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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质监统编施2002-23建筑物临空处防护栏杆(板)及踏步功能检查记录工程名称:吉首市检察院技侦大楼 表一 共 页第 页检查部位栏杆(板)高度、垂直杆净距(m)栏杆离地0.1米内是否有留空栏杆是否有牢固不易攀登备 注规定高度实测高度不合格处 数规定净距实测净距不合格处 数上人屋面1.101.100/无牢固不易攀登室外楼梯/外廊阳台 /室内楼梯/回廊天井/ 表二 检查日期: 2006年 月 日检查单元楼层外墙窗台高度()台阶、楼梯踏步宽度及高度相邻两步之差()备 注规定高度实测高度不合格处数实测宽度实测高度实测高差不合格处数二层900900025015020三层900900025015030四层
2、900900025015020五层900900025015030六层900900025015020七层900900025015030 施工单位检查人: 监理(建设)单位旁站监督人: 施工单位复查结果:项目施工员:项目质检员: 2007年 11 月 10 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结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监理)单位(章)(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注:1.该记录应在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填写其实测的最大、最小值;2.栏杆离地是指离地面或屋面0.1米高度内不得留空,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米时,其高度应按回廊、天井栏杆规定高度检查;3.按强制性条文规定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米,高度不应大于0.
3、15-0.175米,相邻两步高差不大于15毫米;4.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小于3级,强违反此情况应写入核查意见要求处理好。 湘质监统编施2002-23建筑物临空处防护栏杆(板)及踏步功能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曾传海等102户联合修建私宅2栋 表一 共 页第 页检查部位栏杆(板)高度、垂直杆净距(m)栏杆离地0.1米内是否有留空栏杆是否有牢固不易攀登备 注规定高度实测高度不合格处 数规定净距实测净距不合格处 数上人屋面1.101.100/无牢固不易攀登室外楼梯/外廊阳台/室内楼梯1.101.100/0无牢固不易攀登回廊天井/ 表二 检查日期: 2006年 月 日检查单元楼层外墙窗台
4、高度()台阶、楼梯踏步宽度及高度相邻两步之差()备 注规定高度实测高度不合格处数实测宽度实测高度实测高差不合格处数一层900900025015020二层900900025015030三层900900025015020四层900900025015030五层900900025015020六层900900025015030 施工单位检查人: 监理(建设)单位旁站监督人: 施工单位复查结果:项目施工员:项目质检员: 2006年 12 月 10 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结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监理)单位(章)(监理工程师): 2006年 月 日注:1.该记录应在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填写其实测的最大、最
5、小值;2.栏杆离地是指离地面或屋面0.1米高度内不得留空,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米时,其高度应按回廊、天井栏杆规定高度检查;3.按强制性条文规定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米,高度不应大于0.15-0.175米,相邻两步高差不大于15毫米;4.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小于3级,强违反此情况应写入核查意见要求处理好。 湘质监统编施2002-23建筑物临空处防护栏杆(板)及踏步功能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曾传海等102户联合修建私宅3栋 表一 共 页第 页检查部位栏杆(板)高度、垂直杆净距(m)栏杆离地0.1米内是否有留空栏杆是否有牢固不易攀登备 注规定高度实测高度不合格处 数规定净距
6、实测净距不合格处 数上人屋面1.101.100/无牢固不易攀登室外楼梯/外廊阳台/室内楼梯1.101.100/0无牢固不易攀登回廊天井/ 表二 检查日期: 2006年 月 日检查单元楼层外墙窗台高度()台阶、楼梯踏步宽度及高度相邻两步之差()备 注规定高度实测高度不合格处数实测宽度实测高度实测高差不合格处数一层900900025015020二层900900025015030三层900900025015020四层900900025015030五层900900025015020六层900900025015030 施工单位检查人: 监理(建设)单位旁站监督人: 施工单位复查结果:项目施工员:项目质检
7、员: 2006年 12 月 10 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结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监理)单位(章)(监理工程师): 2006年 月 日注:1.该记录应在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填写其实测的最大、最小值;2.栏杆离地是指离地面或屋面0.1米高度内不得留空,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米时,其高度应按回廊、天井栏杆规定高度检查;3.按强制性条文规定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米,高度不应大于0.15-0.175米,相邻两步高差不大于15毫米;4.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小于3级,强违反此情况应写入核查意见要求处理好。 湘质监统编施2002-23建筑物临空处防护栏杆(板)及踏步功能检查记录
8、工程名称:曾传海等102户联合修建私宅4栋 表一 共 页第 页检查部位栏杆(板)高度、垂直杆净距(m)栏杆离地0.1米内是否有留空栏杆是否有牢固不易攀登备 注规定高度实测高度不合格处 数规定净距实测净距不合格处 数上人屋面1.101.100/无牢固不易攀登室外楼梯/外廊阳台/室内楼梯1.101.100/0无牢固不易攀登回廊天井/ 表二 检查日期: 2006年 月 日检查单元楼层外墙窗台高度()台阶、楼梯踏步宽度及高度相邻两步之差()备 注规定高度实测高度不合格处数实测宽度实测高度实测高差不合格处数一层900900025015020二层900900025015030三层900900025015020四层900900025015030五层900900025015020六层900900025015030 施工单位检查人: 监理(建设)单位旁站监督人: 施工单位复查结果:项目施工员:项目质检员: 2006年 12 月 10 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结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监理)单位(章)(监理工程师): 2006年 月 日注:1.该记录应在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填写其实测的最大、最小值;2.栏杆离地是指离地面或屋面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