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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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将系统科学引入法学领域的尝试,自系统科学问世之初就已经开头。一般认为,掌握论创始人维纳所着人有人的用处掌握论与社会一书,是系统科学与法学的最早结合。维纳运用掌握论的一般原理对有关法律、正义、道德、社会掌握等问题所作的“纯技术性解释”,为人们从全新的角度追踪、控测、确定和把握简单纷纭的法的现象勾画出了另一番图景。1979年11月10日,我国科学家钱学森发表了大力进展系统工程、尽早建立系统科学体系的文章,将法治系统工程列入了系统工程体系,从而为系统科学引入法学指出了方向。1981年11月,吴世宦发表了建立我国法治系统工程学的浅议,领先提倡运用系统科学分析法学的一些根

2、本问题。随后,潜科学登载了李克强的关于法治系统掌握过程的探讨,法学杂志发表了罗辉汉的关于开展法治系统工程讨论的刍议、略论法治系统工程的特点和方法,法学季刊刊出了李昌麟、周亚伯的怎样运用系统论讨论法学问题等,拉开了我国法学界引进系统科学及方法的帷幕。1985年4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争论会”。会议争论的主题包括:1、关于我国法学落后的缘由和法制建立、法学讨论的现代化、科学化问题。代表们认为,法学落后于现实的一个根本性的缘由是受了苏联讨论模式的影响,满意于线性的“分析-综合”式讨论方法,无视对法和法律现象作系统的、整体的和多层次的分析。必需引进现代科学方法和最新科技成果以实

3、现法制建立和法学讨论的现代化;2、关于把现代科学方法和最新科技成果引进法学讨论和法制建立领域的问题。代表们提出,为了实现法制建立和法学讨论的现代化,需要引进电子计算机等科技装备,建立法制信息库、资料检索中心等,需要引进系统论、掌握论和信息论为主要标志的现代科学方法;3、关于法制系统科学和法学流派问题。代表们认为,法制系统科学作为法学的一门边缘学科已经形成,它有自己的讨论对象、方法、内容,不能纳入传统法学的分类体系。有些代说明确指出,自1979年以来,法学界已经崛起一个新的法学流派,即“系统法学派”。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某种意义上,1985年是我国“系统法学”诞生之年,“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争论

4、会”是系统法学诞生的标志性大事。此后不久,在一局部法律学者,尤其是中青年法律学者中间,形成了一种“言必称系统,动辄谈信息”的热潮,争论法学系统方法和理论的文章日渐增多,人们热切期望法学与系统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的产生,从而给尚处于潜科学状态的讨论方向分别命名为“法制系统科学”、“法治系统工程学”、“数量法学”等。曾经一度,系统法学的风行成了法学界瞩目的焦点。在技术层次上,从事系统法学讨论的学者们确曾为系统科学与法学的结合作过力所能及的努力。应当说,这场主要由中青年学者发起的系统法学运动,为传统法学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在传统法学理论与方法的更新方面独辟了一条新的道路。自从系统科学引入法学后,法学理

5、论讨论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比拟明显的改观。至少,法学界认为以系统论、掌握论和信息论为代表的新的科学,特殊它们的一些思想、概念和方法,如整体性、目的性、定量化等,对法学讨论来说,是有启发的,有助于法学讨论者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讨论法律现象。然而,“系统热”象其他法学热潮一样,在一段时间的“喧嚣”之后逐步趋向寂静,并受到所谓的法学“假系统”、“伪系统”的指责。这就迫使我们反思:在法学讨论中究竟能不能运用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应当在何种层次和水平上使法学与系统科学“合流”?怎样查找两者合流的技术性关节点?现在来看,当时的法学系统热或者系统法学热的兴起与寂静都是很好理解的。当时我国的法学理论仍旧是以阶级斗争

