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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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问答 一、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治理学问问答 1、建筑工程安全治理的方针和主要制度? 答: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安全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依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谁负责? 答: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4、施工现场安全应由谁来负责? 答: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工程经理是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2、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 5、谁应为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必需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6、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关于安全生产治理的规定 ,有哪些惩罚措施? 答: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予以消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学问问答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3、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哪些职责?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准时消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危急性较大的行业有哪些? 答: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 4、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答:安全生产法明确给予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对危急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批判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

4、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在紧急状况下停顿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等。 5、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缘由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训练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6、什么是“三同时”原则?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应担当何种法律责 任?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这是针对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

5、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者或者家属很有限的补偿,就不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听从治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赐予批判训练,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赐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学问问答 1、建立工程安全生产

6、治理条例何时开头实施? 答:2004年2月1日。 2、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的安全责任? 答:建立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给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及其行政治理部门。 3、建立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建立单位应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立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供应建立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施工企业须担当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如何惩罚? 答:(1)未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

7、全生产治理人员现场监视的;(2)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作业人员未经安全训练并考核合格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未向作业人员供应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制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6)、挪用列入建立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7)、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具体说明的;(8)、未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立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

8、全使用要求的;(11)、使用未阅历收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或托付无资质单位进展安拆的;(12)、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的。 惩罚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立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3)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不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的其他

9、行为。 6、工程监理单位须担当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如何惩罚? 答:工程监理单位须担当法律责任的行为:(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的;(2)发觉安全事故隐患未准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临时停顿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未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惩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惩罚款;情节严峻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7、针对哪些到达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

10、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答:(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撤除、爆破工程. 其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审查。 8、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的措施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视检查时,有权实行的以下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展检查;(3)订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

11、检查中发觉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马上排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临时停顿施工。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学问问答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12、生产治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合格;(7)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展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展生产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展生产的,责令停顿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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