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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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深度合作,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含职业 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境)内外行业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职业院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参照本办法 外,亦应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 (含职业

2、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 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共同发展为目的的合作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 及相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的、与职业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各类企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研究机构和组织与职业院校开展的合作,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一体的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同实施、 责

3、任共担、协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 实现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 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 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第二章 管理与机制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 ,省 编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 及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并 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 体工作开展,统筹协调推动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目

4、标 责任制,把促进校企合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 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校企合作目标进行监督检查。省、市级人民政府对完成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目标的部门、 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履行相应职责,教育部门 负责推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研究和改革,加强对职业院 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指导,将校企合作办学紧密程度和水平作 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把 每年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情况纳入质量年度报告和专业人才培养报 告,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 方向发展;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建立统

5、一的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力资 源需求预测就业状况、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等信息,定期举办职业 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合作论坛等活动,完善职业教育产教 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支 持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担任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落 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 20%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以 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应工作;财政、税务等 部门负责加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费统筹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 策;国资、金融等部门负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科技部 门负责

6、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 发项目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 织方式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 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 提供支持与服务;应当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兼 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与改革;应 当优先为合作企业推荐实习生、毕业生.第八条 企业有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要主动与职业院校在 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办学等方 面开展合作。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要建立适应生产组织方式和人 才培养需要的合作机制

7、;规模以上企业要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 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九条 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 师相互兼职制度。企业要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时 间,并给予其本企业在岗人员待遇;职业院校和企业协商给予企 业来校兼职的技术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其他应有的待遇。第十条 丰富和完善校企合作形式,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 集团化办学等。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 鼓励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 稳定合作关系.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形式,约 定

8、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合作方式、合作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 事项,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发挥应有作用。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指导 作用.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 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 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 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 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推进产教 结合与校企一体化办学。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的指导作用,专业指导 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院校对接相关行业不同层次职业岗位的用人 需求;

9、指导职业院校将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与行业技术规范、职业 资格标准有效对接;指导职业院校与各行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 作,实现院校与企业对接、专业与产业对接、师生与员工对接,将 企业先进的经营服务标准转化为教学标准;指导职业院校开展行 业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开展乡 村商业经营和技能培训;组织、承办国家级、省级职业院校技能 大赛各类赛项比赛;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相关领域课题研究等。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把促进校企合作作为发展职业教育 与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校企合作 协调机制,制定激励政策,发挥行业作用,加强指导和服务, 推进校企合作。教育

10、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 职业院校主管部门负责实习的监督管理.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 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 考核等方面,要把促进校企合作作为重要指标。 鼓励行业和企业 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发挥企 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 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 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支持学校更新设备。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 产的仪器、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免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支持成立一批教育型企业,经政府授 牌命名、授权承担相

11、关行业人才培养任务,赋予教育型企业教育机 构地位,通过返还教育费附加等方式予以支持。允许学校通过场 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并在土地、税收 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训包,激发行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通过以奖代补、定向扶持等方式, 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校企合作专项资 金,可通过专项支持、购买服务、贴息贷款、增加生均拨款等形 式支持校企双方开展合作;可采取政府、学校、企业共建等方式, 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或学校建设兼具生产和教学功能的公 共实训基地。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12、措施促进职业院 校和企业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鼓励和支持企业中的 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并享受相关待遇。实施合作的职业院校和企业 ,应将参与校企合 作作为教师和员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 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学校专业教师和承担学校教学任 务、指导实习实训的企业员工 ,同等条件下在评聘和晋升职务 (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对待。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 纳入学校绩效分配。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 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分别到专业对口企业、职业院校 兼职的,可根据有关法规和双方合同约定

13、协议确定薪酬。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 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 发的具有专利资质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 益管理的自主权。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实习实训及其他勤工俭学活动。对学生勤 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 实训、学徒,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 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 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 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 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

14、、氧吧 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支持学校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培训活动。对从事学历教育 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 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 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校提供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和与之先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 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 管部门备案。职业院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

15、实习前,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 方应签订实习协议。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 基本权利.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 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 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 工资标准的 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 支付给学生。第十九条 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 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 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 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 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

16、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第二十条 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 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 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 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 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 的企业可按 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 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并单 独列账,向社会公开;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投资捐赠职业教育,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非营利性职业学校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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