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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1、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2、内容: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3、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4、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内涵(一)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在公

2、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三)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全方位的结合。三、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一)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 (二)建立健全一体化的治安社会防控系统使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工作转化为全体社会公民的责任,尽可能多的依靠发动全社会力量去解决。(三)建立健全保安科技装备使用机制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形成群众参与和技术装备共同构成的安全防控报警与快速反应网,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四)建立健全警察公共关系途径渠道四、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

3、相结合的创新途径(一)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群众工作理念(二)建立开门评警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为民考评的绩效考评体系。(三)掌握“三懂四会”群众工作方法“三懂”,指的是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四会”、指的是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四)完善开放型的公安工作社会监督大格局1、完善社区民警和窗口单位民警向辖区群众和服务对象述职制度。2、整合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监督职能。3、构建检法机关司法建议、新闻媒体监督、“政法民声热线”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4、畅通群众投诉、信访举报等渠道。5、全方位、

4、多角度征求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6、积极落实事务办理工作责任机制、群众意见研判机制、监督成果运用机制和群众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把公安工作置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一、公安政策的概念1、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目标而制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行为准则。 2、公安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二、公安政策的作用1、指导作用:指明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 2、规范作用: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3、调整作用(1)对人民群众有调动治安积极性的作用 (2)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遏制、制裁及促使其转化的作用。(3)对

5、公安机关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二、五项基本的公安政策(一)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1、含义:(1)严肃:就是执法必严;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2)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2、关系:(1)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2)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3、认真贯彻(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就是不枉不纵。(2)其具体应用就是坚持稳(准备)、准(准确)、狠(严厉打击),在稳准狠中,“准”是关键。(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1、含义(1)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

6、(2)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2、注意(1)对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 (3)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三)宽严相济政策1、含义:(1)宽:宽大、宽缓和宽待,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非犯罪化,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非监禁化,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措施。非司法化,轻微案件,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

7、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2)“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严,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3)“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2、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陋现象。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加大对黑恶势力、

8、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打”相结合。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治安行政措施,对那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稳定的,该劳教的坚决予以劳教。(2)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把好案件源头。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定立案标准,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推行刑事调解。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当宽则宽。对未成年人

9、、在校学生触犯轻最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政策1、基本要求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禁止侮辱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五)尊重保障人权政策1、刑诉第二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2、刑诉在完善侦查程序的同时,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规定,完善了辩护、证据、侦查监督等制度。(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

10、政策1、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2、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3、基本要求(1)以教为主,寓教于法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第一节 公安刑事司法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职权1、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2、具体工作:侦查、拘留、执行逮捕(无权批准和决定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

11、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二、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二)依靠群众的原则 1、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2、依靠群众实施扭送3、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12、互相制约的原则(六)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该接受监督的原则。(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原则。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九)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十)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象:犯罪嫌疑人 (二)程序 1、实施人员:侦查人员(不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时间:(1)不得超过12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3、地点:(1

13、)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不需要拘留、逮捕: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3)现场:经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4、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1)应当如实回答。(2)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应当制作讯问笔录:(1)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2)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3)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三)讯问中的特殊程序1、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1)由熟悉未成年

14、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2)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3)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3、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4、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二、讯问证人、被害人(一)对象:证人、被害人(二)程序 1、实施:侦查人员,2人以上 2、地点:(1)现场讯问:出示工作证件。(2)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

15、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讯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讯问通知书。(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3、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4、讯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5、讯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无教师)到场。6、制作讯问笔录。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一)现场勘验 1、对象: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 2、方式:拍照、绘图、录像、文字记载3、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4、实施人员:(1)侦查人员;(2)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 5、程序: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二)物证检验 1、侦查人员进行;2、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三)尸体检验 1、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2、批准: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3、强制检查的对象只针对犯罪嫌疑人4、特殊情况: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贞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5、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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