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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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区城北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社 区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 治新机制,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 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及泰州市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规范,结合 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 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 生育居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 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

2、的新家庭。第三条 本公约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 凡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及居住在本社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 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社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社区“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受街道以 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 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社区计生协)在 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居民 自治公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 计划生育协

3、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 具体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工作,承担本社区育龄群众计划 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计生协秘书长由社区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 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社区计生协秘书长负责社区计划生 育日常工作,社区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社区计生协秘书 长开展工作。第七条 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聘请宣 传监督员,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同时,对本社区计划生育 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

4、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 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服务的权利。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 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社区务公开,推选本社区计划 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 划生育的人和事。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社区规定的各项 优待和奖励的权利。7、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 的权利。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

5、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 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 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 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 娠。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 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省外打 工的,要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 效避孕节

6、育情况检查证明;外出到省内打工的,要按时寄回 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或通过全省流动人口平台进行 网上交验。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 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 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 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 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 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 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第四章 制度第十条 学习教育制度。1、人

7、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 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讲授时事政治、政策 法规知识和居民需要的实用科学技术知识。2、居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 活动。3、居委会利用墙报、橱窗、画廊、标语等形式,开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 民主议事制度。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人 口计生办工作人员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协会中心户长 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社区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 社区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集中性孕情管理与服务、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 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

8、际,布置下月人口 计生工作任务。2、每季由社区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社区党 组织、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 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3、每年召开 1-2 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居委会关 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 议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 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制度。1、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工作台帐。育龄妇女信息全面、 及时、准确,征收社会抚养费档案资料,外出外来人员服务 管理档案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 等相关信息,做到每月进行变更。2、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

9、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 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协会中心户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 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 做好随访记录,做到怀孕、生育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 人。生育者在产后3 天内应向计生办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 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4、配合街道计生服务站(世代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已 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育龄 妇女患妇科疾病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 诊治联系服务。5、积极开展“生育关怀零距离服务”,搞好计划生育 特困户的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

10、服务项目、信息、技术、 资金、销售等,帮助计划生育特困户勤劳致富奔小康。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在居务公开栏中张 榜公布下列内容: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4、照顾再生育一孩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5、新婚、怀孕、生育、节育和集中性孕情管理与服务 全过程管理服务情况;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8、区、街道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 励办法;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按市计生协要求制订八 项制度,居委会与已婚育龄群众签订社

11、区计划生育自治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 街道计生办、居委会的服务管理。第十五条 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 彰奖励“文明家庭”、“婚育新风文明户”、先进计生协中 心户长、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 居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 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 励。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 养的,按照上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奖扶,社区尽可能给予帮 助解决家庭实际困难。2、对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宅基 地划分和建造房屋面积上,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3、

12、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 基本项目技术服务;4、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 享受区一次性给予的 1000元奖励资金;5、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 解决就业问题。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和救助。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造成违法生育的居民,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处理,取消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各类先进评比。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等有关规定处理。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 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 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居民委员会。第十九条 本公约报城北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本社 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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