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挂牌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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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附件8安全挂牌管理规定为规范安全挂牌管理, 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保证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规定。一、 挂牌类别( 一) 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因安全责任事故挂安全红、 黄牌。( 二) 对集团公司所属矿、 专业化公司因作业场所存在威胁安全生产隐患挂停止作业( 使用) 牌。二、 挂牌情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 挂红牌警告, 单位停止生产, 采取措施进行整改。1.发生井下瓦斯( 煤尘) 爆炸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3.挂黄牌警告期间再次发生挂黄牌情形。(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 挂黄牌警告, 单位局部

2、停止生产, 采取措施进行整改。1.发生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 安全1号文附件1中第二条款规定) 。2.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3.30日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非死亡事故。4.30日内累计发生2起瓦斯超限事故( 不含打钻喷孔瓦斯浓度3%的瓦斯超限) 。( 三) 符合挂停止作业( 使用) 牌界定标准的, 必须挂停止作业( 使用) 牌, 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三、 挂牌程序( 一) 安全红、 黄牌。1.安全监察局初拟挂牌警告报告, 安全红牌警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安全黄牌警告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签发。2.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 安全监察局、 生产部、 通防地质部

3、、 党委组织部、 纪委、 企业文化部、 工会负责人及被挂牌警告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挂牌。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被挂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挂牌。3. 生产矿井被挂的安全红、 黄牌, 悬挂在其副井上口等候室明显位置; 其它单位被挂的安全红、 黄牌, 悬挂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所在办公楼显著位置。安全红、 黄牌悬挂实行一井一制管理。 ( 二) 停止作业( 使用) 牌。1.安全监察局对停止作业( 使用) 牌统一编号管理。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在现场检查监察中, 发现符合挂停止作业( 使用) 牌界定标准的, 必须挂停止作业( 使用) 牌。3.挂牌人员以笔录形式说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 复查验收

4、单位, 笔录由被挂牌单位分管领导或安监处长签字确认。四、 摘牌要求( 一) 安全红牌警告期限为3个月, 安全黄牌警告期限为1个月; 挂牌警告期间再次发生挂红、 黄牌情形的给予挂红牌警告, 期限自再次发生安全事故之日起按3个月重新计算。( 二) 被挂安全红、 黄牌的单位在挂牌2天内写出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 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 三) 被挂红、 黄牌的单位进行整改自查, 具备摘牌条件的, 于警告期满后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申请摘牌。集团公司组织现场检查合格后, 红牌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摘牌, 黄牌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摘牌。( 四) 被挂停止作业( 使用) 牌, 现场按照要求整改后, 提

5、出摘牌申请。由单位安监部门复查的, 合格后摘牌, 摘牌申请报挂牌部门和安全监察局备案; 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复查的, 合格后摘牌, 摘牌申请报复查验收部门和安全监察局备案。五、 责任追究( 一) 涉及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按照集团公司和被挂牌单位的年度安全一号文规定执行。( 二) 申请摘牌, 现场验收不具备摘牌条件的, 给予被挂红牌单位罚款100万元、 被挂黄牌单位罚款50万元。( 三) 企业文化部对被挂红、 黄牌单位进行报道, 在媒体上曝光。( 四) 按照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评分细则规定, 每挂停止作业( 使用) 牌一次扣10分( 事故挂牌除外) 。( 五)

6、 各单位要制定挂停止作业( 使用) 牌管理规定, 明确对集团公司挂停止作业( 使用) 牌的责任单位、 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备案。六、 挂停止作业( 使用) 牌界定标准( 一) 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而继续作业。( 二) 无规程措施( 含未批准) 或未贯彻就进行施工。( 三)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的作业现场。( 四) 采煤工作面3架及以上液压支架高压胶管出现断丝。( 五) 采煤工作面上、 下风巷, 超前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 安全出口20米范围内通风断面、 高度不满足作业规程要求且风速超限。( 六) 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程措施规定设置临时支护, 迎脸未按规定设

