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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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37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6-2005,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6、4.5.3、4.5.5、4.5.6、6.3.3(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 3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11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

2、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扩大规范的适用范围;2.增加了术语;3.重新规定了居室的分类标准及居室的最小人均使用面积和高度;4.对辅助用房的组成、标准及设计要点进行了细化;5.对楼梯、扶手、阳台栏板、门窗等部位的设计有明确要求;6.对宿舍建筑的室内环境及建筑设备、与建筑设计有关的部分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3、 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顾 均 林 琳 张树君 宫力维 王建强 车学娅 俞蕴洁 肖 莉 黄传涛 1 总则 1.0.1 为使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1.0.3 宿舍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宿舍 dormitory 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0.2 居室 bebroom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2.0.3 卫生间 bathroo

4、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4 盥洗室 washroom 专门用于洗漱的房间. 2.0.5 公共活动室(空间) activity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小型集会等活动的空间。 2.0.6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7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8 走道(走廊)gallery 建筑物内的水平公共交通空间。 2.0.9 储藏空间 store space 储藏物品用的固定空间(如:壁柜、吊柜、专用储藏市等)。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5、3.1.1 宿舍不应建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3.1.2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 3.1.3 宿舍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3.2 总平面 3.2.1 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3.2.2 宿舍附近应有活动场地、集中绿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位。 3.2.3 宿舍建筑的房屋间距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防火及日照的要求,且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2.4 机动车不得在宿舍区内过境穿行。 3.2.5

6、宿舍区内公共交通空间、步行道系统及宿舍出入口,应按照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2.6 宿舍区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系统。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宿舍内居室宜集中布置,通廊式宿舍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 4.1.2 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宿舍内应设置盥洗室和厕所。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 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4.1.4 宿舍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 4.1.5 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1间无障碍居室,或在宿舍

7、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居室。居室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要求。 4.2 居室 4.2.1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60m。 2 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3 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1.20m。 34.2.3 居室应有储藏空间,每人净储藏空间不宜小于0.50m;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可适当放大。 4.2.4 储藏空间的净深不应小于0.55m。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长度不宜小于0.80m,宽度不宜小

8、于0.60m,高度不宜小于0.45m。书架的尺寸,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小于0.35m。 4.2.5 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 4.2.6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2.7 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4.3 辅助用房 4.3.1 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4.3.2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 24.3.3 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设有淋浴设备或

9、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使2用面积不宜小于3.50m。附设卫生间内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4.3.4 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 24.3.5 宿舍建筑内的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 24.3.6 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 24.3.7 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100人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为0.30m;101人以上,人均22使用面积为0.20m。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 24.3.8

10、宿舍建筑内设有公共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公共厨房应有直接采光、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4.3.9 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 4.3.10 宿舍建筑内宜设公共洗衣房,也可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4.3.11 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共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4.3.12 宿舍建筑宜在底层设置集中垃圾收集间。 4.3.13 设有公共厕所、盥洗室的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卫生清洁间。 4.3.14 宿舍建筑宜集中设置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 4.4 层高和净高 4.4.1 居室在

11、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2.8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 4.4.2 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净高不应低于2.6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净高不应低于3.40m。 4.4.3 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 4.5 楼梯、电梯和安全出口 4.5.1 宿舍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4.5.2 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2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

12、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 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 4.5.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4.5.4 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4.5.5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

13、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4.5.6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4.5.7 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4.6 门窗和阳台 4.6.1 宿舍门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6.2 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3 宿舍居室外窗不宜采用玻璃幕墙。 4.6.4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距本层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m。当低于2m时不应妨碍交通,并避免视线干扰。 4.6.5 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

14、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应满足逃生救援的要求。 4.6.6 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4.6.7 居室的门宜有安全防范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室的门宜具有保温性能。 4.6.8 居室和辅助房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90m,阳台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80m,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m,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不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 4.6.9 宿舍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20m。各居室之间或居室与公共部分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室隔板。 4.6.1

15、0 顶部阳台应设雨罩,高层和多层宿舍建筑的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4.6.11 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4.6.12 中高层、高层宿舍及寒冷、严寒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5 室内环境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5.1.1 宿舍内的居室、公共盥洗室、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和公共活动室应直接自然通风和采光,走廊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5.1.2 采用自然通风的居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居室地板面积的1/20。 5.1.3 严寒地区的居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1.4 宿舍的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采光系数最低值,其窗地比可按表5.1.4的规定取值。 5.2 隔声 5.2.1 宿舍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室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2.2 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共盥洗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5.3 节能 5.3.1 宿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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