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44831040 上传时间:2023-03-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doc(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一 总 则二 资质等级与标准三 资质申请和审批四 监督管理五 罚 则六 附 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

2、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二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第六条 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

3、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第七条 二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4、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5人。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第八条 三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

5、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0人。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第九条 暂定级资

6、质标准:资质条件不低于三级。第十条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五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三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十三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须提供下列资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二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

7、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七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施工活动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原资质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四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

8、程施工单位须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施工项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见附表:一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项目。二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三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施工项目。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越级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

9、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第十九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一施工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1因施工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条 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施工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10、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 因资质升级等原因而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五 罚 则第二十六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八条 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造成文物安全隐患或损害的;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六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