7、置锚网防护。( 七) 采用锚杆支护的综采工作面安装、 拆除通道内挑棚加强支护不符合规定。( 八) 锚杆( 索) 支护巷道顶板下沉且断锚( 索) 未及时采取措施; 遇断层等顶板破碎且有淋水带未采取挑棚等加强支护。( 九) 独头巷道巷修撤换支护没有执行由外向里单茬作业。大倾角( 25) 采掘工作面防飞矸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 十) 采掘工作面无排水系统或未按规定超前探放水。( 十一) 斜巷提升运输系统、 无极绳绞车( 卡轨车) 运输系统、 乘人运输系统的连接装置、 安全防护设施、 信号装置不按集团公司规定装设或失效。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未装设打滑、 跑偏、 堆煤保护装置或失效。( 十二) 斜巷单

8、绳缠绕式轨道运输未设置信号峒室, 斜巷单绳缠绕式或无极绳绞车( 卡轨车) 运输没有执行封闭打运。( 十三) 提升和牵引钢丝绳断丝、 直径缩小或锈蚀超过规定继续使用, 运输使用的绳头不符合集团公司规定。( 十四) 提升绞车安装在斜巷下段或下部车场内, 其前方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十五) 副井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系统、 各类保护、 信号系统、 首绳和尾绳及悬挂装置等故障没有处理继续运行。( 十六) 乘人运输装置( 架空乘人装置、 单轨吊车、 卡轨车、 齿轨车) 没有进行制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投入运行。( 十七) 电机车的灯、 闸、 铃、 连接装置, 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 十

9、八) 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 十九) 井下电气设备失保、 失爆, 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二十)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闭锁失效。( 二十一) 高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能自动切换。( 二十二) 特种设备( 蒸汽锅炉、 压力容器、 气瓶、 起重机械、 电梯等) 安全保护装置、 设施未按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 二十三) 起吊作业使用的器具、 锁具和钢丝绳( 链) 损坏或起吊能力不足。( 二十四) 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回风切断其它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进风侧未设置反向风门。( 二十五) 局扇循环风、 巷道风速低于规定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组织生产; 不符

10、合规定的井下串联通风。( 二十六) 井巷揭煤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已实施消突措施或进入法距10m内掘进; 未按揭煤设计及批复意见进行井巷揭煤; 揭煤( 含反揭煤) 结束未按集团公司规定对巷道顶煤掘进段喷( 注) 浆处理。( 二十七) 区域防突措施未经集团公司核准或未按核准意见进行采掘作业。( 二十八) 瓦斯治理措施未执行”一面一策”。( 二十九) 区域消突钻孔控制范围不足、 钻孔终孔间距超过设计2m及以上在一周内未反演分析或未进行补孔。( 三十) 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前方有效消突区域剩余不足20m。( 三十一) 突出煤层煤巷掘进距突出危险区边缘、 有效保护边界不足15m及突出危险区煤巷沿空( 巷

11、) 煤柱大于10m, 未按规定采取卸压消突措施。( 三十二) 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不合格进行采掘作业。( 三十三) 防突前探、 预测( 效检) 超前距不符合规定。( 三十四) 掘进工作面进入贯通范围内贯通措施未审批或未停止被贯通头掘进。( 三十五) 顶( 底) 板巷道距突出危险区煤层法距10米内掘进未按规定边探边掘; 进入突出煤层危险区法距5m以内施工未在法距7m以外采取防突措施。( 三十六) 作业地点甲烷传感器未上传安全监控系统; 掘进巷道超过20m未安装T2甲烷传感器。( 三十七) 采掘工作面、 打钻作业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 三十八) 区域穿层预抽钻孔见煤误差超过5m, 一周内未测斜、 反演分析、 调整钻孔参数继续打钻作业; 未按防喷手册( 措施) 安设防喷装置进行打钻作业。( 三十九) 岩巷综掘工作面具备条件未安装使用除尘风机作业。( 四十) 其它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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