6、为主要内容的理论,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学流派还没有更多地进入中国,中国法学界有所介绍的西方法学思想和理论也经常被视为“腐朽的”、“反动的”或“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与政治距离比拟远又具有思想解放和学术创新意义的系统法学观点自然会形成一种热点和焦点。20世纪80年月,我国法学界的核心任务是恢复法学学科建立和打破思维禁区,任何法学理论创新都不行能真正实现。应当说,系统法学的兴起的真正意义在于解放思想和对苏联法学传统进展批判,是对我国法学理论以及法学方法更新与创新的一种肤浅的召唤。那时的系统法学是一颗种子,还缺乏健壮成长的各种环境因素。讨论系统法学,我们应当留意到我国学者熊继宁是重要的提倡者之一

7、。他是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进展讨论的。在他的为纪念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谈论会召开15周年而写的2022年发表的系统法学在中国一文中,1他阐述了对系统法学的一些熟悉,可以说构建了一个庞杂的系统法学理论框架。熊继宁认为:以系统科学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方法和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在法制建立和法学讨论中引进所形成的学术思潮,被誉为“系统法学派”。系统法学是一个方法学派。遵循其工作范式,在讨论中将会消失以下特点:从单因素、单方向的思维过渡到系统、综合、整体的思维;从静态的分析过渡到动态讨论;从单纯进展质的描述,过渡到辅之量的说明;从过去现在,过渡到过去现在将来;从传统哲学结论的简洁演

8、绎,过渡到在系统哲学原理的指导下,使用现代科学方法解决问题;并力求标准讨论、行为讨论和价值讨论三者的统一,理论讨论和政策讨论的结合,决策讨论和对策讨论的照顾。在此,熊继宁确定系统法学是可以进展价值讨论的,这与下文将提到的有的学者对系统法学能否进展价值讨论的疑心有所不同。熊继宁认为:对系统法学的目标描述可从学科构造和实践效果两个层次进展。从学科构造目标来看,由于系统科学在法学讨论和法制建立中的引进有三个层次,即系统学、系统技术学和系统工程,相应地,系统法学内部构造也有三个层次,既法系统学、法系统技术学和法制/法治系统工程。从实践效果目标来看,系统工程运用于法制建立,可以实现六大目标:法制信息库、

9、计算机法律询问中心、法律专家系统、系统识别、立法系统工程、法制和法治系统的体系。系统工程方法和系统学(系统工程的理论)运用于法学讨论,需要完成四大任务:法学讨论与行为科学、系统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建立社会行为掌握模型、建立法制-法治系统工程的特地讨论机构、人才培育。上述学科构造的三个层次和实践效果的六大目标和四大任务,构成了系统法学的目标系统。总体而然,熊继宁的讨论成果并没有超出20世纪80年月我国法学界对系统法学的探讨,没有解决许多详细问题。可以说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和法学流派,在20年左右的时间里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还不能成为一种严格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流派。但是,我们应当留意到,

10、熊继宁在系统法学在中国中充分表达了一个执着的学者对系统法学流派和系统法学理论的热切期望。他说:20年过去了。当一批“初生牛犊”,已历经风雨、饱尝艰辛,且面临严峻挑战时,系统法学是否还是那样布满自信、雄心勃勃、矢志不移呢?于洪军也是我国系统法学流派和系统法学理论的提倡者之一。在其系统法学大纲中说道:我是主要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社会作为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在这种不断运转着的系统中观看和讨论法现象的。这样观看讨论的结果,便是新的法的概念的形成,同时又看到了法是根源于多数人意志的;看到了法的社会系统运行依据的功能;看到了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及运行根本规律。这时再回过头来端详

11、法学这门科学,便又对法学的讨论对象和范围、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有了一个全新的熟悉。于是便形成了我的“系统法学”理论。诚然,这一理论尚需充实和完善,但我深信它对人类社会的法的解释是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它理所固然为我所钟爱,不过,我同样会为它可能遭到证伪而快乐的,由于这甚至也是一种科学上的成就。于洪军在他的这篇论文中的有关论述既没有运用系统科学的概念和术语来说明和解释有关的法的现象,也没有将他的有关论述归结为一些系统科学的原理和原则,虽然他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学概念,而且有关法学观点的确有独到之处,但是他的这篇论文还不能称为严格意义的系统法学的讨论,而是一种具有相当的实证主义法学颜色的讨论。2二、关

