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谈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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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自侦工作中“以事立案的运用 一、“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依照管辖范围,对发现的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事实,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经过审查和初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查认为存在上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暂时尚未确定,或具体承当罪责尚未确定的情况,所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条以及第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时候,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认为不等于证实,“认为是对证据程序的一般要求;二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有一定证据,据此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规定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立案。 由此可见,对于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可以“以事立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以事立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把握初查与立案的衔接点 “以事立案并非绝对以某一事件的发生,不考虑刑事诉讼法的标准来立案,而是当这种事实已以到达了侦查人员认为有犯罪嫌疑人程度时,才予以立案。因此,同样要求做好、做足、做细初查工作,不能因为立案

3、条件不高就不注重初查工作的开展。正确把握初查结束与转入“以事立案的衔接时机很重要,否那么会因立案不及时造成不能适时采取侦查措施而贻误战机,或因立案条件把握不当形成草率立案,导致撤案多,立案质量低下。 转变立案观念 运用“以事立案必须要转变立案观念,改变以往那种立案与破案等同起来的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观念,不能将立案与破案、结案混淆起来。立案只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只是意味着被立案人涉嫌犯罪,并不一定有罪。立案阶段要到达的证明程序仅仅是判断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以后需要获取证据证明的事情。立案不是定案,不能将立案前的审查目标定在

4、查清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的根底上,让有罪的观念先入为主。必须认识到查清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从而撤案,不起诉也是破案、结案的一种方式。 慎用强制措施 在自侦工作中,仍然存在将立案条件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等同起来的现象,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立案只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立案后还需通过侦查,查清犯罪事实,获取了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相关证据后,才能根据案情适时地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事立案后如果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侦查手段,采取秘密和公开的侦查方式,查明事实,获取证据,根据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再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就不会发生刑事赔偿。如果立案的目的是单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立案的同时就抓人,不管是“以事立案还是“以人立案,难免会承当刑事赔偿责任。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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