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服务大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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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服务大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经济资助工作条例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锻炼学生的工作能力,提升学生的感恩回馈意识,增强学生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公益心,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发展成才,热心公益、回报社会,成立学生服务大队。第三条 学生服务大队性质:由北京理工大学学生事务中心指导引领的公益性学生服务组织。第四条学生服务大队宗旨:自强自立,回报社会。第五条 学生服务大队工作目标:继承北京理工大学光荣传统、弘扬延安精神、 展现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的精神风貌, 维护北京理工大学的良好声誉。 在不耽误学生完

2、成学业的前提下, 鼓励学生参加公益活动,自觉实践“自强自立,回报社会”的宗旨。第二章队员第六条学生服务大队队员来源:本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第七条入队遵守本章程、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的同学可自愿提出入队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编入学生服务大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类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如无个人提出不入队意见将自动编入学生服务大队。第八条退队服务大队的同学,实行退队自由原则,由队员本人提出退队申请,即可办理退队手续。第九条认证凡曾在学生服务大队注册过的同学, 如需对其参加过的公益服务活动进行证明, 在毕业之前可向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核对并出具相关证明。第十

3、条队员权利与义务队员权利:1. 有发言、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对本队的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2. 有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素质发展培训课程(课程包含素质提升培训类理论课程及实践能力提升课程)的权利;3. 有参与本队各项活动的权利;4. 有优先参与北京理工大学组织的各项大型公益服务活动的权利。队员义务:1. 遵守本队章程,执行本队决议,维护本队荣誉;2. 队员自愿申请并参加公益项目时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自己任务;积极参加并有效完成自愿申请的服务大队交给的任务;3. 积极参与北京理工大学的各项发展成才支持服务;4.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奖励与处罚1.

4、 学生服务大队成员参与活动时, 要求统一佩戴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服务大队的标志、着装整洁、行为得体,听从活动负责人的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 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奖励,如学生有需要可以优先向校内部门、学院推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组织机构服务大队指导教师1 名:由学生事务中心教师担任。服务大队设大队长1 名,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事务中心审核产生。服务大队设副大队长2 名,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服务大队大队长提名、学生事务中心审核产生。服务大队下设励志中队和各学院服务中队,服务中队各指定指导教师 1 名。各学院服务中队指导教师由各学院指定, 励志中队指导教师

5、由学生事务中心教师担任; 励志中队下可设励志服务小队, 以便服务项目开展。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其他励志类奖学金的学生编入 “励志”中队,由学生事务中心指导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隶属于励志中队。每个中队设中队长1 名,副中队长 1-2 名,各中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年级和专业划分为若干小队,原则上各小队人数不超过20人。第十三条服务大队各指导教师职责(1)服务大队指导教师:统筹整个服务大队的工作,对整个服务大队的发展进行规划并总结服务大队的工作。(2)服务大队励志中队指导教师 : 组织励志中队的公益服务活动,对励志中队的发展作规划并总结励志中队的工作, 负责对励

6、志中队的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定期向服务大队指导教师汇报励志中队人员公益服务活动进展。(3)服务大队各学院服务中队指导教师:组织学院中队的公益服务活动,对学院中队的发展作规划并总结学院中队的工作,负责对学院服务中队的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定期向服务大队指导教师汇报学院中队人员公益服务活动进展。第十四条服务大队成员职责(1)服务大队大队长:及时与指导教师沟通,统筹协调整个服务大队的工作,协助指导教师对整个服务大队的发展进行规划并总结服务大队的工作,在任期内对整个服务大队的工作负责。(2)服务大队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开展工作,负责服务大队的日常工作和公益服务活动的开展, 建立和维持服务大队的品牌服务

7、基地,对各中队的公益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3)服务大队中队长:协助指导教师组织各自服务中队的公益服务活动。其他第十五条服务时间服务大队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服务; 励志类奖学金学生的服务时间建议为 30 小时,获得助学金学生的服务时间建议为 20 小时,同时获得奖、助学金学生的服务时间建议为 30 小时。第十六条工作与评价1学生可自行参加公益活动, 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公益活动;队员参与公益活动服务时长证明由组织单位开具。2学生服务大队成员可自主联系开展符合服务大队宗旨的活动。3. 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学生服务大队的评价工作。第十七条 服务大队活动经费来源1. 学生服务大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公益活动, 交通费用由学校支付。其他培训及日常活动、 项目活动所需经费需提前将预算上报学生事务中心审批。2. 服务大队自行组织的公益活动项目, 可根据项目情况自筹经费或者向学生事务中心申请经费。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北京理工大学学生事务中心二 0 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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