况。只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将法官所作的审判范围限制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内,才能约束法官在判决上把不在上诉范围内的想法省略掉,从而进一步保证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许俊强民事二审程序应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J北京:人民司法,2000(1):73因此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有利于保证司法实践的统一性。怎样实现司法实践的统一性,首先应从审判人员方面着手。在二审时,尽量让一审的审判人员在二审时旁听,同时他们负有监督上诉审法院所作的审判范围是否限制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内;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时,监督上诉审法院

8、的责任就落在双方当事人身上,毕竟对于这种特殊的案件,当事人最清楚上诉审法院的审判范围是否限制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内,因此当事人最有发言权。(二)有利于正确定位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纠错功能为何上诉审的法官会作出逾越当事人的上诉不服范围,进行上诉加重或不加重的行为,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纠错。通常民事上诉制度之基本功能包括: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保障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保障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统一性,并协调统一地发展法律;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以提高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尹勃,张雪萍论民事上诉中上诉不加重原则J河北:河北法学,2006(6):136但是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强调的是上级法院

9、通过上诉程序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没有真正做到提高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因为纠错功能是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因此现在的法官都具备“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始终贯穿上诉审程序的始终,从中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这就体现了纠错功能是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基本功能。有很多学者都认为“上诉制度实现了诉讼上的防错与纠错功能,保护了上诉人的正当权益,增进了上诉人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的信任,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毕玉谦,谭秋桂,扬路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98的确“纠错”作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有很多合情合理的地方,不但适应国情也体现法律的正义

10、,对于现在的法制制度,如果还将此功能笼统地归纳为 “有错必纠”之理念而进行相应的司法审判则欠缺合理性,毕竟“有错必纠”不论在哪个方面都有弊端。例如就像在我国法院现行层级监督体制下,当基层法院在审判中犯了错误,就因为有纠错功能的存在,上一级法院就会改正之前法院所犯的错误,但是并没有人敢保证上一级法院把错误改正完就不会再有错误出现。毕竟法院之权威来自于整体,只要一个错误都会对任何法院任何一个层级的权威造成伤害,都是对整体司法权威的伤害,其最终结果就是司法权威的彻底丧失。纠错作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其可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不应一味追求公正价值而损及其他价值。现今的民事诉讼制度就是为了实现私权救

11、济,我们更应倡导“有限纠错”的理念,上诉乃是对一审裁判之否定,但其实并不是上诉人对司法权威否定,反而是对司法权威的承认。因此我们应合理定位民事上诉制度之纠错功能,将其限定为“有限纠错”而非“有错必纠”。如何实现“有限纠错”,在具体程序设置中,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对上诉审法院的权力进行合理规制就突显其重要性,杨荣新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2特别是上诉审判决必须明确范围,若非涉及非改不可的错误,例如程序性事项、严重的程序性违法等,这种错误是一定要改的,但是对于一些与上诉人上诉范围无关并且不影响审判程序进行的错误就可以加以省略,不能因为纠错而随意变更一审判决。在对上诉制度之功能进行

12、了合理定位后,应遵从纠错功能作为民事上诉制度基本功能的同时贯彻有限纠错之理念。因此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有利于正确定位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纠错功能。(三)有利于我国的诉讼模式的改革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模式,都是法院处在主动的地位,双方当事人都处在被动的地位上。由于法院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主体,双方当事人都是在配合法院进行的程序而提起诉讼,当事人都会选择服从于法院,都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但是这种做法与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念相违背,所以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所追求的是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审判程序中处于主导的地位,而法院则处于被动的地位,使法院的审判权必然受制于上诉人的处分权,从而限定了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范

13、围,法院会因此而作出尊重上诉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判决。对于上诉审法院而言,只要上诉人没有提起的诉讼要求,上诉审法院都不能擅自变更上诉人的上诉要求和范围,也只有当上诉审法院的审判地位从主动转向被动,更加保障上诉人的权益,才能进一步做到合理的诉讼模式改革。因此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有利于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革。怎样实现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革,首先要从双方当事人着手,让他们了解诉讼模式的转变的同时,普法知识的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律师也有义务告知当事人能更充分行使处分权,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诉审法院而言,在诉讼模式的改革中,上诉审法院应对改革后的审判程序中做出改变,只需要做到在审判中保持中立,

14、并且把审判范围限制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中。(四)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诉讼效益性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是为上诉人的上诉利益而进行保护,目的是将法官的裁判范围限制在上诉人的上诉范围内,此时问题就出现了,既然这一原则具有实用性,那是不是表明上诉人随便就可以毫无顾忌使用呢?当然并不是随便就可以使用这一原则,只有当法官对上诉人的上诉范围变更的情形时才可适用,因此上诉不加重原则的诉讼效益性主要体现为降低法官错判、误判的成本,也就是相当于作出错误判决所产生的不适当的费用。在当前法制下,没有哪一个法官在判决不犯错误,特别是上诉审法院擅自对单方上诉人进行了加重处理,如果放任上诉审法院不理会上诉人的上诉范围要求,作出的

15、判决并不是上诉人所追求的,那么上诉人很可能就会启动再审的程序,从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有利于确立民事诉讼的诉讼效益性。张卫平学者指出,上诉不加重原则确立后将会导致上诉人滥用上诉权,滥诉的后果将是增加上诉审法院不必要的负担,还降低效率。张卫平民事诉讼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22对于这种情况不能片面地分析,在现实中,不可能因为上诉不加重原则没有确立,就不会出现所谓的滥诉的情况。有一些上诉人会无理取闹继续上诉,这样也会出现滥诉的情况,因此不应把滥诉的情形都归纳在确立上诉不加重这原则上,更何况如果上诉人确实认为自己是有理由上诉的,哪怕无此原则的确立,上诉人也会

16、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又有何滥诉可言?因此这些学者指出的问题是片面的。如果有上诉过的人都了解到上诉过程中要付出物质上的成本和精神上的成本,这漫长的过程并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像是对上诉人的一种折磨,既然上诉并不是一件吃力讨好的事,又会有多少人为了所谓的滥诉而愿意行使上诉权呢?所以我们对于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要理性去看待。如何实现民事诉讼的效益性,主要是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时有必要成立一个由某些特定人员组成的复核小组,上诉审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上诉不加重原则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审判,主要是将审判人员的裁判范围限制在上诉人的上诉范围内,上诉人对上诉审法院所作的审判范围也有权利进行监督,只要上诉人认为上诉审法院并没有将审判范围限制在上诉请求范围之内,并且经过特定人员复核之后认为有理的,上诉审法院必须重新做出审判。二、我国确立民事诉讼上诉不加重原则的可行性 在我国确立上诉不加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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