12、于系统科学方法的探讨虽然我国法学界很少有学者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而致力于深入和系统的讨论,但是,10多年来,在法学方法论范畴内,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始终受到了我国法学界的关注。不过许多关于系统科学方法的介绍和探讨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前后相继的状态,在后的介绍和探讨未必比在前的更为合理和全面。而且在总体上是在一般系统论和掌握论范畴内来介绍和探讨系统科学方法。这些讨论成果的角度和着重点虽然各有不同,但是都构成我们今日深化系统法学讨论和构建系统法学论述体系的根底、动身点或参考资料。2022年出版的卓泽渊主编的法学导论介绍了很多法学方法,包括哲学方法、历史方法、比拟方法、经济分析方法、

13、价值分析方法等,系统科学方法是其中之一。法学导论认为,以“系统”范式为核心和主轴的系统思维,可以引发法学理论的某种程度的变革:通过引入系统思维方式,从总体上改革由单线思维方式所打算的法学理论框架和法学理论模式。 “系统”概念进展到今日,已不仅仅是看起来平淡、抽象而空洞的概念,而是布满了隐秘、内涵和爆炸的潜力,是一个新的科学范式,它区分于古典科学的分析性、机械性和单因果关系模式,而在世界观和思想方法方面进展重新定向,并孕育着难以估量的前景。3系统科学方法是包括系统论、掌握论和信息论在内的现代科学方法,这种方法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综合性和化等特点。系统科学方法与传统的因素分析法和单线因果模式相比,

14、具有根本不同的分析框架和思路。因素分析-线性组合的传统熟悉程序,不同于系统综合-系统分析-系统协调的现代熟悉程序。这是方法论和熟悉程序上的重大变化。依据系统科学方法的原则和程序,结合法学讨论运用系统科学方法的实际状况,系统科学方法的应用范围和思维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4第一,把法、法制、法治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机械整体;用法的多维联系模式,如功能联系、构造联系、层次联系、信息联系、反应联系取代法的线性因果模式,或用多向的因果联系代替单向的因果联系;用动态的观念代替静态的观念,把法、法制、法治既理解为历史的运动过程,也理解为横向的递进、演化过程。例如,讨论法治问题,依据系统哲学观和系

15、统方法的根本原则,可以建立多种模型理论:1、“社会-法治”模型,分析法治与社会的整体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模式,解决法治的社会化和社会的法治化问题。2、“法治价值-法治技术”模型,探究法治的构造、要素和横向的整合问题。3、法治进展的动态模型,运用前两种模型理论,探讨法治的实现机制和过程等。其次、定量分析。现代系统科学的重要根底,就是现代科学技术所供应的一套数学理论和运算工具。这些数学理论和运算工具可以定量地处理系统各组成局部的联系,准确地描述它们之间的关系,使系统科学成为定量化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在法学讨论中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是实现法学定量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如通过灰色系统数学模型进展犯罪猜测;依据法律

16、的数目,法院人数、收案数、结案数的历年变动状况,计算出法院系统的承受力量,并做出今后变化的趋势猜测,为司法改革供应牢靠的依据。第三、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即通过特地的工程技术建立法制运动的可操作机制,如法治系统工程、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犯罪预防系统工程和行为掌握系统工程等。系统科学方法既是熟悉法制(法治)实践的方法,也是调控法制(法治)实践的方法。理论熟悉和实践调控在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工程技术的内在规律机构中统一起来,为理论的实践化和实践的科学化开拓了新的途径。第四、追求和实现优化。系统科学方法应用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法制、法治的构造、运行、效果。系统科学方法不仅是抽象的思维方法,而且是为追求和实现化目标而建立起来的详细方法、技术和手段。法学导论中对系统科学方法的上述熟悉根本上没有超出20世纪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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