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驻园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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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园驻园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工作要求,坚持公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规范公园房屋设施使用管理,xx公园根据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北京市市属公园房屋设施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及北京市市属公园出租房屋设施审批流程(试行)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驻园单位是指租用(含联营)xx公园的房屋从事办公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房屋租赁由xx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无权出租、外借房屋。第四条 公园指定专门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并完整保存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定期检查外租房屋的使用情况,发现

2、问题及时责成承租方整改。第二章 房屋租赁的申报第五条 院内申报审批的流程经营科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包含租赁单位的名称、租用面积、年限、合同金额等内容,由经营科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园长审批,提交行政办公会审议。(包含新租、续租、停租)第六条 每年按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定的时间(即10月15日-11月5日),将本年度需新增、续签和解除合同的房屋租赁计划及相关情况行文报告中心综合管理处。申报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下一年度房屋出租计划(包括拟新租、续租、终止出租的房屋);2.关于房屋设施出租事宜的办公会会议纪要;3.年度房屋设施出租评估报告(从规划、安全、经营服务管理、固定资产损益、租金

3、收支以及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4.续租项目需附上年度房屋设施出租协议或合同,新增项目需报预期评估报告;5.出租房屋位置图(1:500)。第七条 房屋设施的出租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无法确认价格的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新租房屋和更换租赁单位的房屋出租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房屋出租价格进行评估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租金、费用的收缴第八条 出租房屋必须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必须标明合同的标的、坐落位置、房屋用途、房屋面积、租赁期限、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金额、租金的交纳方式、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解除和

4、终止、违约责任等,并将出租房屋平面图、出租房屋现有情况说明、出租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第九条 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除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外,还要签订安全责任书,一并作为合同附件,明确双方在维护公园秩序与安全等方面的责任。第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定期足额收取房屋租赁收入及驻园单位因办公、经营产生的费用(水、暖、电等)并及时上交公园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科应及时开具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第四章 驻园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 公园作为房屋的管理者和出租方,负有保护国有资产

5、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遵照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定期检查房屋安全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隐患及时通知维修部门进行维护修缮。第十三条 驻园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及公园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所在地区政府、公安及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处理。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为服务性的房屋设施应面向公众开放,严禁封闭经营。除因安全需要外,严禁设立“游人止步”、“禁止入内”等不当牌示。驻园单位在房屋使用期间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市政府“两个一律,一个面向”的要求,不得开设服务少数人群的会所、高档

6、餐厅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经营活动场所。第十四条 驻园单位因办公、经营需要进行装修,应事先提出装修方案、图纸,在不影响承租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报经公园同意后,方可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适当装修,未经公园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改造,合同终止后其装修固定设施全部无偿交付公园,未经公园同意不得拆除损坏。第十五条 加强驻园单位的安全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拽;加强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器材和设备,并设有安全保卫、消防负责人及昼夜值班人员。第十六条 从事办公、经营的单位及个人,须合法经营并取得国家与本行业相应的证照,严禁非法经营和无照经营,确保公园的正常经营秩序。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公园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在房屋、安全、管理、消防和经营等方面对驻园单位房屋出租管理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经营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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